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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民田”和抑制兼并——小农经济的制度保障
康雍乾时期,专制国家对占全国耕地大多数的民田的私有权给予充分的承认和保护,努力防止土地的大规模兼并。这种对民田的土地私有制的维护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禁止圈地,维护土地私有权
康熙十八年规定:奉天锦州等处旗下荒地甚多,若民人欲开垦而旗人妄为圈占,从重治罪。康熙二十四年废圈地令:凡民间开垦田亩,若圈于旗下恐致病民,以后永不许圈。如旗下有当拨者,以户部现存旗下余田给之。而对于农民自开荒地,则给以印信、永准为业,明确其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二)禁止灾荒期间的恶性兼并
乾隆五十一年河南连年灾荒,粮食无收,毕沅奏称:“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糊口……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藉此准折地亩。”乾隆帝对此很不满,指责山西商人“似此乘人之危,以遂其垄断之计,其情甚为可恶”。为此,朝廷严定章程,准民按原价回赎,对不允许原主收赎者“必当置之于法”。在政府有力的干预下,因灾贱卖的地亩得以原价回赎。
二、鼓励垦荒——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推广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要发展国家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首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土地。康雍乾时期离明末清初数十年的战乱尚不远,农业经济尚未完全恢复,存在大量抛荒的土地需要复垦,加之又有新平定的新疆等幅员广阔的地域有待开发。为此,康雍乾时期出台了一系列移植垦荒的政策,在全国各地恢复和推广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
康雍乾时期的鼓励垦荒政策通常辅以赋税和徭役的减缓或减免,从而使农民在垦荒的头几年里承担相对较轻的负担,这有利于提高农民垦荒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康雍乾三代对垦荒的赋税减免力度不断加大,并且逐渐实现了制度化。徭役方面,河南御史刘源濬在顺治十八年就指出,垦荒农民“开种之初,杂项差役仍不能免,此官虽劝垦,而民终裹足不前。”为此,政府放宽了徭役期限:“河工、供兵等项差役,给复十年,以示宽大之政。”
三、营建农田水利——小农经济生产条件的改善
农田水利设施对于农业生产收成的保证和提高有重要的作用,而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决定了其无法自发地集中力量进行公共建设,更不可能完成类似黄、淮、运河和江浙海塘这样的大型河渠水利工程。因此,康雍乾时期政府通常运用政治力量,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派遣得力官员的方式到地方组织兴修水利。
康雍乾时期对黄河、运河的治理一直相当重视,投入了巨额的资金,有效保证了沿岸农业的正常生产。在各省农田水利方面,清朝政府对畿辅直隶的水利建设着力最著,康熙时“垦天津荒地万亩为水田”,雍正时“于滦、蓟创营田,设营田水利府,命恰亲王董其事……因地势浚流筑圩,建闸开渠”。其次为江南,“高宗饬直隶总督李卫修治水利,复遣大理寺卿汪隆总江南水利工务,南北共营”;清政府尤其重视江浙海塘建设,乾隆七年就曾下令:松太海塘“外无土塘、内逼城垣之处,应斜填土坡,夯硪坚实”,“塘身逼近海洋处……先宜加高三尺”“以防春汛”。在其他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的地区,政府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和扶植愈发加大,并根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情况给予财政政策的特殊处理。“江西郡县,非滨江湖即环山岭,全赖圩堤、闸壩、陂塘、堰圳以资防御灌溉,饬牧令亲勘督修;民力不及者,应准其支盐项充公银以资要工。”
四、赋税蠲免和灾荒赈恤——小农经济抗灾能力的强化
灾荒一旦爆发,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无以为生的破产小农将直接危及社会的稳定。因而实行荒政一直是历代专制王朝的既定国策。清康雍乾三代恪守着“敬天、法祖、勤政、爱民”的祖训,将蠲免和赈恤作为重要的农业经济政策,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是历代之最,达到了中国古代的鼎盛阶段。
灾蠲通常指蠲当年或上、下年的田赋,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蠲免作为灾后的一项补救措施,在康雍乾时期最为全面和完备,措施包括免赋、缓征、蠲免积欠等。清初定制,“凡遇灾蠲,起运存留均减”。赈济则是向灾区运送钱粮供给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赈济资金由国家调给、地方筹措和个人捐纳相结合,赈济月给钱、米数和赈期均无定制,大体根据灾情而定。清代灾蠲和赈济的州县,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从年均数上看都相当大。
