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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香港市民纷纷慷慨解囊,踊跃为地震灾区捐款。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6月25日在此间表示,为防止市民因为捐款而受骗,特区政府致力提升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
张建宗当日在立法会答复议员提问时说,正当的筹款活动为慈善机构开展服务及慈善工作提供重要收入来源。因此,特区政府会协助有关团体进行慈善筹款活动。与此同时,特区政府也会保障捐款人的权益,确保有关活动不至于对市民造成过分滋扰及不便。
据悉,截至目前,香港有12宗涉嫌违例为四川灾区筹款的个案,香港警方已着手调查。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其中一宗个案的筹款活动团体被发现在非指定地点进行有关活动;另一宗个案是主办团体错误理解筹款箱所摆放的位置并非公众地方,因而没有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但其所筹款项已存入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设立的银行捐款户头;在其余个案的调查中,警方没有发现非法活动。
据介绍,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署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的规定,对于为慈善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及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公开筹款许可证》。任何人一旦违法,可处罚款2000港元或监禁3个月。
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个人,有意为之或不慎越界,因善行“不慎”而引发官司的事件偶有发生。日前,广受关注的受助者不履行受助承诺被告案在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于6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受助者段霖夏向资助人李富华归还3.7万元助学金。这起两败俱伤的官司同样值得深思。有关专家认为,此类事件也提醒政府等有关部门积极制定相关法规,规范慈善行为,同时整个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逐步形成一种健康理性的慈善理念。
两败俱伤的善行?
段霖夏家庭贫困。2003年8月10日,他被北京大学录取为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需要入学费4.96万元。为赚学费,段霖夏和父亲走上街头,冒着酷暑当起“棒棒”(重庆方言,意为挑夫)。此事被三峡都市报以《考上北大研究生,为挣学费当扁担》为题进行了报道。
重庆市万州区华红玻璃公司负责人李富华流着泪看完报道,想起自己从前因贫困而失学,他对段霖夏的境况深感同情,有了资助其入学的想法。“在万州很少有人能考上北大,我不能让段霖夏因为缴不起学费而放弃读书。”李富华说。
在确认段霖夏的学生证和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均为真实的情况下,李富华向段霖夏资助了2000元。
2004年10月,段霖夏打电话给李富华,说需要1万元缴学费。10月19日,李富华给段霖夏汇款1万元;2005年春节,段霖夏回万州,李富华又给了他1000元;不久后,段霖夏又给李富华打电话,想借款2.4万元与同学搞科研,李富华表示,只要用于学习,可不还钱。2月26日,李富华汇给段霖夏2.4万元。
2007年,李富华偶然发现段霖夏其实早在2004年便退学了,并于2005年6月与他人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段霖夏出资25万元,任公司法人。
段霖夏没有按李富华的希望完成学业,双方由此产生争执。2007年7月,李富华起诉到法院,要求段霖夏返还资助的学费。
2008年6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进行调解,结果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段霖夏返还李富华3.7万元。
然而,尽管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没能“握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富文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李富华和段霖夏就返还资助的学费达成一致意见,但李富华要求段霖夏公开道歉,法官经过调解,李富华最终放弃了道歉要求。
“段霖夏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双方当事人及家人陷入舆论旋涡。有人认为,李富华要求回报的捐助是变了味的捐助,真正的慈善应该不图回报,包括感情上的回报。更多人指责段霖夏不知感恩。
“我现在就像一个‘道德通缉犯’,住店、做事都不敢用真名。”段霖夏自嘲。
李富华却说:“这事发生后,我资助贫困学生不敢再留姓名和联系方式了。”
曾多次资助贫困学生的刘仕洪说:“这件事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人们的爱心捐助遭遇信任危机的恶果。我一般资助贫困学生是一次性的,不留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免日后麻烦不断。”
有学者认为,个人之间的资助,对还处于青少年敏感成长期的贫困学生有时会造成压力。资助不是施舍,不应让受助者完全按资助人的要求去决定未来发展方向。“段霖夏事件”暴露出不完善的慈善制度和不规范的慈善方式有可能伤害人们的救助善心。
重庆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徐幼琴认为,李富华对段霖夏的捐赠属于“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民间慈善行为相关的仅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部分条款。但由于规定不详细,在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捐赠款物由谁管理监督等问题缺乏说明,当民间慈善行为出现争议后,双方均没有充分依据来解决矛盾。
徐幼琴表示,应加快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重点明确募捐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对募捐款物的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募捐的行政监管和调剂机制,并规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等。
无奈的匿名捐款?
