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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价款方面的争议比较突出。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时在价款上做文章。这种做法表面上合理、合法,但仔细分析是在钻法律空子,是规避法律的行为。例如一家企业在与需方签订购销合同时,在产品价格(单价)一栏中没有具体金额,只写道:“按供方当月出厂价”。这种约定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多大问题,但实际上供方控制了合同价款的主动权。结果这家企业发货时每吨钢材的单价比国内同期、同类和同一质量标准的钢材,高出500多元,需方不服成讼。当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需方提出供方价格偏高,而这家企业则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