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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发展历程曲折,别具中国特色。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近年来,工商业大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迅速、借贷用途多种多样的特征,对金融行业的影响日渐加深,特别是P2P行业的迅速扩张和出现的一些问题,规范民间借贷已是社会广泛关注和金融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民间借贷具有利弊共存的特征,引导其正规化发展,减小隐形风险和经济危害是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简史、总结和分析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民间借贷;P2P;互联网金融;现状
1概述
1.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本文研究的是广义的民间借贷。
1.2民间借贷的性质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对于个人和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融资渠道。对于民间闲散资本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表现形式。民间借贷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存在和运营,一定程度上,得到国家金融政策鼓励发展,具有适当利用民间游资,具有活跃融资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本质的区别:一是,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资;“非法集资”是无项目或虚构项目向公众募集资金。二是,民间借贷规模较小,利率合规,相对稳定;而“非法集资”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易影响社会稳定。三是,民间借贷用于短期的合法的消费和商业用途;“非法集资”资金用途不明,存在隐性风险。
2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借”多指个人间的借款行为;“贷”指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
第一,亲友间低息互助借款。主要是本地居民、个体业主之间有偿或无偿的借贷行为。一般是认识且相互信任,当面约定约定借款金额、利息、期限,打个借条或口头约定,用于资金周转或救济应急。
第二,组织内部的集资类借贷。主要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组织向股东、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持股或参与分红的方式支付利息,这类借款有相应的文书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高利息类借贷。主要指个人或企业与小贷公司达成协议的借款行为。主要有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种,借款用途一般是大额消费、经营扩张支持和资金周转等。小贷公司需要是合法合规的,以P2P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典当行、担保公司、正规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和基金公司最为常见,通常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先利用手中债权集资而后放贷。
第四,不正规的放贷团伙和中介借贷。由于流通市场资金缺口较大,利润丰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个人或组织参与民间借贷屡禁不止,他们通过某些手段谋取暴利,给家庭和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种打着看似正规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旗号,从事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业务。
3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简史
3.1历史起源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在先秦时期,放款取息已非常普遍。据记载,公元前300年齐国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债取息,而且颇具规模。经过各朝代的发展和完善,民间借贷主要有信用放贷和抵押放贷两种方式。信用放贷是从南北朝时开始的举贷方式,而抵押放贷最常见的方式是当铺,一直到解放前这种两种放贷方式都一直存在。
3.2成长历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民间资本的态度和政策的变化,中国的民间经历了一个兴起、发展、暂停、而后又逐渐复兴的道路。
3.2.1兴起于80年代。中央政府初步认可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出台相应金融文件和融资试行办法。80年代中期钱庄兴起,让民间借贷更加兴盛。
3.2.2发展于90年代前期。相关部门认识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作用,承认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合法性。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迅速扩张,开始办理非会员及所在区域以外的存贷业务。
3.2.3暂停于90年代后期。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为了防范风险,1998年央行规定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非法,随后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民间借贷处于停滞或倒退状态。
3.2.3复兴于本世纪初。2003年起,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2006年,银监会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2008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
4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新世纪以来,我国民間借贷发展迅猛,各种小额贷款公司陆续成立和运营,其中以P2P网络借贷最为典型。
4.1贷款平台数量迅速增加。2007年上海出现首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随后全国扩展到几十家P2P平台,2012-2016年P2P平台从200家增加到2000多家,发展趋势迅猛,引领了民间借贷的發展方向。
4.2总放款金额和参与人数逐年翻翻。2012年底,P2P网络借贷月成交金额达到30亿元,有效投资人在2.5到4万人之间;2014年末月成交量达到300亿,P2P平台达到1300家左右,有效投资人达到50万;2015年平均月交易金额突破800亿;2016年也维持着发展壮大的趋势,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
4.3风险管理措施趋于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初始阶段,出现一些坏账风险,但并没有影响到这一借贷模式向前探索。随着借贷公司通过总结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的经验,在公司管理、借贷审核程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所进步。
4.4国家鼓励民间借贷发挥正能量。基于国内资金需求量巨大,民间借贷具有利于金融流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2014年起,国家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态度,在政策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给予了大力支持。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家加入借贷领域,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经营借贷平台,注重风险防范和合理运营资金,近年来出现一批知名的借贷公司。
4.5国家金融监管更加严格。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门槛较低,以及银行收缩贷款额度的原因,借贷领域商机增多,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般扩张。一些借贷平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导致无法兑现对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承诺,2014年就出现数十家P2P借贷平台倒闭或老板跑路的现象,给予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高了准入门槛,打击不正规的P2P平台,引导民间借贷朝专业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
