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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市场经济下的市民们不会觉得市场的新奇,他们习以为常地从市场中购买任何他们需要而又买得起的商品,觉得理所当然,通常不会去想,如果没有市场,生活会怎样。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走过来的人,才会突然想起过去的贫乏生活,粮食、煤油、食糖、布匹等生活必需品,都只能凭票供应,即使有钱也买不到东西,这时就会真切地感受到市场的伟力。
一
宋代是中国社会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的转型期,一些守旧的宋朝官员,跟计划经济下的官僚一样,看不见历史的趋势。北宋前期,有一个叫张咏的官员,在鄂州崇阳县当知县,一次他看到有一名农人入市买菜,便把他叫来,教训他:“邑居之民,无地种植,且有他业,买菜可也。汝村民,皆有土田,何不自种而费钱买菜?”然后将那农人打了几板子。自后崇阳县“人家皆置圃,至今谓芦菔(萝卜)为‘张知县菜’”。这个张知县,往轻里说,是多管闲事;往重里说,则是昧于正在宋代兴起的商品经济大势。
但不管张咏多么不愿意,宋代许多地方的农民已经不种粮食了,而是靠市场供应的商品粮为生。如北宋时的严州,“谷物不足,仰给他州,惟蚕桑是务”;庆元府“小民率仰米浙西,浙西歉则上下皇皇,劝分之令不行”。显然宋代已经形成了一个发达的市场化粮食供应系统。根据宋人叶适与《梦粱录》的记述,宋代商品粮供应的市场机制是非常成熟的。小商人在各个产粮区(主要是江南农村)收购粮食,再卖给大商人。大商人将粮食装船,运到城市,贩卖给米行,这一切进行得有条不紊,因为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机构在负责:“叉袋自有赁户,肩驼脚夫亦有甲头管领,船只各有受载舟户”。米行再将大米批发给各个米铺出粜,在这个过程中,米铺并不需要花费气力,米行会安排专人送货上门,也不用现金交易,只须约好结算的日子,自有“米市小牙子”到米铺来结账。最后,米铺按照米行“行头”约定的价格,销售大米。总而言之,以各个米行为中心,串起贩粮行商、粮船、搬运工、牙人、米铺各个节点,从而构成一个发达的市场化粮食供应系统。
商品粮只是宋代市场化供应的一个侧面。事实上,宋人对于市场的依赖不限于粮食,“百物资之市”,市场上也是“布缕菽粟,鸡豚狗彘,百物皆售”。通过市场,人们可以获得当时需要的任何商品,包括猫粮、狗粮,乃至御用品。东坡有诗云:“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但在从前,如果不是岭南人,想吃到荔枝并不容易,唐代时荔枝是宫禁中的御用品,要依靠国家行政系统的力量调运,“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但到了宋代,荔枝已是市场上的寻常商品,“福州新荔枝到,进上御前,送朝贵,遍卖街市。……直卖至八月”。这要拜市场化的力量所赐:当福建的荔枝刚开花时,已有包买商将整片山林的荔枝订购下来,一成熟,即刻摘下装船,运往各大城市,范成大《新荔枝四绝》诗尾有小注,说“四明海舟自福唐来,顺风三数目至,得荔子色香都未减,大胜戎涪间所产”。是商人与市场让宋朝的市民享受到唐时杨贵妃的口福。
二
宋代市场化的展开,不但体现在一般居民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已经离不开市场机制,而且政府的消费品也开始依赖市场的供应。政府的消费品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取得:一是自己生产;二是以税的形式向民间征收;三是用钱在市场上购买。近代化的特征之一,便是政府消费品的获得从第一、二种形式向第三种形式转换。宋朝之前,尽管也有政府购买,如唐代的宫市,但政府消费品主要还是靠自己生产和无偿征用。到了宋朝,政府消费品已经主要依靠市场化的购买,用宋人周行己的话说:“物出于民,钱出于官。天下租税,常十之四,而籴常十之六。与夫供奉之物、器用之具,凡所欲得者,必以钱贸易而后可。”
在政府购买的过程中,宋朝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制度,包括成立政府购买的负责机构,确立购买款项的预算与审计,建立价格反馈机制,并探索出多种支付手段,包括预付款等信用形式。最令人惊艳的是,宋朝的政府购买已出现了招投标制度。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熙宁三年五月,“制置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民间供备几倍。而河北榷场博买契丹羊,岁数万,路远抵京,则皆瘦恶耗死。屡更法不能止,公私岁费钱四十余万缗。近委著作佐郎程博文访利害。博文募屠户,以产业抵当,召人保任,官豫给钱,以时日限口数、斤重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岁计。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旧别圈养栈外,仍更栈养羊常满三千为额,以备非常支用’。从之。博文所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人甚以为便。”
