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错案解决机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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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事错案一直是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法制程度虽处于较高的阶段,但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屡见不鲜。刑事错案的发生,必然会动摇民众对法律权威与司法公正的信任,所以重新正视刑事错案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刑事错案的构成要件详细分析了其判定的不同标准,并在分析不同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司法体制的刑事错案解决机制意见;结合学术观点,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错案的预防机制以及错案的救济方法的改善意见等。
  关键词 无罪推定 司法环境 外部干预 内部控制 证据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21
  刑事错案是刑事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司法的理性不断提高,文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公众自身对自由和社会公平都有了新的定义以及自己的追求,体现在刑事错案的出现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均反映出了民众对社会公平的合理怀疑,同时也引起了司法界的反省。本文就从基本问题上,对刑事错案的定义、刑事错案的产生以及救济方式来全面剖析,从而更好认识和评价错案,确保司法公正。
  一、错案的判定标准
  刑事错案,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明确的定义,但对于从检察人员的过错为前提的“确有错误”刑事案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通说认为,对与错案的认识应该分为几种判定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在认定刑事错案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三重标准说”。
  1.客观说,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任务就是认定事实,而错案就是在认定事实或者实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错误。“错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 。
  这种观点明确了客观实体性错误所导致的错案的发生,但强调对于错案的认定画出一定的范围,制定认定标准,看中的是结果与事实不符。
  2.主观说,或者称为实质说。这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主观错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违反程序法或者实体法的相关规定,而最终导致错案的产生。司法人员在主观上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均属错案范围 。
  这种观点强调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包括认知错误以及执法错误,即便司法结果与事实相符,但也属于错案范畴。它肯定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是由于工作人员的错误才会造成错案产生,忽视了除办案人员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情形。
  3.主客观统一说,或要件说,这种观点结合了前两种观点中的错案认定的要件,也就是说,错案被定义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不论其主观是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结果错误并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案件,都归为错案。主张一个刑事案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刑事错案。
  4.程序违法说,这种观点强调的是办案人员在司法程序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且不论其实体结果是否正确,或者在诉讼过程是否合法,只看其是否违反程序法规定。
  而三重标准说认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决定了错案标准也分为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三重标准。 试图调和刑事错案认定标准上的分歧,将客观说、主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合二为一。
  而本文所讨论的刑事错案,是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案件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等材料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立案错误,致使犯罪者被放纵而无罪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造成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处理结果,从而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不包括因被害人提供虚假证据而造成的错案,也不包括律师、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造成了一定的实施或法律的错误所造成的刑事错案。
  二、对我国刑事错案解决机制的分析
  刑事错案的解决机制,绝不是事后处理,而应该在预防与补救上都做出努力,这样才有效解决刑事错案问题。通过对刑事错案认定的不同观点分析,就起认定标准以及构成要件来分析我国刑事错案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改进意见。
  1.在刑事错案的预防上,在当事人提起救济程序时,往往会追究办案人员的过错,但救济程序只会在公安人员违反法律操作规定或在办案过程中违法取证甚至是致使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错误,造成放纵犯罪的后果;或由于办案人员过错未报请批捕而导致需要补充逮捕或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危险性的等 情形下,才会被启动,来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但减小错案的发生几率,仅仅通过威慑司法工作人员是不够的,想要有效的减少错案的发生率,还应从其发生机制为出发点考虑,改变司法环境,从根源解决错案的产生。
  (1)健全司法体制。我国的公检法机关中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不可避免的,旧思想“权大于法”会存在,上级领导下级办案,而下级不敢提出异议也很容易存在,这种行政色彩会影响司法人员办案的独立性,应该改革公检法机关的结构,保障各司法权的独立,确保侦察、监督阶段都能够真正的发挥相应的作用,不再受各个机关之间的关系甚至“人情”办案,消除案外因素对办案的不当干涉。