总体上来说,以P2P网络借贷发展形势一片大好,其让民间借贷一个古老行业呈现出朝阳产业的成长气势。
关键词:民间借贷;P2P;互联网金融;现状
1概述
1.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本文研究的是广义的民间借贷。
1.2民间借贷的性质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对于个人和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融资渠道。对于民间闲散资本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表现形式。民间借贷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存在和运营,一定程度上,得到国家金融政策鼓励发展,具有适当利用民间游资,具有活跃融资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本质的区别:一是,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资;“非法集资”是无项目或虚构项目向公众募集资金。二是,民间借贷规模较小,利率合规,相对稳定;而“非法集资”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易影响社会稳定。三是,民间借贷用于短期的合法的消费和商业用途;“非法集资”资金用途不明,存在隐性风险。
2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借”多指个人间的借款行为;“贷”指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
第一,亲友间低息互助借款。主要是本地居民、个体业主之间有偿或无偿的借贷行为。一般是认识且相互信任,当面约定约定借款金额、利息、期限,打个借条或口头约定,用于资金周转或救济应急。
第二,组织内部的集资类借贷。主要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组织向股东、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持股或参与分红的方式支付利息,这类借款有相应的文书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高利息类借贷。主要指个人或企业与小贷公司达成协议的借款行为。主要有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种,借款用途一般是大额消费、经营扩张支持和资金周转等。小贷公司需要是合法合规的,以P2P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典当行、担保公司、正规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和基金公司最为常见,通常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先利用手中债权集资而后放贷。
第四,不正规的放贷团伙和中介借贷。由于流通市场资金缺口较大,利润丰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个人或组织参与民间借贷屡禁不止,他们通过某些手段谋取暴利,给家庭和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种打着看似正规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旗号,从事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业务。
3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简史
3.1历史起源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在先秦时期,放款取息已非常普遍。据记载,公元前300年齐国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债取息,而且颇具规模。经过各朝代的发展和完善,民间借贷主要有信用放贷和抵押放贷两种方式。信用放贷是从南北朝时开始的举贷方式,而抵押放贷最常见的方式是当铺,一直到解放前这种两种放贷方式都一直存在。
3.2成长历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民间资本的态度和政策的变化,中国的民间经历了一个兴起、发展、暂停、而后又逐渐复兴的道路。
3.2.1兴起于80年代。中央政府初步认可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出台相应金融文件和融资试行办法。80年代中期钱庄兴起,让民间借贷更加兴盛。
3.2.2发展于90年代前期。相关部门认识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作用,承认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合法性。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迅速扩张,开始办理非会员及所在区域以外的存贷业务。
3.2.3暂停于90年代后期。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为了防范风险,1998年央行规定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非法,随后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民间借贷处于停滞或倒退状态。
3.2.3复兴于本世纪初。2003年起,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2006年,银监会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2008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
4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新世纪以来,我国民間借贷发展迅猛,各种小额贷款公司陆续成立和运营,其中以P2P网络借贷最为典型。
4.1贷款平台数量迅速增加。2007年上海出现首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随后全国扩展到几十家P2P平台,2012-2016年P2P平台从200家增加到2000多家,发展趋势迅猛,引领了民间借贷的發展方向。
4.2总放款金额和参与人数逐年翻翻。2012年底,P2P网络借贷月成交金额达到30亿元,有效投资人在2.5到4万人之间;2014年末月成交量达到300亿,P2P平台达到1300家左右,有效投资人达到50万;2015年平均月交易金额突破800亿;2016年也维持着发展壮大的趋势,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
4.3风险管理措施趋于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初始阶段,出现一些坏账风险,但并没有影响到这一借贷模式向前探索。随着借贷公司通过总结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的经验,在公司管理、借贷审核程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所进步。
4.4国家鼓励民间借贷发挥正能量。基于国内资金需求量巨大,民间借贷具有利于金融流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2014年起,国家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态度,在政策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给予了大力支持。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家加入借贷领域,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经营借贷平台,注重风险防范和合理运营资金,近年来出现一批知名的借贷公司。
4.5国家金融监管更加严格。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门槛较低,以及银行收缩贷款额度的原因,借贷领域商机增多,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般扩张。一些借贷平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导致无法兑现对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承诺,2014年就出现数十家P2P借贷平台倒闭或老板跑路的现象,给予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高了准入门槛,打击不正规的P2P平台,引导民间借贷朝专业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
总体上来说,以P2P网络借贷发展形势一片大好,其让民间借贷一个古老行业呈现出朝阳产业的成长气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