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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 历经了13 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获得高票通过, 将于今年10 月1 日起实施。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物权的定义就可以看出, 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那么, 《物权法》究竟和农民有哪些特定的关系? 它的实施将在哪些领域对我国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党委副书记申卫星副教授,为我们进行系统的解读。
主持人: 我们知道, 这部《物权法》从着手起草到现在, 历经7 次审议, 创造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现在这部法律终于出台了, 请问它究竟有什么意义? 是否如诸多媒体报道的那样,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变呢?
申卫星: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界定产权是其最重要的任务。通俗一点讲, 有了《物权法》, 啥是你的, 别人不能动, 就清楚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 使公民的私有财产被更加明确地认可, 进一步强调了公权对私权的尊重, “私产神圣”这一概念将更深入人心。同时, 也必将有利于调动民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但我们也不可能指望这部新法的出台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现在《物权法》的很多内容以前都是零星分散在其他各个法律中, 现在被整理在一部法律中, 便于法律的适用, 也让老百姓有一个比较清楚的意识。同时, 对过去性质比较模糊的权利也加以明确。比如, 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 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明确, 现在把这一点写进《物权法》中, 其物权性质被明确界定, 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在这部法律中涉及到农民利益的内容还有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征地补偿、农民财产抵押等, 对这几点内容你能较系统地阐述一下吗?
申卫星: 总的来看, 这几点规定因为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法》、《担保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有涉及, 所以突破性并不大。最关键的一条是法律第十一章中提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也提到了,但那更多是以租赁权存在, 现在很明确是一种物权,把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放在了更高的法律地位上。打个比方, 如果你以前花500 元承包了一个果园, 但是后来, 发包方嫌承包费太低, 他就可以收回, 最多支付一下违约费用。而现在明确为物权, 作为绝对权, 发包方也没有权利随意撤回发包。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内容是, 文中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具体规定, 并强调“土地承包期届满,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 也是一个新的内容, 使农民对土地有了长期投入的积极性。
主持人: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既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被明确为一种物权, 农民就享有对其支配、处理的权利, 这是否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够被放开呢? 对这个问题这部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说法?
申卫星: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自由流转。事实上,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的过程中,应否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一直存有争议。对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 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从全国范围看, 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 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物权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主持人: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很多农民到城市生活, 他们确实有把宅基地流转出去的需要。而且现在广东等地也在积极推进宅基地的上市流转,这种行为是否就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呢?
申卫星: 现在确实有很多城市人到农村“买”地,但这种买地的行为实际上是租赁这种债权的方式, 而不是物权的方式。很多地区所谓的宅基地流转都是以长期租赁的方式来实现, 按照合同法规定, 租期最高可以为20 年。
在租赁关系下,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只要两方都遵守协议, 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将来地价上涨, 出租方一旦反悔, 他就有可能违约, 而租赁方将来想把土地转让也不能达成。对租赁方的保护就很难到位。其实,随着国家进一步发展, 农村不断发达, 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有可能的。国家会考虑在有条件的地区搞试点, 对此进行分类指导。
主持人: 还有一个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被限制住了, 这也限制了农民融资的渠道。在农村, 很多农民都苦于发展生产却缺少资金, 他们想贷款却没有值钱的抵押物, 对这个问题, 在物权法“担保物权”这一章中是否有所突破呢?
申卫星: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押。”这一点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和农业从业者来说的, 赋予了他们浮动抵押权, 农民可以拿“未来农产品”到银行抵押贷款。就是说, 农民把粮食种下地后, 可以根据将来的收益向银行贷款买化肥、买农药等等。《物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 考虑到要尽可能扩大担保物的范围, 除法律明文禁止几类财产不能抵押外, 凡是可以流通的都可以抵押, 扩大了人们的融资渠道, 尤其是这个浮动抵押权对农民来说是很有好处的。当然, 这还需要农民去和银行协商, 请求其受理贷款申请, 这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主持人: 我们刚才说了很多有关农民的土地物权, 这是他们非常重要的财产, 但是现在在很多农村地区农民土地大量被征用, 却难以获得有效的补偿,这些农民的物权在现有的法律中应如何加以保护呢?申卫星: 从根本上说, 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 这正是物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补偿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草案还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利。
但是, 法律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应该说, 这部法律的对征地问题的规定还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 这都有赖于一系列后续制度的完善。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对征地权限和程序的明确、对政府征用行为的行政救济措施的细化, 土地补偿标准的合理界定等等。
主持人: 您刚才介绍了很多有关这部法律的知识, 我们发现物权法中的很多规定是和其他很多法律相关联的, 而且有很多规定还必须依赖后期的一些工作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申卫星: 《物权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 它所做出的应是基本的、主要的原则, 不宜过细。无论是对广大农民还是所有民众来说, 要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物权法》的面世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文中很多规定需要细化, 还有些文中没有提到的规定, 比如不动产登记的收费问题等, 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法规明确。这部物权法还留下了很多“管道”, 存在一个和既有法律的协调问题。这都是日后必须认真重视的问题。
主持人: 我们知道, 这部《物权法》从着手起草到现在, 历经7 次审议, 创造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现在这部法律终于出台了, 请问它究竟有什么意义? 是否如诸多媒体报道的那样,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变呢?
