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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检验局和中国船级社内都设有一个船用产品检验部门,他们负责对船用产品进行检验发证。这是在履行1963年10月7日国务院经字671号文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第四条赋予他们的职权,也是实施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0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规定。所以,对船用产品的检验发证是依法行政和以法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