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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组成投标联合体的成员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对联合体中其他投标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中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文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研究。违约责任的根据是两个合同:各投标人之间的联合投标协议和联合体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按照招标流程,违约责任分别存在于资格预审阶段、投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