申卫星: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界定产权是其最重要的任务。通俗一点讲, 有了《物权法》, 啥是你的, 别人不能动, 就清楚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 使公民的私有财产被更加明确地认可, 进一步强调了公权对私权的尊重, “私产神圣”这一概念将更深入人心。同时, 也必将有利于调动民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但我们也不可能指望这部新法的出台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现在《物权法》的很多内容以前都是零星分散在其他各个法律中, 现在被整理在一部法律中, 便于法律的适用, 也让老百姓有一个比较清楚的意识。同时, 对过去性质比较模糊的权利也加以明确。比如, 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 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明确, 现在把这一点写进《物权法》中, 其物权性质被明确界定, 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在这部法律中涉及到农民利益的内容还有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征地补偿、农民财产抵押等, 对这几点内容你能较系统地阐述一下吗?
申卫星: 总的来看, 这几点规定因为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法》、《担保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有涉及, 所以突破性并不大。最关键的一条是法律第十一章中提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也提到了,但那更多是以租赁权存在, 现在很明确是一种物权,把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放在了更高的法律地位上。打个比方, 如果你以前花500 元承包了一个果园, 但是后来, 发包方嫌承包费太低, 他就可以收回, 最多支付一下违约费用。而现在明确为物权, 作为绝对权, 发包方也没有权利随意撤回发包。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内容是, 文中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具体规定, 并强调“土地承包期届满,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 也是一个新的内容, 使农民对土地有了长期投入的积极性。
主持人: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既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被明确为一种物权, 农民就享有对其支配、处理的权利, 这是否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够被放开呢? 对这个问题这部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说法?
申卫星: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自由流转。事实上,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的过程中,应否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一直存有争议。对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 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从全国范围看, 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 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物权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主持人: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很多农民到城市生活, 他们确实有把宅基地流转出去的需要。而且现在广东等地也在积极推进宅基地的上市流转,这种行为是否就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呢?
申卫星: 现在确实有很多城市人到农村“买”地,但这种买地的行为实际上是租赁这种债权的方式, 而不是物权的方式。很多地区所谓的宅基地流转都是以长期租赁的方式来实现, 按照合同法规定, 租期最高可以为20 年。
在租赁关系下,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只要两方都遵守协议, 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将来地价上涨, 出租方一旦反悔, 他就有可能违约, 而租赁方将来想把土地转让也不能达成。对租赁方的保护就很难到位。其实,随着国家进一步发展, 农村不断发达, 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有可能的。国家会考虑在有条件的地区搞试点, 对此进行分类指导。
主持人: 还有一个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被限制住了, 这也限制了农民融资的渠道。在农村, 很多农民都苦于发展生产却缺少资金, 他们想贷款却没有值钱的抵押物, 对这个问题, 在物权法“担保物权”这一章中是否有所突破呢?
申卫星: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押。”这一点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和农业从业者来说的, 赋予了他们浮动抵押权, 农民可以拿“未来农产品”到银行抵押贷款。就是说, 农民把粮食种下地后, 可以根据将来的收益向银行贷款买化肥、买农药等等。《物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 考虑到要尽可能扩大担保物的范围, 除法律明文禁止几类财产不能抵押外, 凡是可以流通的都可以抵押, 扩大了人们的融资渠道, 尤其是这个浮动抵押权对农民来说是很有好处的。当然, 这还需要农民去和银行协商, 请求其受理贷款申请, 这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主持人: 我们刚才说了很多有关农民的土地物权, 这是他们非常重要的财产, 但是现在在很多农村地区农民土地大量被征用, 却难以获得有效的补偿,这些农民的物权在现有的法律中应如何加以保护呢?申卫星: 从根本上说, 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 这正是物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补偿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草案还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利。
但是, 法律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应该说, 这部法律的对征地问题的规定还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 这都有赖于一系列后续制度的完善。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对征地权限和程序的明确、对政府征用行为的行政救济措施的细化, 土地补偿标准的合理界定等等。
主持人: 您刚才介绍了很多有关这部法律的知识, 我们发现物权法中的很多规定是和其他很多法律相关联的, 而且有很多规定还必须依赖后期的一些工作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申卫星: 《物权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 它所做出的应是基本的、主要的原则, 不宜过细。无论是对广大农民还是所有民众来说, 要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物权法》的面世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文中很多规定需要细化, 还有些文中没有提到的规定, 比如不动产登记的收费问题等, 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法规明确。这部物权法还留下了很多“管道”, 存在一个和既有法律的协调问题。这都是日后必须认真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