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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产业链逐步发展壮大,成为整个经济发展新兴力量,慢慢地改变着中国经济格局。按照财税制度的要求,在新形势下,逐步实行“营改增”是势在必行的。2012年1月1日,在上海正式启动增值税改革试点,经过四年多从试点到全国运行,“营改增”对我们物流企业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文章以“营改增”的历史和主要内容入手,从四个部分阐述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
一、我国“营改增”历程
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正式启动,主要是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在现行基础上,新增11%和6%,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企业适用6%税率;自2012年8月至2013年,“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容上也包括了交通运输业(包括物流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自2014年至2015年,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等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营改增”试点范围全面扩大,力争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二、物流企业在改革前后的税况差异
根据我国税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额的3%征收,服务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额的5%征收。对于物流企业中的运输业板块,按3%缴纳税款;而物流企业的辅助业务比如仓储、加工、包装、信息等则视为服务业,按5%缴纳税款。如该企业既有运输又有服务的,则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如若企业没作区分,则税率从高,适用5%的税率,并全额上缴。“营改增”之后,税率从5%增长到6%,但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原材料以及水电汽、办公耗材采购等项目都可以按17%、13%和11%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2013年8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此一来,物流企业的综合税率是大幅下降的,是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
三、“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分析
降低整体物流企业的行业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对物流企业发展来说是一件长期利好的事。但在短期盈利上,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存在一些不利影响:
(一)物流企业不同业务环节税率不一,增加税务管理难度
原营业税法规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负:交通运输业3%,现代服务业5%,不同业务板块税负差异很大,导致近年来物流行业税负管理混乱,制约行业发展。营改增后,物流运输业税负变更为:交通运输服务11%,物流运输辅助服务6%,按进销项差额核算实际税负;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同业务环节都是关联在一起的,很难明确区分哪些是“交通运输服务”,哪些是“物流运输辅助服务”,人为划分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务核算的难度,同时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业务挑战以及寻租的空间。
(二)集团型物流企业其总公司与子公司无法合并缴纳增值税
物流企业集团公司因为发展需要,往往会按不同优势板块合资成立或独资成立不同的子公司,而成立的子公司都是作为独立法人运营的,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纳税申报,是属于完全独立的纳税人,子公司间因业务不同、税率不同会形成有的子公司进项税额不够,而另外的公司会有大量进项税抵扣项。举例来说,货代公司增值税率为6%,运输公司的运输业务增值税率为11%,成品油销售公司增值税率为17%,如果集团下属主业分别为货代、运输、成品油销售的子公司间发生业务往来,货代公司按照 6% 缴纳增值税,而取得的运费增值税发票按11%进项抵扣,运输公司税率由3%提高到11%,取得的加油发票按照17%抵扣进行,如果相关公司没有其他抵扣项的话,货代公司可能形成大量的进项税留底;而运输或者油品销售子公司税负则可能大幅增加。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比较适合货代物流行业的核算
增值税为差额缴税,与货代行业的差额核算入收入基本一致,虽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同的物流企业在收入成本确认时点跟确认方式会有所不同,尤其是物流企业中的货代业务,会存在一些月度收入金额与月度开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在纳税申报是以开票金额还是以账面收入金额作为销项金额上存在一定分歧,但并不影响整体会计核算,相反,营改增后更加适合货代物流行业的会计核算。
四、“营改增”后关于对物流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统一物流不同环节税率,加快企业发展
文章的第二部分已经论证了现代服务业可能是“营改增”后最大的收益行业,而货物运输业务是整个物流链中必不可少一项主流业务,11%的增值税税率偏高,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固定资产、运输工具和燃油及修理费等所含的进项税,这些项目包含的进项税负又不尽相同,加上很多的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支出均是在营改增值前完成的,原来采购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根本无法抵扣,所以实际税负水平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明显提高,这违背了“营改增”的给企业减负的初衷。建议通过进一步改革,将“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类,采用 6% 的增值税税率,这样既统一了物流业各主要环节的税率,也解决了运输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难题,有利于实现物流行业一体化。
(二)尝试物流企业集团与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
集团总公司可以分别汇总计算总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子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再解缴入库。分、子公司则分别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汇总已缴纳的数据,传递给总公司。以类似“营改增”历史节奏试点推行、部分推行、全国推行,允许已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缴纳增值税。物流企业集团内部合并缴纳增值税后自然平衡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三)企业财务人员要注意细节,加强学习沟通
今年“营改增”全面推进,列了许多特殊情况处理,但大都需要备案。如一些优惠政策,符合享受的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要在5月31前一定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保留的票种,但是原地税印制的使用期限仅限今年6月30日前,对于发票接收方需要注意检查等;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问题;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需要做转出处理等。