五、粮食仓储和稳定粮价——小农经济基本生活的保障
传统农业社会中,小农的基本生活主要是围绕粮食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展开。对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农而言,生产不足时需要得到借粮或者赈济,存有余粮可以卖出时又需要有平稳的市场粮价,这就要求国家建立一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粮价管理机制,康雍乾时期是通过建立粮食仓储和平粜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的。
丰歉之年,粮食供求关系都会失去平衡。歉收之年,投机商或地主可以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小农可能被迫变卖家产甚至土地。丰收之年粮食价格下跌,农民收益无法得到保证,种粮积极性大受打击,也会导致生产的破坏。因此,政府在粮价高时抛出粮食平抑粮价,“于成熟之年每一石照市价覆减五分,米贵之年每一石照市价覆减一钱,此欲杜奸民贱籴贵粜之弊也”;在粮价惨跌时大量回购抬高粮价,就能起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维持正常生产的效果。
在具体实施调节粮价的过程中,清代注意利用微调的手段以防止价格的大起大落,这是符合市场规则的调节机制。“平粜之价不宜顿减,若官价与市价相去悬殊,市侩惟有藏积以待价,而小民藉以举火者必皆资于官谷……若按市价减十分之一,所减有限,铺户亦必小低其值以翼流通,而后以次递减,期平为止。”
康雍乾时期,国家经济由战乱之后的百废待兴,恢复并发展到了空前繁荣的盛世局面,这与康雍乾时期专制国家对小农经济系统的有力的保护和扶植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国家保护土地私有以提供制度保障、鼓励垦荒在地域上扩展和推广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营建农田水利改善生产条件、灾蠲灾赈强化抗灾能力、粮食仓储和调控粮价保障基本生活,根据小农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发挥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加速了社会经济发展,也巩固和增强了专制国家的国力。
(蒋心亚,1963年生,江苏常州人,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政、就业、创业教育。姚爽,1988年生,江苏常州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经济学)
康雍乾时期,专制国家对占全国耕地大多数的民田的私有权给予充分的承认和保护,努力防止土地的大规模兼并。这种对民田的土地私有制的维护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禁止圈地,维护土地私有权
康熙十八年规定:奉天锦州等处旗下荒地甚多,若民人欲开垦而旗人妄为圈占,从重治罪。康熙二十四年废圈地令:凡民间开垦田亩,若圈于旗下恐致病民,以后永不许圈。如旗下有当拨者,以户部现存旗下余田给之。而对于农民自开荒地,则给以印信、永准为业,明确其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二)禁止灾荒期间的恶性兼并
乾隆五十一年河南连年灾荒,粮食无收,毕沅奏称:“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糊口……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藉此准折地亩。”乾隆帝对此很不满,指责山西商人“似此乘人之危,以遂其垄断之计,其情甚为可恶”。为此,朝廷严定章程,准民按原价回赎,对不允许原主收赎者“必当置之于法”。在政府有力的干预下,因灾贱卖的地亩得以原价回赎。
二、鼓励垦荒——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推广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要发展国家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首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土地。康雍乾时期离明末清初数十年的战乱尚不远,农业经济尚未完全恢复,存在大量抛荒的土地需要复垦,加之又有新平定的新疆等幅员广阔的地域有待开发。为此,康雍乾时期出台了一系列移植垦荒的政策,在全国各地恢复和推广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
康雍乾时期的鼓励垦荒政策通常辅以赋税和徭役的减缓或减免,从而使农民在垦荒的头几年里承担相对较轻的负担,这有利于提高农民垦荒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康雍乾三代对垦荒的赋税减免力度不断加大,并且逐渐实现了制度化。徭役方面,河南御史刘源濬在顺治十八年就指出,垦荒农民“开种之初,杂项差役仍不能免,此官虽劝垦,而民终裹足不前。”为此,政府放宽了徭役期限:“河工、供兵等项差役,给复十年,以示宽大之政。”
三、营建农田水利——小农经济生产条件的改善
