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是千年古国,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但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一定矛盾,本文从旧城改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入手,指出旧城改造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再从规划层面阐述了旧城改造中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最后从五个方面提出如何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以期让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共融共生,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旧城改造;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化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的有偿使用,房地产业的发展,大量外资的引进,更进一步推动了旧城改造的发展。如此事实的发生尽管可以给出各种理由做出解释,如“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经营城市、以地生财”,但究其实质却是以牺牲城市的传统文化换取城市经济一时繁荣的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城市的现代化固然需要除旧更新,但搞现代化不能一味的“拆”字当先,而是要有选择的“留”,留住城市原有的容貌和基调,留住城市的“根”与“魂——文化内涵。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如何以科学的规划做指导,正确处理城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特色,实现历史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旧城更新改造过程中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旧城改造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其实质包括硬件结构和软件结构两大系统的更替和提升。城市化不仅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市(镇)集中的聚集过程,而且是城市(镇)在空间数量上的增多、区域规模上的扩大、職能和设施上的完善和城市(镇)的经济关系、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社会文明广泛向农村渗透的过程。因此,面对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是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缓解城市人口压力的两大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原有的城市无法满足未来的发展需要,于是城市为了寻求发展,开始扩展城市空间、进行新区开发。然而由于受交通成本递增现象的制约及城镇集聚效应的影响,新区开发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且新区开发又受到城市边缘地区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制约,利用新区开发寻求城市发展空间到一定程度后不再经济可行。另一方面,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真正可供利用的土地有限,新区开发过程中势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甚至耕地,开发规模越大,占用土地就越多,不利于土地的保护和集约利用。因此,新区开发并非解决城市化问题的最佳途径,寻求新的城市发展空间成为城市化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旧城改造,不仅可以通过重新规划整理挖掘已开发区域内的新的发展空间,满足城市化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此外,由于旧城开发时间早,建筑基础设施使用时间长,不少地区环境质量差、房屋年久残旧、基础设施很不完善、道路系统不通畅,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发展,旧城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结构上都不再适于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
因此,无论是为了满足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扩大的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或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需要,还是为了改善旧城功能结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旧城改造中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冲击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创造与留下自己的痕迹,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古迹是遗赠后人的文明精髓。对城市而言,历史文化遗产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是财富,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
旧城区是大量的传统文化及建筑遗产的聚集地,但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一些城市为了追求提高宝贵的城市用地的使用率,使土地升值,不惜在历史文化遗产密集的区域进行开发;有些地方为了满足现代城市中高速、便捷的机动交通的需要,改变历史城市的格局和风貌,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文物古迹;许多地方在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时,不按程序要求先期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取得科学资料,导致了永久性的损失。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城市设计手法趋同,模仿严重,片面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大体量的建筑物,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大量吞噬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遗产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北京名人故居中已被拆除的比例高达1/3,其中包括部分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项目,与此相伴随的现象则是各地对李白、曹雪芹、老子等人故地的激烈“交战”……以上种种,给我们留下颇多遗憾的同时,更给当地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旧城改造中如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
(一)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要制定一个系统科学的旧城改造和建设规划,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旧城改造进行规划控制,形成明确的评价体系、目标体系及控制体系,同时要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使旧城改造在展示现代文明崭新风貌的同时,又突出城市特色。
(二)以详细地籍调查资料为基础
旧城改造是对城市中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沉淀、房屋年久破旧、市政设施缺乏、环境质量差的地区进行的改造。根据对象情况的不同,旧城改造一般采用再开发或改建、整治、保护等方式。规划专家和政府决策者在作出决策前,须确认是否收集到了足够的资料,是否完全清楚认识到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整个地区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此,才能确定正确的保护范围,正确选择合理的保护或改造方案。
(三)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旧城改造的目标和内容决定了旧城改造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首先,旧城改造的根本目标是解决城市老化问题,改善城市物质、结构与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环境保护的共同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旧城改造所追求的正是社会——经济——环境整体效益的最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就城市中心区的旧城改造而言,一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配套的改善、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城市中心区扩张和总体布局的调整。由于旧城改造内容的复杂性,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综合考虑,力求综合效益实现的最大化,片面强调其中之一,势必会对改造效果造成危害。
