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11月6日,河北某县出台了一份名为“关于公开招录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的文件。文件称,这一方案主要解决本县专业教师缺员问题,并经县“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全县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中师(含幼师)毕业生中公开招录中小学教师共86名。文件明确提出,被录用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县财政局交师资培训进修费,按学历高低分别收2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费用。随后又将此改为“借款”,借款期限10年,从第11年开始每年还款20%,分5年还清。
该县的这一行为引起了被录用教师和公众的严重不满,上级机关接到举报后已派出调查组调查此事,财政局收钱账户也已被查封。
对此,笔者想着重探究一下“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的决定是个什么性质的决定,他们为什么要用这个名义来作这样的决定?
众所周知,公开招录中小学教师属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务,由县教育局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就行了,顶多由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作出决定就足够了。因为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职权。如此简单明了的事项,为什么要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套班子”出面共同作出决定呢?显然,联席会议的主导者另有所图。
联席会议的主导者绝不是部门的负责人,而是县里的主要领导人。该县文教局一位负责人承认,这次借款在操作中确实“有所不妥”,但“这属于政府行为,县教育局也做不了主”。
会议主导者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措施为县里捞一笔收入。据计算,招录86名教师可收近500万元,既解决了缺员问题,又增加了一笔收入,岂不两全其美。主导者知道,目前待业的大学生很多,他们会不惜代价来争取就业,从他们身上捞一笔收入轻而易举。但他们也清楚,向被录用教师收这么多钱或借这么多款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会遭到批评甚至反对。如果仅仅由县教育局或县政府出面,它们会顶不住批评和反对声浪。而且批评者和反对者会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投诉,说县教育局或县政府违法行政,非法收取不正当费用,以至拒缴此费。基于此,主导者干脆来一个“四套班子”齐上阵,由“四套班子”联席会议作出决定,以便大大提高决定的权威性,同时把群众投诉的大门关死。
但是,“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的决定究竟是个什么性质的决定,它具有更大的权威吗?非也!从根本上说,这样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违宪法和法律精神。首先,县委作为地方党的领导机关,并不能直接干预政府的行政决策和决定,它只能把自己的意图通过政府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表达和实施。县人大是地方的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是根据选民意愿来立法,选举“一府两院”领导人,监督“一府两院”公平施政和执法,无权直接参与行政决策和实施政务。县政协则不是政权机关,只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起反映民意、议政参政和咨询监督作用,无权参与立法决定,更无权参与政府行政决策。
另外,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均实行民主集中制,而非首长负责制。所谓“四套班子”联席会议,除县政府以外,其他三套班子都只能以集体的名义来参与会议作出决定,而实际上又不可能每套班子的组成人员都来参加会议,顶多是正副书记、正副主任、正副主席参加会议。这样作出的决定往往只是这三个单位少数人的意见,而非全体的意见。比如县人大常委会起码有十几位或二十几位委员,若未经过讨论表决,主任和副主任能代表这个集体的意见吗?不能。
所以,从宪法和法律规范及事物逻辑来说,所谓“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的决定既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权威和权力效应,反倒成了“四不像”。
联席会议主导者可能还有另一目的,即显示县领导层的团结一致,以使政令畅通,提高施政效率。但团结一致也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使施政有利于人民,也可能违反人民意愿,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人民权益。该县的这个决定就属于后者。实际上,任何政府的施政,如果要做到符合民意,不违法,不侵犯人民权益,恰恰需要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假如该县的这个决定是单独由县政府作出,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协不参与,一旦决定有错,人民不满意,后三者就可出面监督,要求县政府撤销或纠正。尤其是县人大,宪法明确赋予它撤销政府不适当决定的权力。这就很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符合权力运行的正常程序。而此次的“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决定的结局就尴尬了。
联席会议决定早已成时髦的事情,为许多县市级当政者所运用。最常见的是由各级党委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公检法、人大、政协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就某些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决定,再由法院宣判。如果作出的决定比较适当倒也罢了,如果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其负作用是很大的。
那么,人们为什么爱用联席会议来对一些重大行动作出决定呢?除了上面分析的原因外,恐怕主要的是想逃避政治和法律责任。因为如果决定正确,实施有效,参与各方当然皆大欢喜,如果决定错了,甚至违法犯法,大家都可以逃避责任。联席会议决定的流行,暴露了一些地方官员的人治观念仍然很浓,他们对依宪依法治国几乎无知或者熟视无睹,对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各自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要么认识不清,要么有意混淆,而一味凭个人意志办事。现在是停止“联席会议决定”流行的时候了。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该县的这一行为引起了被录用教师和公众的严重不满,上级机关接到举报后已派出调查组调查此事,财政局收钱账户也已被查封。
对此,笔者想着重探究一下“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的决定是个什么性质的决定,他们为什么要用这个名义来作这样的决定?
