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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职能整合为基点、以行政组织调整为栽体的大部制改革,需要革除现行行政权力分散化、交叉化和部门化配置之诟病,需要正视行政权力配置的源头规范——包括行政立法。针对现行行政立法体制存在的弊端,通过变革行政立法权主体结构,严格控制行政立法权主体范围。建立行政立法起草回避制度、委托起草、招标起草制度,强化行政立法监督,改进行政立法表达技巧等途径,阻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