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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政府一直把非公经济的发展放在重要的战略高度加以周全考虑、统筹把握。党的十二大提出了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二届三中全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系统阐明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提出了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战略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更是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了系统、科学、全面的阐述,并在200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作用。这次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把党对发展非公经济的精神全面系统地落实到了政府具体的行动当中,是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2003年以来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等重要原则表态的具体化。《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我国非公经济的新发展创造了机遇,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手段与举措正从分散的政策支持转为总体的制度保障阶段。这标志着非公经济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是我国非公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的活力所在、优势所在、潜力所在。《若干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到2004年底,全省现有总资产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903家,注册资金亿元以上民营企业218家,民营企业集团672家,全年实现产值或销售总额亿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有850家。尽管在《若干意见》出台之前,浙江部分民企早已在很多领域进行了尝试,如试水金融领域、投资基础设施、进军垄断行业、涉足社会事业领域等。正当急需政策指导、指引和支持的时候,《若干意见》的出台,反映了企业家的心声,让广大民营企业家豁然开朗,由过去带着疑虑的有意无意的探索,变成了今天目标方向明确的有意识的探索。
一、《若干意见》的出台必将开创多种所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若干意见》的出台是我国经济社会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结果,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若干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创多种所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从而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
过去非公有制经济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上的障碍;市场准人的障碍限制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同时增加了市场准入成本和投资风险,从而限制了非公经济的生存空间。其结果是一些行业领域过于垄断,一些行业领域竞争过度,其结果是降低了整个经济运行的质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若干意见》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同时,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若干意见》确立了“公平竞争”和“平等待遇”的基本原则,摒弃了“企业成分论”,体现了多种所有制“和谐发展”的精神要旨。其中,“五个允许”和“两个鼓励”一方面为非公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消除了民企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战略困惑,提高了民营企业的投资热情;另一方面,将非公经济作为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重要力量,有利于民企和国企之间的优势互补,民营企业的市场运作机制、管理模式、决策机制有利于激活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制。因此,《若干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开创多种所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进而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
二、《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民企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
《若干意见》确立了非公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一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五个允许”和“两个鼓励”为民营企业拓展投资领越、整合市场资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有助于我国民营企业在经营上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完善对非公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政府对非公经济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规定,有助于民营企业在管理上的健康成长。
《若干意见》还明确指出:“非公有制企业要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而当前,我国民营企业面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严峻挑战,资源要素的制约日趋明显,价值创造方式和技术上的相对不足日益凸现。《若干意见》的这些内容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精神相一致,与当前宏观调整继续深化的要求相一致。这也是《若干意见》对民企发展提出的要求之一。
从操作层面来看,民营企业面临的挑战更多。首先,允许进入不等于就一定能进入。尽管有了“五个允许”和“两个鼓励”,但因起点不同,民营企业未必能够获得均等的市场机会。其次,进入后不等于就一定能够进入到位。《若干意见》贯彻中部门的具体执行因素,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新路障”,都需要考虑。这些是民营企业进入新的开放领域要细致考虑的现实问题。
从深层次看,《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民企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民营企业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民营企业要增强法律与规则意识,依法经营,规范自身行为和经营管理;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要加强科技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品牌能力;同时,要善待员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简而言之,《若干意见》之后非公经济发展面临更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市场经济必在其中加快发育与完善。政府转型继续提速,促使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加速成型,这是机遇。同时,民资与其他资本之间、不同经济形态之间的竞争发展态势也更趋复杂化,更呈多样性。民企要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的活力所在、优势所在、潜力所在。《若干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到2004年底,全省现有总资产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903家,注册资金亿元以上民营企业218家,民营企业集团672家,全年实现产值或销售总额亿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有850家。尽管在《若干意见》出台之前,浙江部分民企早已在很多领域进行了尝试,如试水金融领域、投资基础设施、进军垄断行业、涉足社会事业领域等。正当急需政策指导、指引和支持的时候,《若干意见》的出台,反映了企业家的心声,让广大民营企业家豁然开朗,由过去带着疑虑的有意无意的探索,变成了今天目标方向明确的有意识的探索。
一、《若干意见》的出台必将开创多种所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若干意见》的出台是我国经济社会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结果,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若干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创多种所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从而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
过去非公有制经济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上的障碍;市场准人的障碍限制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同时增加了市场准入成本和投资风险,从而限制了非公经济的生存空间。其结果是一些行业领域过于垄断,一些行业领域竞争过度,其结果是降低了整个经济运行的质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若干意见》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同时,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若干意见》确立了“公平竞争”和“平等待遇”的基本原则,摒弃了“企业成分论”,体现了多种所有制“和谐发展”的精神要旨。其中,“五个允许”和“两个鼓励”一方面为非公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消除了民企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战略困惑,提高了民营企业的投资热情;另一方面,将非公经济作为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重要力量,有利于民企和国企之间的优势互补,民营企业的市场运作机制、管理模式、决策机制有利于激活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制。因此,《若干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开创多种所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进而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
二、《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民企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
《若干意见》确立了非公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一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五个允许”和“两个鼓励”为民营企业拓展投资领越、整合市场资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有助于我国民营企业在经营上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完善对非公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政府对非公经济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规定,有助于民营企业在管理上的健康成长。
《若干意见》还明确指出:“非公有制企业要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而当前,我国民营企业面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严峻挑战,资源要素的制约日趋明显,价值创造方式和技术上的相对不足日益凸现。《若干意见》的这些内容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精神相一致,与当前宏观调整继续深化的要求相一致。这也是《若干意见》对民企发展提出的要求之一。
从操作层面来看,民营企业面临的挑战更多。首先,允许进入不等于就一定能进入。尽管有了“五个允许”和“两个鼓励”,但因起点不同,民营企业未必能够获得均等的市场机会。其次,进入后不等于就一定能够进入到位。《若干意见》贯彻中部门的具体执行因素,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新路障”,都需要考虑。这些是民营企业进入新的开放领域要细致考虑的现实问题。
从深层次看,《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民企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民营企业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民营企业要增强法律与规则意识,依法经营,规范自身行为和经营管理;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要加强科技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品牌能力;同时,要善待员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简而言之,《若干意见》之后非公经济发展面临更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市场经济必在其中加快发育与完善。政府转型继续提速,促使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加速成型,这是机遇。同时,民资与其他资本之间、不同经济形态之间的竞争发展态势也更趋复杂化,更呈多样性。民企要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