众所周知,公开招录中小学教师属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务,由县教育局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就行了,顶多由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作出决定就足够了。因为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职权。如此简单明了的事项,为什么要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套班子”出面共同作出决定呢?显然,联席会议的主导者另有所图。
联席会议的主导者绝不是部门的负责人,而是县里的主要领导人。该县文教局一位负责人承认,这次借款在操作中确实“有所不妥”,但“这属于政府行为,县教育局也做不了主”。
会议主导者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措施为县里捞一笔收入。据计算,招录86名教师可收近500万元,既解决了缺员问题,又增加了一笔收入,岂不两全其美。主导者知道,目前待业的大学生很多,他们会不惜代价来争取就业,从他们身上捞一笔收入轻而易举。但他们也清楚,向被录用教师收这么多钱或借这么多款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会遭到批评甚至反对。如果仅仅由县教育局或县政府出面,它们会顶不住批评和反对声浪。而且批评者和反对者会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投诉,说县教育局或县政府违法行政,非法收取不正当费用,以至拒缴此费。基于此,主导者干脆来一个“四套班子”齐上阵,由“四套班子”联席会议作出决定,以便大大提高决定的权威性,同时把群众投诉的大门关死。
但是,“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的决定究竟是个什么性质的决定,它具有更大的权威吗?非也!从根本上说,这样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违宪法和法律精神。首先,县委作为地方党的领导机关,并不能直接干预政府的行政决策和决定,它只能把自己的意图通过政府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表达和实施。县人大是地方的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是根据选民意愿来立法,选举“一府两院”领导人,监督“一府两院”公平施政和执法,无权直接参与行政决策和实施政务。县政协则不是政权机关,只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起反映民意、议政参政和咨询监督作用,无权参与立法决定,更无权参与政府行政决策。
另外,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均实行民主集中制,而非首长负责制。所谓“四套班子”联席会议,除县政府以外,其他三套班子都只能以集体的名义来参与会议作出决定,而实际上又不可能每套班子的组成人员都来参加会议,顶多是正副书记、正副主任、正副主席参加会议。这样作出的决定往往只是这三个单位少数人的意见,而非全体的意见。比如县人大常委会起码有十几位或二十几位委员,若未经过讨论表决,主任和副主任能代表这个集体的意见吗?不能。
所以,从宪法和法律规范及事物逻辑来说,所谓“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的决定既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权威和权力效应,反倒成了“四不像”。
联席会议主导者可能还有另一目的,即显示县领导层的团结一致,以使政令畅通,提高施政效率。但团结一致也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使施政有利于人民,也可能违反人民意愿,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人民权益。该县的这个决定就属于后者。实际上,任何政府的施政,如果要做到符合民意,不违法,不侵犯人民权益,恰恰需要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假如该县的这个决定是单独由县政府作出,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协不参与,一旦决定有错,人民不满意,后三者就可出面监督,要求县政府撤销或纠正。尤其是县人大,宪法明确赋予它撤销政府不适当决定的权力。这就很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符合权力运行的正常程序。而此次的“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决定的结局就尴尬了。
联席会议决定早已成时髦的事情,为许多县市级当政者所运用。最常见的是由各级党委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公检法、人大、政协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就某些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决定,再由法院宣判。如果作出的决定比较适当倒也罢了,如果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其负作用是很大的。
那么,人们为什么爱用联席会议来对一些重大行动作出决定呢?除了上面分析的原因外,恐怕主要的是想逃避政治和法律责任。因为如果决定正确,实施有效,参与各方当然皆大欢喜,如果决定错了,甚至违法犯法,大家都可以逃避责任。联席会议决定的流行,暴露了一些地方官员的人治观念仍然很浓,他们对依宪依法治国几乎无知或者熟视无睹,对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各自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要么认识不清,要么有意混淆,而一味凭个人意志办事。现在是停止“联席会议决定”流行的时候了。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