这段话明确无误地表明了一个事实:宋朝宫廷日常食用与政府公宴的羊肉基本上来自政府采购,即“科买”。但是,官府从北方买来的契丹羊,肉瘦、价贵,运到京师来,还死了不少。熙宁年间,有一个叫做博文的官员提出了一个改革方案:向社会招标。有意承包政府购羊的商人,可用产业作抵押,并找好担保人,向政府投标,谁出价低,谁便获得承包权。政府向中标者预付货款,并约定采购羊的数量与交货日期,剩下的事情就不用管了。实行招投标制度后,宋政府不但购买到足够数量的肥美的羊,而且节省了40%的费用,“人甚以为便”。
在政府购买中引入招投标制度,实质就是运用市场的机制,既可以保证承包商的利润空间,又减少了官僚体制固有的交易成本高的弊病。招投标制度今天已是现代政府购买中的主流方式,只是许多人未必知道,这一制度发端于宋朝。
三
在历代王朝中,宋朝的统治者应该是最不排斥市场、最善用市场机制的。宋人管招投标叫做“买扑”、“扑买”。扑,有博弈、竞争之意;买,即买卖、交易。合起来,“买扑”的意思就是竞价买卖。宋代的“买扑”制不仅出现在政府购买过程中,而且广泛应用于特许经营权拍卖、官田出让与请佃、商税承包等范围,并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程序。举一个例子,如果宋政府要拍卖某个坊场或官田的经营权或产权,通常都会采用“买扑”即招投标的方案,整个程序是这么走的:
首先,主持拍卖的州政府要对拿出来招标的“标的”(比如某处酒坊的三年经营权)进行估价,设定标底。标底通常采用以往拍卖的最高价或平均数,或者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底确定下来之后,便可以在“要闹处”张榜公告招标了,包括说明政府这次要拍卖的是什么,位于何处,底价几何,欢迎有意竞买者在限期(通常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内,参与投标。宋政府对投标人有一些身份限制:公务员与提供不了抵押物、担保人者,不准参加投标。其他任何人,只要你有财力,便可以竞拍(南宋时对官员的限制又放宽了)。
然后,便进入投标的程序了。政府会“造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即州政府命人制造了一批木柜,锁好,送到辖下各县镇,凡符合资格、有意投标的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好自己愿意出的竞买价与投标时间,密封后投入柜中。这个过程叫做“实封投状”。规定期限一到,即截止投标,木柜立即运回州政府。假如限期之内无人竞拍,即流标,则政府一般会调低标底,再次公示招标。
接下来,便是评标的程序。木柜的拆封必须是公开的,有州政府多名官员在场,并允许公众观看,搞暗箱操作是不行的。宋朝的评标标准通常采取最高价原则,即出价最高之人中标,“取看价最高人给与”。如果出最高价的有两人以上,即以最早投标的那个人胜出。中标人如果反悔,要按其出价的10%进行罚款。在官田拍卖中,则会优先考虑原佃户,先询问原佃户是否有购买的意向,如果原佃户要购买,在地价上要给予优惠。原佃户若钱不够,还可以分期付款,如在一次官田出让交易中,原佃户获得了七折的优惠,并允许“限二年纳足”。
中标人确定之后,还有一道程序要走:公示,“于榜内晓示百姓知委”,以表示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最后,由政府给中标人颁发“公凭”,实质上就是订立合同。中标人在合同有效期之内(假设政府拍卖的是一处坊场的经营权,通常三年为一界,满界即重新招标),享有明确的义务与权利,义务是必须按时纳足课额(若发生天灾,政府一般会给予蠲免);权利是中标人的经营权受到保护,即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价钱,政府也不可以转让,“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
这就是流行于宋代的处理国有资产流转的“买扑”制。放在十三世纪之前,它无疑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招投标制度,即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是挑不出大的制度性缺陷。可惜宋亡之后,这一制度不但未能继续演进,反而消亡了。元代还有“买扑”,但只限于包税;明清时则基本上没有听说有什么招投标制度了。
