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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变迁当中,城市规划、管理乃至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拆迁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能过于走极端,政府不能太过强势。
2009年12月14日下午,大量警车和政府人员来到海淀区玉泉山南侧的北坞村,拉起警戒线,包围了该村席新柱家。不久前被打伤住院的席新柱身上泼了汽油,喝令拆迁者不要进来,拆迁者说“别玩这一套”,强行闯入,这时席新柱点燃了身上的汽油。
《京华时报》、《法制周末》等媒体率先报道此事后,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很多暴力拆迁,再不公平总归还有一个法律手续,拆迁者还要拿一个像样的拆迁许可证,而发生在海淀区北坞村的强制拆迁创造出一个新概念——“村民自愿腾退改造”,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以“村民自愿”的名义。
从拆迁到腾退的“进步”
2009年一月始,北坞村作为“城乡一体化”试点工程。3月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坞村回迁房破土奠基,率先动工的A区工程“村民实现10月底上楼”,“腾退”负责人,玉泉村委会书记张泉披露:北坞村的土地用途是“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酒店,此外玉泉慧谷二期将成为办公和科研区”。2009年3月24日《北坞村腾退改造方案》出台,方案确定是“村民自治”的“自我腾退”。
但《方案》第五条规定:“在腾退公告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经当事人申请由四季青镇人民政府调解,15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由玉泉村委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被腾退人执行强行腾退。”
之后,媒体陆续跟进报道:海淀区政府对北坞村新村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北坞村腾退工作现场指挥部”挂牌进驻北坞村,4月25日就应结束的房屋评估测量工作仍在进行,“北坞村拆迁腾退工作艰难进行”。
2009年6月,我应一些村民的要求到北坞村调研,在村里随机访谈的大约30名村民中,没有一个“自愿”腾退改造,原因很简单,一平方米的土地换一平方米的楼房,价值高低一目了然,村民们自有的土地可以盖成房屋出租,而搬到楼房靠什么吃饭都成了问题。另外,村民根本没地方搬迁,所谓的回迁楼正在建设中,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建成。
为了村民“自愿”腾退,政府部门很多领导频繁来到此地,村里到处是标语,给人一种不可抗拒的压力感。政府要求所有拒签腾退协议的公职人员回家,不签协议就不能上班。还有,自6月1日启动“腾退搬迁”,村里出现一帮身份不明人士四处转悠,村民的门窗不时被砸被毁,院子里被扔砖头,甚至断水、断电、断电话线等。
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2009年6月,我曾建议有关部门认真依法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在给当地村民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拆迁。在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之前不要急于强制搬迁,但该建议并未得到任何答复。
2009年11月24日下午,应村民要求,我们再次来到北坞村,当天傍晚我们见到了那群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男子。就在我们离开北坞村不到一个小时后,在北坞村居住的席新柱、村民于新贵被6个身份不明的人员暴打,席新柱右臂骨折,右小腿骨折,肩胛骨折,身上多处有伤,于新贵被打昏迷,血流满面。
2009年12月12日,玉泉村委会“公告”席家14日8点为腾退最后时限。14日下午,发生了本文开头自焚的一幕。目前,席新柱仍在304医院烧伤重症病房。
自焚事件发生后,海淀区政府对媒体发布了一则《情况说明》:“北坞村腾退拆迁工作是市委推进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试点,目前北坞村试点旧村腾退拆迁正处于最后阶段。截至12月12日,只剩余两户没有签订腾退协议。”
12月18日上午,北坞被拆迁者席新柱委托其弟弟席新强、公民朱福祥以及杨慧文律师到海淀法院起诉北坞自然村所属的玉泉村委会,诉状称,玉泉村委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强行拆除席新柱家的合法房屋,要求房屋恢复原状。虽然北坞拆迁背后是政府行为,但出面的是村委会,贴出强拆通告的是村委会,没有关于政府行为的证据,因此只能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
据《法制周末》报道,12月23日,席新柱的律师称,海淀区法院以该事属于村民自治为由,驳回席新柱起诉。
抛开法律程序的创新
与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事件相比,在北坞席新柱拆迁自焚事件中,强拆是由村委会出面,以“村民自愿腾退”为名义,将集体土地改变用途,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征用批文,没有听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争议裁决,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强拆了席新柱家拥有产权的合法房屋。
诚然,目前我国关于财产征收的法律本身存在严重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公有财产征收事项只能通过法律。据此,征收是政府公权力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通过谈判定价的商业开发混为一体,而且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规范财产征收行为,违反《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等上位法,当属非法之法。
其实比拆迁条例更为糟糕的是《土地管理法》,它规定农村土地征为国有的补偿按照该土地“原产值”不超过30倍,而且补偿不能归农民,而是给村集体。
这是一个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下拍脑袋制定的法律,丝毫不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也不考虑失地农民的起码公平。现实中各地征用土地大都违背此法——给农民补偿高于法律规定而且补偿给了农民,即便如此农民还不满意,引发群体事件,而当他们诉诸法律并不能得到公正,因为法律本身对他们很不利。
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因为法律本身有问题就完全抛开法律程序。北坞拆迁应当走城市规划、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裁决和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从2009年村民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来看,这些法律程序一个也没有。
