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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促进科技进步,国家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提出了鼓励措施,特别在税收方面给予了较大的优惠政策。本文通过对研发费用政策的研究,较系统的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重点环节进行阐述,对企业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是一项国家对研究开发项目的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节税效应,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如何充分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把握: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非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
由于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一些企业错误的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从而使一些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支出未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现行法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较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支出、高新技术收入等符合规定的比例,而且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条件。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门槛较低,只需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二者都有减税效应,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上可以享有15%的税收优惠,而加计扣除则是研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抵扣。如果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有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则上述两项税收优惠还可以叠加使用。
二、健全研发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及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因此,从研发活动开始,企业应健全研发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编制研发项目计划书等,做好研发费用预算。这既是做好项目研究开发的基础,可以合理安排资金,也为以后进行研发项目备案申报准备必要的资料。
三、正确进行研发支出财务核算
根据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核算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支出设置专门科目核算,发生研发费用时,先计入研发支出,分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期末将费用化支出转入当期损益,将符合资本化的支出转入无形资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支出额,每个项目下分项列支费用明细进行财务核算。对账册不全,研发费用与经营支出划分不清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外部研发的项目,企业应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结束时,提供研发费用开支明细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
四、掌握税法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小于财企[2007]194号文归集的研发费用。主要差异如下:
1.外聘人员劳务费及研发管理人员工资不能加计扣除。税法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会计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研发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属于研发费用,由于外聘人员不属于在职人员,研发管理人员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因此不符合税收规定。
2.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税法只规定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两项费用,而会计上还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3.税法上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及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而会计上包括间接和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及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等,如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按税法规定不能加计扣除。
4.房屋的折旧费不能加计扣除。稅法只规定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会计上还包括房屋的折旧费。
5.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能加计扣除。税法只规定了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而会计上还包括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税法只规定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而会计核算中还包含评估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等内容。
针对税法规定的研发支出扣除范围与财务核算内容的不同,建议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研发支出进行五级明细核算,如:“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工资——可加计扣除支出(或不可加扣除支出)”,以方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纳税申报。
五、关注地方政府的特殊规定,按时进行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申报
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如:河南省规定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1000万以上的企业的研发项目必须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并出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关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按当地政府要求进行研发项目申报审批。
由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一般为年度终了后五个月以内备案申报,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所以企业务必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按时申报。
六、结束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企业间的竞争逐渐由过去的能源竞争转变为现在的科技创新竞争,企业用于科技研发的费用将会越来越多。准确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重点环节,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企业负担,增强应对危机的能力,而且对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是一项国家对研究开发项目的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节税效应,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如何充分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把握: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非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
由于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一些企业错误的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从而使一些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支出未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现行法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较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支出、高新技术收入等符合规定的比例,而且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条件。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门槛较低,只需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二者都有减税效应,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上可以享有15%的税收优惠,而加计扣除则是研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抵扣。如果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有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则上述两项税收优惠还可以叠加使用。
二、健全研发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及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因此,从研发活动开始,企业应健全研发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编制研发项目计划书等,做好研发费用预算。这既是做好项目研究开发的基础,可以合理安排资金,也为以后进行研发项目备案申报准备必要的资料。
三、正确进行研发支出财务核算
根据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核算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支出设置专门科目核算,发生研发费用时,先计入研发支出,分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期末将费用化支出转入当期损益,将符合资本化的支出转入无形资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支出额,每个项目下分项列支费用明细进行财务核算。对账册不全,研发费用与经营支出划分不清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外部研发的项目,企业应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结束时,提供研发费用开支明细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
四、掌握税法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小于财企[2007]194号文归集的研发费用。主要差异如下:
1.外聘人员劳务费及研发管理人员工资不能加计扣除。税法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会计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研发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属于研发费用,由于外聘人员不属于在职人员,研发管理人员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因此不符合税收规定。
2.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税法只规定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两项费用,而会计上还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3.税法上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及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而会计上包括间接和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及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等,如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按税法规定不能加计扣除。
4.房屋的折旧费不能加计扣除。稅法只规定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会计上还包括房屋的折旧费。
5.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能加计扣除。税法只规定了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而会计上还包括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税法只规定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而会计核算中还包含评估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等内容。
针对税法规定的研发支出扣除范围与财务核算内容的不同,建议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研发支出进行五级明细核算,如:“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工资——可加计扣除支出(或不可加扣除支出)”,以方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纳税申报。
五、关注地方政府的特殊规定,按时进行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申报
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如:河南省规定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1000万以上的企业的研发项目必须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并出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关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按当地政府要求进行研发项目申报审批。
由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一般为年度终了后五个月以内备案申报,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所以企业务必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按时申报。
六、结束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企业间的竞争逐渐由过去的能源竞争转变为现在的科技创新竞争,企业用于科技研发的费用将会越来越多。准确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重点环节,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企业负担,增强应对危机的能力,而且对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