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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后并”并罚方法的立法理由是能够通过给予服刑期间再犯新罪者更为严厉的处罚,以实现我国适用刑罚的基本目的。但是,这种并罚方法并不能完全并且公正地实现立法意图,违背“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原则,导致数罪并罚方法的极度繁琐化。应当取消“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以对新罪本身从重处罚的方法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