宋朝政府显然已经发现了市场机制的力量。但历史总是让人扼腕,赵宋之后的王朝统治者,基本上不再具有这种历史性的眼光了。
一
宋代是中国社会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的转型期,一些守旧的宋朝官员,跟计划经济下的官僚一样,看不见历史的趋势。北宋前期,有一个叫张咏的官员,在鄂州崇阳县当知县,一次他看到有一名农人入市买菜,便把他叫来,教训他:“邑居之民,无地种植,且有他业,买菜可也。汝村民,皆有土田,何不自种而费钱买菜?”然后将那农人打了几板子。自后崇阳县“人家皆置圃,至今谓芦菔(萝卜)为‘张知县菜’”。这个张知县,往轻里说,是多管闲事;往重里说,则是昧于正在宋代兴起的商品经济大势。
但不管张咏多么不愿意,宋代许多地方的农民已经不种粮食了,而是靠市场供应的商品粮为生。如北宋时的严州,“谷物不足,仰给他州,惟蚕桑是务”;庆元府“小民率仰米浙西,浙西歉则上下皇皇,劝分之令不行”。显然宋代已经形成了一个发达的市场化粮食供应系统。根据宋人叶适与《梦粱录》的记述,宋代商品粮供应的市场机制是非常成熟的。小商人在各个产粮区(主要是江南农村)收购粮食,再卖给大商人。大商人将粮食装船,运到城市,贩卖给米行,这一切进行得有条不紊,因为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机构在负责:“叉袋自有赁户,肩驼脚夫亦有甲头管领,船只各有受载舟户”。米行再将大米批发给各个米铺出粜,在这个过程中,米铺并不需要花费气力,米行会安排专人送货上门,也不用现金交易,只须约好结算的日子,自有“米市小牙子”到米铺来结账。最后,米铺按照米行“行头”约定的价格,销售大米。总而言之,以各个米行为中心,串起贩粮行商、粮船、搬运工、牙人、米铺各个节点,从而构成一个发达的市场化粮食供应系统。
商品粮只是宋代市场化供应的一个侧面。事实上,宋人对于市场的依赖不限于粮食,“百物资之市”,市场上也是“布缕菽粟,鸡豚狗彘,百物皆售”。通过市场,人们可以获得当时需要的任何商品,包括猫粮、狗粮,乃至御用品。东坡有诗云:“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但在从前,如果不是岭南人,想吃到荔枝并不容易,唐代时荔枝是宫禁中的御用品,要依靠国家行政系统的力量调运,“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但到了宋代,荔枝已是市场上的寻常商品,“福州新荔枝到,进上御前,送朝贵,遍卖街市。……直卖至八月”。这要拜市场化的力量所赐:当福建的荔枝刚开花时,已有包买商将整片山林的荔枝订购下来,一成熟,即刻摘下装船,运往各大城市,范成大《新荔枝四绝》诗尾有小注,说“四明海舟自福唐来,顺风三数目至,得荔子色香都未减,大胜戎涪间所产”。是商人与市场让宋朝的市民享受到唐时杨贵妃的口福。
二
宋代市场化的展开,不但体现在一般居民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已经离不开市场机制,而且政府的消费品也开始依赖市场的供应。政府的消费品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取得:一是自己生产;二是以税的形式向民间征收;三是用钱在市场上购买。近代化的特征之一,便是政府消费品的获得从第一、二种形式向第三种形式转换。宋朝之前,尽管也有政府购买,如唐代的宫市,但政府消费品主要还是靠自己生产和无偿征用。到了宋朝,政府消费品已经主要依靠市场化的购买,用宋人周行己的话说:“物出于民,钱出于官。天下租税,常十之四,而籴常十之六。与夫供奉之物、器用之具,凡所欲得者,必以钱贸易而后可。”
在政府购买的过程中,宋朝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制度,包括成立政府购买的负责机构,确立购买款项的预算与审计,建立价格反馈机制,并探索出多种支付手段,包括预付款等信用形式。最令人惊艳的是,宋朝的政府购买已出现了招投标制度。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熙宁三年五月,“制置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民间供备几倍。而河北榷场博买契丹羊,岁数万,路远抵京,则皆瘦恶耗死。屡更法不能止,公私岁费钱四十余万缗。近委著作佐郎程博文访利害。博文募屠户,以产业抵当,召人保任,官豫给钱,以时日限口数、斤重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岁计。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旧别圈养栈外,仍更栈养羊常满三千为额,以备非常支用’。从之。博文所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人甚以为便。”
