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诉求和现状中可以看出,适应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能力,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现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性缴费的过渡,实现不同地域之间规则的统一和关系的顺利转移。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地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投保相结合、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企业按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
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内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级别,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按季度及时缴费,以税前缴纳为优惠。企业的状况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养老保险机构缴费时登记,登记结果公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查阅。不如实登记而少交或者拒绝登记与缴费的企业,一经查出,不仅要按当时情况补交,而且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养老保险机构和工会监督权,赋予它们对企业所登记的情况的季度间差异及其他情况提出怀疑、申请法律执行部门调查的权利,允许它们在证据充分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而少交、漏交农民工养老金的企业。
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社会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的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当前因为不存在普遍的农民工养老问题,所以现收现付部分可以用来救济当前城市中的少数中老年农民工,如煤矿、建筑等高强度职业的40岁或45岁以上的农民工。有关部门宣传救济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设立农民工养老救济账户,按时发给救济金。这符合现收现付模式实现代际统筹的目标,也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获得更普遍的支持。从当前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开始,新缴纳的统筹基金停止救济功能,为可以领养老金的农民工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平均发放。农民工中途停交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其获得统筹账户,回农村或者又进城务工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务工时间和缴费年限的比例获得相同比例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
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与身份证一致)账户,并可随时查询。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上阻碍了农民工获得保险的权利,所以应该放宽条件,只要农民工能证明其工作状态即可。个人账户纪录农民工的个人缴费和每一季度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的)基本保险金的总和,以及全部积累基金的增值部分。个人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农民工可以在联网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据工作转换证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转接,获得新工作所在地区该季度的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存储与投资。个人账户的最后地域归属决定该账户所有者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地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有义务通知账户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机构或代理银行领取社会统筹账户。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和比例应当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法律精神指导下确定与更改,标准是根据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还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机关决定,并由其授权机关提供科学的数据。农民工个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则,缴费由其自行到保险机构缴纳,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来自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和社会统筹账户。这将极大地提高农民工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和企业分开交纳,若规定一个季度交纳一次,那么农民工第一个月末交,企业第二个月末交。这样,农民工的投保资料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核对企业的缴费状况,而且保险机构可以因此申请有关部门调查漏交、少交企业。农民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无上限,滞交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交。3.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得到全国的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将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或者将其内容纳入现有法律、法规都能指导地方立法,颁布规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企业按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
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内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级别,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按季度及时缴费,以税前缴纳为优惠。企业的状况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养老保险机构缴费时登记,登记结果公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查阅。不如实登记而少交或者拒绝登记与缴费的企业,一经查出,不仅要按当时情况补交,而且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养老保险机构和工会监督权,赋予它们对企业所登记的情况的季度间差异及其他情况提出怀疑、申请法律执行部门调查的权利,允许它们在证据充分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而少交、漏交农民工养老金的企业。
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社会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的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当前因为不存在普遍的农民工养老问题,所以现收现付部分可以用来救济当前城市中的少数中老年农民工,如煤矿、建筑等高强度职业的40岁或45岁以上的农民工。有关部门宣传救济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设立农民工养老救济账户,按时发给救济金。这符合现收现付模式实现代际统筹的目标,也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获得更普遍的支持。从当前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开始,新缴纳的统筹基金停止救济功能,为可以领养老金的农民工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平均发放。农民工中途停交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其获得统筹账户,回农村或者又进城务工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务工时间和缴费年限的比例获得相同比例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
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与身份证一致)账户,并可随时查询。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上阻碍了农民工获得保险的权利,所以应该放宽条件,只要农民工能证明其工作状态即可。个人账户纪录农民工的个人缴费和每一季度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的)基本保险金的总和,以及全部积累基金的增值部分。个人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农民工可以在联网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据工作转换证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转接,获得新工作所在地区该季度的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存储与投资。个人账户的最后地域归属决定该账户所有者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地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有义务通知账户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机构或代理银行领取社会统筹账户。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和比例应当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法律精神指导下确定与更改,标准是根据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还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机关决定,并由其授权机关提供科学的数据。农民工个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则,缴费由其自行到保险机构缴纳,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来自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和社会统筹账户。这将极大地提高农民工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和企业分开交纳,若规定一个季度交纳一次,那么农民工第一个月末交,企业第二个月末交。这样,农民工的投保资料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核对企业的缴费状况,而且保险机构可以因此申请有关部门调查漏交、少交企业。农民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无上限,滞交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交。3.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得到全国的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将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或者将其内容纳入现有法律、法规都能指导地方立法,颁布规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