在旧城改造规划中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要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正确认识本区域的现状与潜力,区分保护与发展对象,通盘考虑各片区建设开发力度与保护措施,明确与保护点相协调的改造面的建设要求,依据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统筹安排时间、资金与资源,避免超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吸纳能力的大拆大建现象,力争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二是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力量三者的良性互动整合。而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住户安置、更新计划的执行、日后的维护管理等诸多方面,均与市民的产权和生活居住权密切相关。且随着市民维权意识的加强,市民亦迫切需要参与到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更新改造之中,因而强调推动公众参与对城市建设尤其是旧城改造和历史街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市场化运作,鼓励居民参与,不仅可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而且政府在达到改造目标的同时,事实上也是顺应了保护古建筑的需要,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压力。
(四)以新旧协调发展为手段
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遗产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不可能复得,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以保护为前提,寻求发展,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城改造的规模与幅度。而为了保护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无节制的新区开发也不可行。旧城改造规划应充分考虑新区开发的影响,把握好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之间的联系,适时调整两者的组合配置关系,新旧结合,协调发展,实现新区与旧城资源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完善而严格的法律法规是旧城保护与改造的前提。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不但对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及保护文化遗产已成共识,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只有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完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规范和推动旧城改造的有序开展,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城市的地方政府也可依据具体市情制订更为详尽有力的城市建设法规来强化调控。
总之,文化遗产在经济建设的名义下遭到破坏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伤心史”,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在城市建设中寻求发展动力,无疑是每个城市区域都在思考的问题。但关键是怎么改变,如何发展建设,建造什么,保留什么,将旧的和新的实现统一,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同时,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开发,是每一个人,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国家都应重视的问题。作为一名规划工作者,要树立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将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在考虑旧城功能与发展的同时,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以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旧城改造;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化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的有偿使用,房地产业的发展,大量外资的引进,更进一步推动了旧城改造的发展。如此事实的发生尽管可以给出各种理由做出解释,如“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经营城市、以地生财”,但究其实质却是以牺牲城市的传统文化换取城市经济一时繁荣的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城市的现代化固然需要除旧更新,但搞现代化不能一味的“拆”字当先,而是要有选择的“留”,留住城市原有的容貌和基调,留住城市的“根”与“魂——文化内涵。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如何以科学的规划做指导,正确处理城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特色,实现历史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旧城更新改造过程中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旧城改造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其实质包括硬件结构和软件结构两大系统的更替和提升。城市化不仅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市(镇)集中的聚集过程,而且是城市(镇)在空间数量上的增多、区域规模上的扩大、職能和设施上的完善和城市(镇)的经济关系、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社会文明广泛向农村渗透的过程。因此,面对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是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缓解城市人口压力的两大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原有的城市无法满足未来的发展需要,于是城市为了寻求发展,开始扩展城市空间、进行新区开发。然而由于受交通成本递增现象的制约及城镇集聚效应的影响,新区开发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且新区开发又受到城市边缘地区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制约,利用新区开发寻求城市发展空间到一定程度后不再经济可行。另一方面,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真正可供利用的土地有限,新区开发过程中势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甚至耕地,开发规模越大,占用土地就越多,不利于土地的保护和集约利用。因此,新区开发并非解决城市化问题的最佳途径,寻求新的城市发展空间成为城市化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旧城改造,不仅可以通过重新规划整理挖掘已开发区域内的新的发展空间,满足城市化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此外,由于旧城开发时间早,建筑基础设施使用时间长,不少地区环境质量差、房屋年久残旧、基础设施很不完善、道路系统不通畅,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发展,旧城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结构上都不再适于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
