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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国有自然资源条件的经济手段包括征收含有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土地投资本息在内的土地有偿使用税(费)以及完善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征的不足在于①只征级差地租,②超过起征点的应税利润又包含了主观努力的因素。实行国拨固定资金有偿占用制,应合理确定国拨固定资金占用税(费)和红利的依据。对实行承包制的企业采用税(费)形式较适宜;对实行服份制的,要防止把国拨固定资产应得红利化为集体和个人“保息分红”的收入;国拨固定资产折旧费应作为计征租赁企业租赁费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