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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贵州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法律问题浅析》。
作者简介:郭亚楠(1987-),女,汉族,山东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资源在不断减少,垃圾不断增多,如何让废弃的资源再循环利用,如何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是现代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吸取国外以及国内这方面的经验,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寻找好法律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固体废物;回收;利用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物质条件越来越好,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也在不断增多,垃圾增幅提高明显。我国的垃圾处理能力却非常低,与之很不匹配。如果我们能重视这个问题,找到合理有效的途径对其进行有效地回收利用,那么,不但可以减轻垃圾处理的沉重包袱,而且,还能实现能源的二次甚至多次利用,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但我国对于固体废物一向是重视污染的防治,而极少考虑到预防和进一步的回收利用,在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但分析现在的情势我们可以看出:资源的深层次回收利用势在必行,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人口多、资源少的国家里。
在我们在做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之前,首先我们来几个相关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一)何谓固体废弃物
关于固体废弃物的规定,不同的学科对其的解释就不同。从科学角度下的定义应该是:“人类在生产、加工、流通、生活等过程提取目的组分之后,而被丢弃的固态或泥浆状物质” [1]。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完全有必要对固体废弃物的概念进行修整,应该效仿美国相关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让人们更加直观的理解固体废弃物。最后能在其中强调一下固体废弃物的再利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何谓回收,何谓利用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的法律当中更多的是强调污染,所以也就没有关于回收的相关法律术语。回收和利用应该是对于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不可分的两个阶段,她们是一个连贯的过程,没有回收,无法对其利用;仅仅回收了又不加以利用的话,回收也就失去了积极意义。
二、我国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中各方责任的分担
(一)国家的责任,国家承担着最主要的社会职能
对于环境保护,国家的责任是第一位的,国家绝对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应该是固体废弃物的支持者。对于无单位认领的固体废弃物要积极处理。首先,国家要将信息集中,现代社会网络非常普及了,政府可以利用各种手段来深入了解各大固体废弃物的信息,可以列明清单,将整理的全面的信息公布于社会,让公众监督,对于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做的好的公司和单位要作为示范向社会宣传普及和推广。让大家都向其学习,养成大家积极参与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好风气。
(二)企业的责任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企业作为资源的最主要使用者,理应对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承担主要责任。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难免要产生大量废弃物,尤其是大工业的发展,固体废弃物的总量一直在不断增加,如果能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和治理,对于采用环保设备和先进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本身就可以节省成本,如果国家再给予鼓励和支持,而且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那么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积极主动地开发资源回收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对于资源浪费并且对废弃物不积极回收利用的企业,要予以惩处,严重者可以考虑予以关闭。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而且还可以让企业更好地意识到他们在废弃物的处理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我国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我国在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有“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内容,并且在第四部分中规定了综合利用的内容,[2]但是,只是将重点放在了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治理上,我国在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上也出台过一下暂行管理办法,但是相关的立法却非常的缺乏。而且各方面的措施也不够完善。
(一)我国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分类不够详细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是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前提条件,也是非常基础的工作之一。如果分类都不清晰,很难做到准确对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我国相比发达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起步比较晚,并没有相应完善的固体废物登记制度。比如,日本根据处理责任人的不同,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两类,完全避免了一种废弃物既不属于一般废弃物也不属于产业废弃物的尴尬局面的出现。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他们的经验,补齐我国固体废物的一级分类向日本学习,避免交叉分类的出现。而且要将下面的小分类更加细化,以中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根本,统一制定“细”分类目录,避免发生不同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目录不衔接、不统一的情况的出现。
(二)缺少非营利性团体参与的法律规制和保护
在国外,环境保护方面的非营利性团体比较多而在我国比较少。在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问题上,非营利性团体的参与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将回收利用产业推向社会化和市场化。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更加的专业化、程式化,有利于回收利用效率的大大提高。我国这方面的法制非常缺乏,我们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和规范,利用法律这只无形的手,推动非营利性团体的积极参与和协作。
(三)运用经济手段刺激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从固体废弃物长久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手段才是可以长期利用的手段。比如押金返还制度,让消费者在购买有可能有污染的产品时交上押金,当他们将产品或其包装物送回指定的循环或处理中心时,押金返还,这样就督促他们积极返还垃圾,以便集中进行化学处理或循环利用。再比如税费征收制度,拿美国来举例,如为了确保资源的循环使用,对使用不可再生材料的产品征收特别税;对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主体按照废弃物产生的数量进行收费。收取税费的目的是使提高了不符合政策目标产品的价格,以逼迫商家改变生产方法或革新技术。
参考文献:
[1]刘天齐.环境保护[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26.
[2]陈明义,李启家.固体废物的法律控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67.