因此,无论是为了满足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扩大的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或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需要,还是为了改善旧城功能结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旧城改造中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冲击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创造与留下自己的痕迹,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古迹是遗赠后人的文明精髓。对城市而言,历史文化遗产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是财富,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
旧城区是大量的传统文化及建筑遗产的聚集地,但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一些城市为了追求提高宝贵的城市用地的使用率,使土地升值,不惜在历史文化遗产密集的区域进行开发;有些地方为了满足现代城市中高速、便捷的机动交通的需要,改变历史城市的格局和风貌,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文物古迹;许多地方在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时,不按程序要求先期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取得科学资料,导致了永久性的损失。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城市设计手法趋同,模仿严重,片面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大体量的建筑物,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大量吞噬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遗产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北京名人故居中已被拆除的比例高达1/3,其中包括部分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项目,与此相伴随的现象则是各地对李白、曹雪芹、老子等人故地的激烈“交战”……以上种种,给我们留下颇多遗憾的同时,更给当地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旧城改造中如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
(一)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要制定一个系统科学的旧城改造和建设规划,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旧城改造进行规划控制,形成明确的评价体系、目标体系及控制体系,同时要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使旧城改造在展示现代文明崭新风貌的同时,又突出城市特色。
(二)以详细地籍调查资料为基础
旧城改造是对城市中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沉淀、房屋年久破旧、市政设施缺乏、环境质量差的地区进行的改造。根据对象情况的不同,旧城改造一般采用再开发或改建、整治、保护等方式。规划专家和政府决策者在作出决策前,须确认是否收集到了足够的资料,是否完全清楚认识到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整个地区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此,才能确定正确的保护范围,正确选择合理的保护或改造方案。
(三)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旧城改造的目标和内容决定了旧城改造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首先,旧城改造的根本目标是解决城市老化问题,改善城市物质、结构与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环境保护的共同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旧城改造所追求的正是社会——经济——环境整体效益的最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就城市中心区的旧城改造而言,一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配套的改善、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城市中心区扩张和总体布局的调整。由于旧城改造内容的复杂性,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综合考虑,力求综合效益实现的最大化,片面强调其中之一,势必会对改造效果造成危害。
在旧城改造规划中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要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正确认识本区域的现状与潜力,区分保护与发展对象,通盘考虑各片区建设开发力度与保护措施,明确与保护点相协调的改造面的建设要求,依据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统筹安排时间、资金与资源,避免超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吸纳能力的大拆大建现象,力争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二是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力量三者的良性互动整合。而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住户安置、更新计划的执行、日后的维护管理等诸多方面,均与市民的产权和生活居住权密切相关。且随着市民维权意识的加强,市民亦迫切需要参与到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更新改造之中,因而强调推动公众参与对城市建设尤其是旧城改造和历史街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市场化运作,鼓励居民参与,不仅可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而且政府在达到改造目标的同时,事实上也是顺应了保护古建筑的需要,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压力。
(四)以新旧协调发展为手段
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遗产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不可能复得,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以保护为前提,寻求发展,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城改造的规模与幅度。而为了保护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无节制的新区开发也不可行。旧城改造规划应充分考虑新区开发的影响,把握好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之间的联系,适时调整两者的组合配置关系,新旧结合,协调发展,实现新区与旧城资源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完善而严格的法律法规是旧城保护与改造的前提。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不但对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及保护文化遗产已成共识,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只有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完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规范和推动旧城改造的有序开展,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城市的地方政府也可依据具体市情制订更为详尽有力的城市建设法规来强化调控。
总之,文化遗产在经济建设的名义下遭到破坏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伤心史”,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在城市建设中寻求发展动力,无疑是每个城市区域都在思考的问题。但关键是怎么改变,如何发展建设,建造什么,保留什么,将旧的和新的实现统一,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同时,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开发,是每一个人,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国家都应重视的问题。作为一名规划工作者,要树立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将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在考虑旧城功能与发展的同时,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以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