  (2)强化刑事错案内部控制措施。法律都是通过人来实施,提高办案人员的个人的法律素养以及法律责任感。更新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树立疑罪从无观念、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摒除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等观念;提高工作人员准入标准,不定期考核制度等等;改变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急功近利的机制,只会助长采取不恰当手段的思想,致使办案人员为早日破案而不惜非法取证 ;完善案件质量管理系统,对案件科学管理尊重办案规律,严守法律程序,这些都应该是当代公务人员所应具有的思想,不再受传统的办案思想影响。
  (3)构筑完善的证据体系。刑事错案的产生大部分都是由于证据适用环节存在问题,这是刑事错案在逻辑上的直接原因。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证据种类,但没有明确证据标准使得公务人员无法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起不到“坐标”作用,应规范刑事证据认定标准,严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等。   其次,我国立法机关应对于证据采信规则也应进一步明确规定。证据证明的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但由于其本身所有的不同特点很难被辨别,为了统一所以一直强调,认定案件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只能通过制定刑事证据的采信规则加强证据的可信度,一旦证据符合采信规则,在法律上就为真。这一点的缺乏在证人证言的使用上尤其困难。
  我国已经到了将证据收集以及使用规则统一化、具体化的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保护思想也越来越被大众接受,民众心中的公平正义感也越来越强,而面对由于非法证据而导致的错案,尤其处在现在的社会进程中,只会使民众心中对法律的疑惑越来越大,从而使他们想要参与声讨、参与法制建设的想法更坚定,所以对于证据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4)强化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立法赋予侦查活动较高的自主性,由此侦查机关才能有效的侦破案件,所以在侦查阶段权力滥用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因此对检查活动的监督不力也是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除了人民检察院需批准逮捕以外,其他四种措施均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行使。而这也就体现出了问题。首先,公安机关被赋予了过大的权力。侦查机关依据侦查权,可以任意采取一种强制措施,这也就体现在实践中,经常无论涉嫌的犯罪轻重、性质如何,为了方便办案,一律先将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这就导致当事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且难以进行申诉,而辩护律师的介入也是困难重重。 犯罪嫌疑人只能任由公安机关摆布。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羁押行为的监督却力不从心。
  其次,强制措施的实施没有制约机关,使用混乱因此,公安机关可以自行控制对于强制措施的使用,包括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强制措施种类、是否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如何进行改变或者纠正强制措施时间等等。在强制措施实行中,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非常有限。
  (5)提高公众的正确法律意识。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司法制度合理性的影响因素之一。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才能真正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遵纪守法,理解法律进程,自觉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但强调是正确的法律意识,因为民众只了解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却不懂法律的考量,只单纯依照自己心中的是非观评判判决的公正与否,这只会动摇法律的地位,起不到帮助的作用,在普法时,应该考虑到法律的社会效果。
  2.在刑事错案的救济程序上,刑事错案是不会消失殆尽的,只会出现其几率不断减小。而错案的存在,就是损害刑事司法权威的罪魁祸首。只有以适当的途径对此进行救济,才能不断完善司法制度。
  而纵观不同法律制度,大多数的刑事错案都是通过再审程序来解决的,也就证明,刑事错案救济程序是社会生活的常态。在实践中,尽管存在许多性质不同的刑事错案,但不难发现的是司法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同程度上存在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并大都没有达到违反实体法的严重程度。
  (1)完善刑事错案追究机制的启动程序。主要应急安全有关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程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针对刑事错案追究程序设计一定的程序规则,并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体现出来,使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包括对刑事错案追究的范围、主体、操作程序规则、相关责任人员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使得错案能够真正解决。
  (2)刑事错案赔偿制度的完善。在我国,国赔程序的启动往往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社会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今我国国赔法仅列举了刑事赔偿的几个方面,也就意味着对于列举之外的侵权都没有规定可以得到赔偿;相反,我国在规定免予赔偿的方面却写道“其他可以免责”,一个为列举,另一个为概括,相比而言,免责范围明显过于宽泛。
  并且多年的实践也反映出了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的缺陷,扩大对刑事错案的赔偿范围应该被纳入考虑,其次,对于不同情况的刑事错案应该分别进行详细规定,来避免同一条规定中使用不同的赔偿归责原则。
  注释:
  张柏峰.中国的司法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再分析.法治论丛.2009(3).
  何家弘.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论坛.2005.
  陈爱蓓.刑事错案成因的法外思考——兼谈影响刑事司法的若干诉讼文化因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王莉.刑事错案救济程序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1.
  王茵.我国刑事错案追究程序分析.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8.
  安伟光.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正义网.2015.
  程荣斌.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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