作者简介:郭亚楠(1987-),女,汉族,山东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资源在不断减少,垃圾不断增多,如何让废弃的资源再循环利用,如何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是现代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吸取国外以及国内这方面的经验,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寻找好法律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固体废物;回收;利用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物质条件越来越好,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也在不断增多,垃圾增幅提高明显。我国的垃圾处理能力却非常低,与之很不匹配。如果我们能重视这个问题,找到合理有效的途径对其进行有效地回收利用,那么,不但可以减轻垃圾处理的沉重包袱,而且,还能实现能源的二次甚至多次利用,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但我国对于固体废物一向是重视污染的防治,而极少考虑到预防和进一步的回收利用,在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但分析现在的情势我们可以看出:资源的深层次回收利用势在必行,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人口多、资源少的国家里。
在我们在做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之前,首先我们来几个相关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一)何谓固体废弃物
关于固体废弃物的规定,不同的学科对其的解释就不同。从科学角度下的定义应该是:“人类在生产、加工、流通、生活等过程提取目的组分之后,而被丢弃的固态或泥浆状物质” [1]。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完全有必要对固体废弃物的概念进行修整,应该效仿美国相关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让人们更加直观的理解固体废弃物。最后能在其中强调一下固体废弃物的再利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何谓回收,何谓利用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的法律当中更多的是强调污染,所以也就没有关于回收的相关法律术语。回收和利用应该是对于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不可分的两个阶段,她们是一个连贯的过程,没有回收,无法对其利用;仅仅回收了又不加以利用的话,回收也就失去了积极意义。
二、我国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中各方责任的分担
(一)国家的责任,国家承担着最主要的社会职能
对于环境保护,国家的责任是第一位的,国家绝对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应该是固体废弃物的支持者。对于无单位认领的固体废弃物要积极处理。首先,国家要将信息集中,现代社会网络非常普及了,政府可以利用各种手段来深入了解各大固体废弃物的信息,可以列明清单,将整理的全面的信息公布于社会,让公众监督,对于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做的好的公司和单位要作为示范向社会宣传普及和推广。让大家都向其学习,养成大家积极参与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好风气。
(二)企业的责任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企业作为资源的最主要使用者,理应对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承担主要责任。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难免要产生大量废弃物,尤其是大工业的发展,固体废弃物的总量一直在不断增加,如果能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和治理,对于采用环保设备和先进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本身就可以节省成本,如果国家再给予鼓励和支持,而且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那么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积极主动地开发资源回收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对于资源浪费并且对废弃物不积极回收利用的企业,要予以惩处,严重者可以考虑予以关闭。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而且还可以让企业更好地意识到他们在废弃物的处理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我国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我国在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有“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内容,并且在第四部分中规定了综合利用的内容,[2]但是,只是将重点放在了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治理上,我国在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上也出台过一下暂行管理办法,但是相关的立法却非常的缺乏。而且各方面的措施也不够完善。
(一)我国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分类不够详细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是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前提条件,也是非常基础的工作之一。如果分类都不清晰,很难做到准确对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我国相比发达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起步比较晚,并没有相应完善的固体废物登记制度。比如,日本根据处理责任人的不同,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两类,完全避免了一种废弃物既不属于一般废弃物也不属于产业废弃物的尴尬局面的出现。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他们的经验,补齐我国固体废物的一级分类向日本学习,避免交叉分类的出现。而且要将下面的小分类更加细化,以中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根本,统一制定“细”分类目录,避免发生不同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目录不衔接、不统一的情况的出现。
(二)缺少非营利性团体参与的法律规制和保护
在国外,环境保护方面的非营利性团体比较多而在我国比较少。在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问题上,非营利性团体的参与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将回收利用产业推向社会化和市场化。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更加的专业化、程式化,有利于回收利用效率的大大提高。我国这方面的法制非常缺乏,我们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和规范,利用法律这只无形的手,推动非营利性团体的积极参与和协作。
(三)运用经济手段刺激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从固体废弃物长久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手段才是可以长期利用的手段。比如押金返还制度,让消费者在购买有可能有污染的产品时交上押金,当他们将产品或其包装物送回指定的循环或处理中心时,押金返还,这样就督促他们积极返还垃圾,以便集中进行化学处理或循环利用。再比如税费征收制度,拿美国来举例,如为了确保资源的循环使用,对使用不可再生材料的产品征收特别税;对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主体按照废弃物产生的数量进行收费。收取税费的目的是使提高了不符合政策目标产品的价格,以逼迫商家改变生产方法或革新技术。
参考文献:
[1]刘天齐.环境保护[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26.
[2]陈明义,李启家.固体废物的法律控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