与这场官司相呼应的或可说是如今社会上掀起的“匿名善行”潮。助人为乐固然可嘉,但有人对一时的善举大加宣扬甚至大肆炒作,以致伤害了受助者的自尊;有人“隐姓埋名”,将温暖悄悄递送。专家指出,“匿名行善”的流行,既指明了现代慈善的一个方向,也折射出我国当下慈善理念及机制的某种缺失。
今年年初,上海一位匿名捐款10年的“交大党员”获“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自1996年8月至今,“交大党员”已多次不定期地捐款,每次捐款数额不一,汇款邮局也不同。累计至今已有21万元。
上海交大、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及媒体多次试图寻找这位神秘的捐赠人,但都没有结果。人们至今依然不知道,这个10年来捐款不断的“交大党员”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群体。
这几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每年都会收到许多“隐姓埋名”的捐款——企业家通过邮局汇款,父母在孩子过生日时带着孩子捐钱,老人领了退休工资过来捐……这些捐款少则几十元,多则数万元,署名有“鲜爱新(献爱心)”、“朱学(助学)”、“七旬老者”……
无独有偶,2006年底浙江省首届“浙江慈善奖”评选中,获得个人首奖的也是一位“无名氏”——“我想”,他在2006年共捐助善款50万元。另据媒体报道,宁波、南京等地,匿名捐款的人数和金额逐年上升。
有人募款,不惜裸身“露点”,大肆宣扬;有人视慈善为施舍,要受助对象表示感谢才觉满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常有不少企业愿意捐款十几万或几十万,但声明一定要举行捐赠仪式,并需邀请媒体采访受助者。
每年春节的临近,各地“送温暖”渐入高潮。部分领导干部也喜欢在大庭广众下给困难群众送红包、送礼物。但我们常常看到,受助者脸上流露的除了感激,还有尴尬……
许多个人、企业的捐赠选择了“秘而不宣”,原因何在?记者采访发现,除秉承“做好事不留名”的传统外,许多匿名捐助者更多考虑了受助者的感受。上海一位经常匿名捐款的机关干部说:“很多困难的个人、家庭承受的生活和心理的压力已经很大,他们内心很敏感,我担心‘曝光’会给他们带来更多不必要的压力。”
上海一位企业家3年来资助了几十位贫困学生,他的做法是:只捐钱,不交流;只救急,不露脸。“我不想给他们带来压力,而且我也担心他们知道我以后,会产生依赖心理。”他说,“我想告诉受助的贫困生,他们得到的捐助不是来自某个人的施舍,而是来自社会的帮助,所以不必担心有损自尊。当然,他们要感激社会,当有能力帮助别人的那一天,应该伸出热情的手。”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认为,在现代慈善观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不是简单出于做好事的动机,而是在履行自己认可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分外的德行,而是个人自我强加的义务,“所以应该淡化捐助者和受助者之间的个人联系,匿名的意义就在于此。”
在著名的犹太人慈善法则中,“把救济物品送给穷人,给予者不知道把财物送给了谁,接受者也不知道谁给他的财物”是最好的慈善行为之一,而“亲手把礼物送到受者面前”、“只在穷人请求帮助时才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穷人的财物与自己拥有的财产大为不符,却表现出一副慷慨解囊的样子”、“给予穷人礼物时露出十分不悦的神色”等,是“不受推崇的慈善行为”。
现实中,个人或组织未必就一定出于多么崇高、美好的理由才捐钱捐物、参加志愿活动。慈善可以是个人实现价值观的途径,企业树立社会形象的手段,富人炫耀财富博取名声的舞台,商家招徕客人的品牌,也可以是良知尚存者向社会赎罪的表示。顾骏认为,只要能够实现社会财富向贫困阶层和人群的转移,那么由谁捐赠、捐赠什么、捐赠者可能通过捐赠获得什么收益,都不是太大的问题,“但是,受助者的感受,应该要倍加考虑。”
他说:“好事能不能做到位,受助者的感受是最关键的。‘匿名慈善’、‘悄悄送温暖’的做法,体现了现代慈善的方向,同时折射当下我国慈善理念和机制亟待改进。”■
编辑:卢劲杉
张建宗当日在立法会答复议员提问时说,正当的筹款活动为慈善机构开展服务及慈善工作提供重要收入来源。因此,特区政府会协助有关团体进行慈善筹款活动。与此同时,特区政府也会保障捐款人的权益,确保有关活动不至于对市民造成过分滋扰及不便。

据悉,截至目前,香港有12宗涉嫌违例为四川灾区筹款的个案,香港警方已着手调查。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其中一宗个案的筹款活动团体被发现在非指定地点进行有关活动;另一宗个案是主办团体错误理解筹款箱所摆放的位置并非公众地方,因而没有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但其所筹款项已存入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设立的银行捐款户头;在其余个案的调查中,警方没有发现非法活动。
据介绍,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署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的规定,对于为慈善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及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公开筹款许可证》。任何人一旦违法,可处罚款2000港元或监禁3个月。
