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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合同法理论在合同基本范畴方面存在一些重要缺陷,进而导致悖论与一系列理论上的混淆。根据言语行为理论以及行为的法律判断模式,通过语言分析与文本分析,揭示了传统合同成立与生效理论缺陷的根源:由于对“合同”、“成立”、“有效”与“生效”等缺乏清晰的认识,不仅导致相互关系的混淆,也导致在法律要件认识上的错误;澄清了“合同”及其“成立”、“无效”、“有效”、“生效”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并在此基础上重构合同效力形态的内在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