这段话明确无误地表明了一个事实:宋朝宫廷日常食用与政府公宴的羊肉基本上来自政府采购,即“科买”。但是,官府从北方买来的契丹羊,肉瘦、价贵,运到京师来,还死了不少。熙宁年间,有一个叫做博文的官员提出了一个改革方案:向社会招标。有意承包政府购羊的商人,可用产业作抵押,并找好担保人,向政府投标,谁出价低,谁便获得承包权。政府向中标者预付货款,并约定采购羊的数量与交货日期,剩下的事情就不用管了。实行招投标制度后,宋政府不但购买到足够数量的肥美的羊,而且节省了40%的费用,“人甚以为便”。
在政府购买中引入招投标制度,实质就是运用市场的机制,既可以保证承包商的利润空间,又减少了官僚体制固有的交易成本高的弊病。招投标制度今天已是现代政府购买中的主流方式,只是许多人未必知道,这一制度发端于宋朝。
三
在历代王朝中,宋朝的统治者应该是最不排斥市场、最善用市场机制的。宋人管招投标叫做“买扑”、“扑买”。扑,有博弈、竞争之意;买,即买卖、交易。合起来,“买扑”的意思就是竞价买卖。宋代的“买扑”制不仅出现在政府购买过程中,而且广泛应用于特许经营权拍卖、官田出让与请佃、商税承包等范围,并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程序。举一个例子,如果宋政府要拍卖某个坊场或官田的经营权或产权,通常都会采用“买扑”即招投标的方案,整个程序是这么走的:
首先,主持拍卖的州政府要对拿出来招标的“标的”(比如某处酒坊的三年经营权)进行估价,设定标底。标底通常采用以往拍卖的最高价或平均数,或者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底确定下来之后,便可以在“要闹处”张榜公告招标了,包括说明政府这次要拍卖的是什么,位于何处,底价几何,欢迎有意竞买者在限期(通常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内,参与投标。宋政府对投标人有一些身份限制:公务员与提供不了抵押物、担保人者,不准参加投标。其他任何人,只要你有财力,便可以竞拍(南宋时对官员的限制又放宽了)。
然后,便进入投标的程序了。政府会“造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即州政府命人制造了一批木柜,锁好,送到辖下各县镇,凡符合资格、有意投标的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好自己愿意出的竞买价与投标时间,密封后投入柜中。这个过程叫做“实封投状”。规定期限一到,即截止投标,木柜立即运回州政府。假如限期之内无人竞拍,即流标,则政府一般会调低标底,再次公示招标。
接下来,便是评标的程序。木柜的拆封必须是公开的,有州政府多名官员在场,并允许公众观看,搞暗箱操作是不行的。宋朝的评标标准通常采取最高价原则,即出价最高之人中标,“取看价最高人给与”。如果出最高价的有两人以上,即以最早投标的那个人胜出。中标人如果反悔,要按其出价的10%进行罚款。在官田拍卖中,则会优先考虑原佃户,先询问原佃户是否有购买的意向,如果原佃户要购买,在地价上要给予优惠。原佃户若钱不够,还可以分期付款,如在一次官田出让交易中,原佃户获得了七折的优惠,并允许“限二年纳足”。
中标人确定之后,还有一道程序要走:公示,“于榜内晓示百姓知委”,以表示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最后,由政府给中标人颁发“公凭”,实质上就是订立合同。中标人在合同有效期之内(假设政府拍卖的是一处坊场的经营权,通常三年为一界,满界即重新招标),享有明确的义务与权利,义务是必须按时纳足课额(若发生天灾,政府一般会给予蠲免);权利是中标人的经营权受到保护,即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价钱,政府也不可以转让,“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
这就是流行于宋代的处理国有资产流转的“买扑”制。放在十三世纪之前,它无疑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招投标制度,即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是挑不出大的制度性缺陷。可惜宋亡之后,这一制度不但未能继续演进,反而消亡了。元代还有“买扑”,但只限于包税;明清时则基本上没有听说有什么招投标制度了。
宋朝政府显然已经发现了市场机制的力量。但历史总是让人扼腕,赵宋之后的王朝统治者,基本上不再具有这种历史性的眼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