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个人,有意为之或不慎越界,因善行“不慎”而引发官司的事件偶有发生。日前,广受关注的受助者不履行受助承诺被告案在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于6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受助者段霖夏向资助人李富华归还3.7万元助学金。这起两败俱伤的官司同样值得深思。有关专家认为,此类事件也提醒政府等有关部门积极制定相关法规,规范慈善行为,同时整个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逐步形成一种健康理性的慈善理念。
两败俱伤的善行?
段霖夏家庭贫困。2003年8月10日,他被北京大学录取为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需要入学费4.96万元。为赚学费,段霖夏和父亲走上街头,冒着酷暑当起“棒棒”(重庆方言,意为挑夫)。此事被三峡都市报以《考上北大研究生,为挣学费当扁担》为题进行了报道。
重庆市万州区华红玻璃公司负责人李富华流着泪看完报道,想起自己从前因贫困而失学,他对段霖夏的境况深感同情,有了资助其入学的想法。“在万州很少有人能考上北大,我不能让段霖夏因为缴不起学费而放弃读书。”李富华说。
在确认段霖夏的学生证和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均为真实的情况下,李富华向段霖夏资助了2000元。
2004年10月,段霖夏打电话给李富华,说需要1万元缴学费。10月19日,李富华给段霖夏汇款1万元;2005年春节,段霖夏回万州,李富华又给了他1000元;不久后,段霖夏又给李富华打电话,想借款2.4万元与同学搞科研,李富华表示,只要用于学习,可不还钱。2月26日,李富华汇给段霖夏2.4万元。
2007年,李富华偶然发现段霖夏其实早在2004年便退学了,并于2005年6月与他人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段霖夏出资25万元,任公司法人。
段霖夏没有按李富华的希望完成学业,双方由此产生争执。2007年7月,李富华起诉到法院,要求段霖夏返还资助的学费。
2008年6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进行调解,结果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段霖夏返还李富华3.7万元。
然而,尽管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没能“握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富文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李富华和段霖夏就返还资助的学费达成一致意见,但李富华要求段霖夏公开道歉,法官经过调解,李富华最终放弃了道歉要求。
“段霖夏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双方当事人及家人陷入舆论旋涡。有人认为,李富华要求回报的捐助是变了味的捐助,真正的慈善应该不图回报,包括感情上的回报。更多人指责段霖夏不知感恩。
“我现在就像一个‘道德通缉犯’,住店、做事都不敢用真名。”段霖夏自嘲。
李富华却说:“这事发生后,我资助贫困学生不敢再留姓名和联系方式了。”
曾多次资助贫困学生的刘仕洪说:“这件事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人们的爱心捐助遭遇信任危机的恶果。我一般资助贫困学生是一次性的,不留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免日后麻烦不断。”
有学者认为,个人之间的资助,对还处于青少年敏感成长期的贫困学生有时会造成压力。资助不是施舍,不应让受助者完全按资助人的要求去决定未来发展方向。“段霖夏事件”暴露出不完善的慈善制度和不规范的慈善方式有可能伤害人们的救助善心。
重庆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徐幼琴认为,李富华对段霖夏的捐赠属于“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民间慈善行为相关的仅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部分条款。但由于规定不详细,在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捐赠款物由谁管理监督等问题缺乏说明,当民间慈善行为出现争议后,双方均没有充分依据来解决矛盾。
徐幼琴表示,应加快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重点明确募捐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对募捐款物的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募捐的行政监管和调剂机制,并规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等。
无奈的匿名捐款?
