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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于2005年8月将蜜月旅游期间拍摄的照片交由本市最大的一家照相馆冲洗,正当我们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取相片时,照相馆告诉我们,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我们的底片丢失,怎么找也找不到。为此,向我们郑重道歉并答应赔偿我们的胶卷费用。我们怎么也想不到蜜月所拍摄的照。片会丢失,当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照相馆说他们只负责胶卷的冲洗,丢失的话理应只赔偿胶卷的损失。请问:我们的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法律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