(作者单位: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
一、我国“营改增”历程
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正式启动,主要是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在现行基础上,新增11%和6%,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企业适用6%税率;自2012年8月至2013年,“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容上也包括了交通运输业(包括物流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自2014年至2015年,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等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营改增”试点范围全面扩大,力争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二、物流企业在改革前后的税况差异
根据我国税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额的3%征收,服务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额的5%征收。对于物流企业中的运输业板块,按3%缴纳税款;而物流企业的辅助业务比如仓储、加工、包装、信息等则视为服务业,按5%缴纳税款。如该企业既有运输又有服务的,则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如若企业没作区分,则税率从高,适用5%的税率,并全额上缴。“营改增”之后,税率从5%增长到6%,但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原材料以及水电汽、办公耗材采购等项目都可以按17%、13%和11%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2013年8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此一来,物流企业的综合税率是大幅下降的,是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
三、“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分析
降低整体物流企业的行业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对物流企业发展来说是一件长期利好的事。但在短期盈利上,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存在一些不利影响:
(一)物流企业不同业务环节税率不一,增加税务管理难度
原营业税法规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负:交通运输业3%,现代服务业5%,不同业务板块税负差异很大,导致近年来物流行业税负管理混乱,制约行业发展。营改增后,物流运输业税负变更为:交通运输服务11%,物流运输辅助服务6%,按进销项差额核算实际税负;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同业务环节都是关联在一起的,很难明确区分哪些是“交通运输服务”,哪些是“物流运输辅助服务”,人为划分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务核算的难度,同时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业务挑战以及寻租的空间。
(二)集团型物流企业其总公司与子公司无法合并缴纳增值税
物流企业集团公司因为发展需要,往往会按不同优势板块合资成立或独资成立不同的子公司,而成立的子公司都是作为独立法人运营的,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纳税申报,是属于完全独立的纳税人,子公司间因业务不同、税率不同会形成有的子公司进项税额不够,而另外的公司会有大量进项税抵扣项。举例来说,货代公司增值税率为6%,运输公司的运输业务增值税率为11%,成品油销售公司增值税率为17%,如果集团下属主业分别为货代、运输、成品油销售的子公司间发生业务往来,货代公司按照 6% 缴纳增值税,而取得的运费增值税发票按11%进项抵扣,运输公司税率由3%提高到11%,取得的加油发票按照17%抵扣进行,如果相关公司没有其他抵扣项的话,货代公司可能形成大量的进项税留底;而运输或者油品销售子公司税负则可能大幅增加。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比较适合货代物流行业的核算
增值税为差额缴税,与货代行业的差额核算入收入基本一致,虽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同的物流企业在收入成本确认时点跟确认方式会有所不同,尤其是物流企业中的货代业务,会存在一些月度收入金额与月度开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在纳税申报是以开票金额还是以账面收入金额作为销项金额上存在一定分歧,但并不影响整体会计核算,相反,营改增后更加适合货代物流行业的会计核算。
四、“营改增”后关于对物流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统一物流不同环节税率,加快企业发展
文章的第二部分已经论证了现代服务业可能是“营改增”后最大的收益行业,而货物运输业务是整个物流链中必不可少一项主流业务,11%的增值税税率偏高,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固定资产、运输工具和燃油及修理费等所含的进项税,这些项目包含的进项税负又不尽相同,加上很多的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支出均是在营改增值前完成的,原来采购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根本无法抵扣,所以实际税负水平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明显提高,这违背了“营改增”的给企业减负的初衷。建议通过进一步改革,将“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类,采用 6% 的增值税税率,这样既统一了物流业各主要环节的税率,也解决了运输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难题,有利于实现物流行业一体化。
(二)尝试物流企业集团与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
集团总公司可以分别汇总计算总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子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再解缴入库。分、子公司则分别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汇总已缴纳的数据,传递给总公司。以类似“营改增”历史节奏试点推行、部分推行、全国推行,允许已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缴纳增值税。物流企业集团内部合并缴纳增值税后自然平衡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三)企业财务人员要注意细节,加强学习沟通
今年“营改增”全面推进,列了许多特殊情况处理,但大都需要备案。如一些优惠政策,符合享受的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要在5月31前一定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保留的票种,但是原地税印制的使用期限仅限今年6月30日前,对于发票接收方需要注意检查等;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问题;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需要做转出处理等。
(作者单位: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