与这场官司相呼应的或可说是如今社会上掀起的“匿名善行”潮。助人为乐固然可嘉,但有人对一时的善举大加宣扬甚至大肆炒作,以致伤害了受助者的自尊;有人“隐姓埋名”,将温暖悄悄递送。专家指出,“匿名行善”的流行,既指明了现代慈善的一个方向,也折射出我国当下慈善理念及机制的某种缺失。
今年年初,上海一位匿名捐款10年的“交大党员”获“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自1996年8月至今,“交大党员”已多次不定期地捐款,每次捐款数额不一,汇款邮局也不同。累计至今已有21万元。
上海交大、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及媒体多次试图寻找这位神秘的捐赠人,但都没有结果。人们至今依然不知道,这个10年来捐款不断的“交大党员”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群体。
这几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每年都会收到许多“隐姓埋名”的捐款——企业家通过邮局汇款,父母在孩子过生日时带着孩子捐钱,老人领了退休工资过来捐……这些捐款少则几十元,多则数万元,署名有“鲜爱新(献爱心)”、“朱学(助学)”、“七旬老者”……
无独有偶,2006年底浙江省首届“浙江慈善奖”评选中,获得个人首奖的也是一位“无名氏”——“我想”,他在2006年共捐助善款50万元。另据媒体报道,宁波、南京等地,匿名捐款的人数和金额逐年上升。
有人募款,不惜裸身“露点”,大肆宣扬;有人视慈善为施舍,要受助对象表示感谢才觉满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常有不少企业愿意捐款十几万或几十万,但声明一定要举行捐赠仪式,并需邀请媒体采访受助者。
每年春节的临近,各地“送温暖”渐入高潮。部分领导干部也喜欢在大庭广众下给困难群众送红包、送礼物。但我们常常看到,受助者脸上流露的除了感激,还有尴尬……
许多个人、企业的捐赠选择了“秘而不宣”,原因何在?记者采访发现,除秉承“做好事不留名”的传统外,许多匿名捐助者更多考虑了受助者的感受。上海一位经常匿名捐款的机关干部说:“很多困难的个人、家庭承受的生活和心理的压力已经很大,他们内心很敏感,我担心‘曝光’会给他们带来更多不必要的压力。”
上海一位企业家3年来资助了几十位贫困学生,他的做法是:只捐钱,不交流;只救急,不露脸。“我不想给他们带来压力,而且我也担心他们知道我以后,会产生依赖心理。”他说,“我想告诉受助的贫困生,他们得到的捐助不是来自某个人的施舍,而是来自社会的帮助,所以不必担心有损自尊。当然,他们要感激社会,当有能力帮助别人的那一天,应该伸出热情的手。”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认为,在现代慈善观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不是简单出于做好事的动机,而是在履行自己认可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分外的德行,而是个人自我强加的义务,“所以应该淡化捐助者和受助者之间的个人联系,匿名的意义就在于此。”
在著名的犹太人慈善法则中,“把救济物品送给穷人,给予者不知道把财物送给了谁,接受者也不知道谁给他的财物”是最好的慈善行为之一,而“亲手把礼物送到受者面前”、“只在穷人请求帮助时才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穷人的财物与自己拥有的财产大为不符,却表现出一副慷慨解囊的样子”、“给予穷人礼物时露出十分不悦的神色”等,是“不受推崇的慈善行为”。
现实中,个人或组织未必就一定出于多么崇高、美好的理由才捐钱捐物、参加志愿活动。慈善可以是个人实现价值观的途径,企业树立社会形象的手段,富人炫耀财富博取名声的舞台,商家招徕客人的品牌,也可以是良知尚存者向社会赎罪的表示。顾骏认为,只要能够实现社会财富向贫困阶层和人群的转移,那么由谁捐赠、捐赠什么、捐赠者可能通过捐赠获得什么收益,都不是太大的问题,“但是,受助者的感受,应该要倍加考虑。”
他说:“好事能不能做到位,受助者的感受是最关键的。‘匿名慈善’、‘悄悄送温暖’的做法,体现了现代慈善的方向,同时折射当下我国慈善理念和机制亟待改进。”■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