农田水利设施对于农业生产收成的保证和提高有重要的作用,而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决定了其无法自发地集中力量进行公共建设,更不可能完成类似黄、淮、运河和江浙海塘这样的大型河渠水利工程。因此,康雍乾时期政府通常运用政治力量,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派遣得力官员的方式到地方组织兴修水利。
康雍乾时期对黄河、运河的治理一直相当重视,投入了巨额的资金,有效保证了沿岸农业的正常生产。在各省农田水利方面,清朝政府对畿辅直隶的水利建设着力最著,康熙时“垦天津荒地万亩为水田”,雍正时“于滦、蓟创营田,设营田水利府,命恰亲王董其事……因地势浚流筑圩,建闸开渠”。其次为江南,“高宗饬直隶总督李卫修治水利,复遣大理寺卿汪隆总江南水利工务,南北共营”;清政府尤其重视江浙海塘建设,乾隆七年就曾下令:松太海塘“外无土塘、内逼城垣之处,应斜填土坡,夯硪坚实”,“塘身逼近海洋处……先宜加高三尺”“以防春汛”。在其他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的地区,政府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和扶植愈发加大,并根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情况给予财政政策的特殊处理。“江西郡县,非滨江湖即环山岭,全赖圩堤、闸壩、陂塘、堰圳以资防御灌溉,饬牧令亲勘督修;民力不及者,应准其支盐项充公银以资要工。”
四、赋税蠲免和灾荒赈恤——小农经济抗灾能力的强化
灾荒一旦爆发,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无以为生的破产小农将直接危及社会的稳定。因而实行荒政一直是历代专制王朝的既定国策。清康雍乾三代恪守着“敬天、法祖、勤政、爱民”的祖训,将蠲免和赈恤作为重要的农业经济政策,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是历代之最,达到了中国古代的鼎盛阶段。
灾蠲通常指蠲当年或上、下年的田赋,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蠲免作为灾后的一项补救措施,在康雍乾时期最为全面和完备,措施包括免赋、缓征、蠲免积欠等。清初定制,“凡遇灾蠲,起运存留均减”。赈济则是向灾区运送钱粮供给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赈济资金由国家调给、地方筹措和个人捐纳相结合,赈济月给钱、米数和赈期均无定制,大体根据灾情而定。清代灾蠲和赈济的州县,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从年均数上看都相当大。
五、粮食仓储和稳定粮价——小农经济基本生活的保障
传统农业社会中,小农的基本生活主要是围绕粮食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展开。对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农而言,生产不足时需要得到借粮或者赈济,存有余粮可以卖出时又需要有平稳的市场粮价,这就要求国家建立一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粮价管理机制,康雍乾时期是通过建立粮食仓储和平粜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的。
丰歉之年,粮食供求关系都会失去平衡。歉收之年,投机商或地主可以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小农可能被迫变卖家产甚至土地。丰收之年粮食价格下跌,农民收益无法得到保证,种粮积极性大受打击,也会导致生产的破坏。因此,政府在粮价高时抛出粮食平抑粮价,“于成熟之年每一石照市价覆减五分,米贵之年每一石照市价覆减一钱,此欲杜奸民贱籴贵粜之弊也”;在粮价惨跌时大量回购抬高粮价,就能起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维持正常生产的效果。
在具体实施调节粮价的过程中,清代注意利用微调的手段以防止价格的大起大落,这是符合市场规则的调节机制。“平粜之价不宜顿减,若官价与市价相去悬殊,市侩惟有藏积以待价,而小民藉以举火者必皆资于官谷……若按市价减十分之一,所减有限,铺户亦必小低其值以翼流通,而后以次递减,期平为止。”
康雍乾时期,国家经济由战乱之后的百废待兴,恢复并发展到了空前繁荣的盛世局面,这与康雍乾时期专制国家对小农经济系统的有力的保护和扶植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国家保护土地私有以提供制度保障、鼓励垦荒在地域上扩展和推广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营建农田水利改善生产条件、灾蠲灾赈强化抗灾能力、粮食仓储和调控粮价保障基本生活,根据小农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发挥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加速了社会经济发展,也巩固和增强了专制国家的国力。
(蒋心亚,1963年生,江苏常州人,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政、就业、创业教育。姚爽,1988年生,江苏常州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