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腐败赖品德——兼论法律作用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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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有掌权者腐败和机构腐败之分。掌权者腐败具有“行为的个别性”和“明显的不合理性”的特点。机构腐败也有两个显著特点:(1)它是机关行为或一定权力系统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责任人;(2)它的不合理性不十分明显,人们对它常常不能形成稳定一致的是非评价。由于腐败与执法的同源性、权力的不受惩罚性、反腐败的法令只能由不腐败的权力创制等原因,对腐败无法像对其他犯罪那样通过严格执法来实现治理目标。在民主政治下,根治腐败的根本出路是贯彻品德原则,建立对官员的品德评价系统。品德评价系统是依据品德标准对公职人员实施辞退、罢免、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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