如果北坞拆迁真的是“村民自愿腾退改造”,那应当是每一个村民同意,截至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村委会可以以多数表决拆迁少数村民的房子。而事实上,北坞村民绝大部分根本不同意拆迁,如果公共利益必要,也只能走土地征用程序。
我们可以理解地方政府在拆迁问题上的创新模式,比如绿化隔离带等,客观来看北坞拆迁补偿已远远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补偿标准,但这不是回避法律程序的理由,事实上在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村民公正补偿,比如安置费等。政府制定政策完全抛开法律,村民拿着法律求告无门,为了公共利益的市政道路修建该拆的拖延几年都不拆,为了商业利益毫不顾忌村民利益动用黑社会野蛮拆迁,这些现象贬损法治的后果是深远的。
5万人的公共利益
在自焚事件发生前,我们曾建议村民提起诉讼,但是他们没有起诉,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而是因为他们太了解国情了。惨剧发生之后,他们终于诉到法院,但法院仍向他们关了门。
席新柱起诉到法院,立案庭长认为代理律师“不顾大局”,什么是大局?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最大的局。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制定出代表最广大公众利益的良法,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经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充分讨论。其次,政府必须严格执法,任何人不得有法外特权。最后,必须有中立的司法作为正义底线。
如果没有发生席新柱自焚事件,很多官员可能还真的以为北坞村民高高兴兴上楼了。对于村民而言,虽然也喜欢漂亮的市容环境,但更重要的是生存和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拆迁中有一个被忽略的庞大群体:那些到城市打工只能租廉价房屋的公民。以北坞旁边的六郎庄为例,目前原住民4000多人,而外来新移民达5万。原住民与新移民相互依存发展,新移民大部分在中关村一带从事服务业,租不起城市房屋,六郎庄对于他们而言非常重要,是市场形成的“廉租房”,一旦被拆’他们又要重新找住处,甚至不得不换工作。而当地村民也因为新移民的居住、饮食增加了就业机会,虽然有点脏乱,但他们和谐共处,安居乐业。
拆迁六郎庄要损害5万多人的利益,对于公众而言,好处在哪?有人说为了保护颐和园周边环境,仅仅是因为附近住了一些穷人,颐和园就不是颐和园了?六郎庄比颐和园建得还早,某些人的市容环境和另一些人的生存哪个更重要?有人说城乡结合部治安差,所以要拆走他们,这和当年收容遣送制度的思维一样,就好比用夹板治哮喘,因噎废食,以为把穷人赶到五环以外就成了发达国家了。
北坞拆迁先说为了商业开发,后说为了建郊野公园。就算是为了建公园,看起来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能说只要涉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就要无条件让步,不能为了公共的蝇头小利而伤害很多私人的生存大益,公盟起草的《征收法》建议草案中参照各国征收惯例明确规定,“征收后拟建项目可实现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财政拨付的征收补偿、征收费用和该项目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等征收公共成本之和。”
绕不开的过程
这个世界上有两类国家没有贫民窟,一类是欧美发达国家,政府能够解决每一个人的住房,再穷的人也有体面的住处。一类是北朝鲜之类国家,政府过于强势,把穷人赶到乡下去了,城市里也没有贫民窟。而大量的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和巴西,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他们又不可能买房或者租高档公寓,只能住破败的房子,而政府又不那么强势,于是就有了贫民窟。
不是一个国家有了贫民窟所以才贫困,而是国家正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贫民窟。以印度孟买最大的贫民窟达拉维地区为例,这里曾经是荒郊野外,但离孟买老市区不远,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后租不起房,只好在这个三不管地带搭起帐篷(印度的城管很弱),天长日久盖起了房子。很多中国人看到印度贫民窟都觉得很有自豪感,其实如果深入他们的生活就会发现,贫民窟里住的不是乞丐,而是在城市工作的新移民,他们以作为贫民窟的主人而骄傲。印度政府没那么强势,不是赶走最早搭棚子的住户而是发给他们房产证,然后再逐步规范市容环境。
当然,印度模式也许有些极端,政府过于弱势了。但是,我们也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去,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和印度面临同样的问题,城市不能短期内提供体面的住房给迅速城市化过程中急剧增加的外来人口,我们只能容忍某种程度上的“贫民窟”存在。
城乡结合部的脏乱差某种程度上也是必然的。政府用赶走人的方式治理脏乱差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懒政。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很好的没想,但不能把它简单理解为强行变农村为城市。
在这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变迁当中,城市规划、管理乃至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拆迁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能过于走极端,政府不能太过强势。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不能超越国情,中国绕不开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路,发展必须在正义的前提下才能稳步发展。
2009年12月14日下午,大量警车和政府人员来到海淀区玉泉山南侧的北坞村,拉起警戒线,包围了该村席新柱家。不久前被打伤住院的席新柱身上泼了汽油,喝令拆迁者不要进来,拆迁者说“别玩这一套”,强行闯入,这时席新柱点燃了身上的汽油。
《京华时报》、《法制周末》等媒体率先报道此事后,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很多暴力拆迁,再不公平总归还有一个法律手续,拆迁者还要拿一个像样的拆迁许可证,而发生在海淀区北坞村的强制拆迁创造出一个新概念——“村民自愿腾退改造”,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以“村民自愿”的名义。
从拆迁到腾退的“进步”
2009年一月始,北坞村作为“城乡一体化”试点工程。3月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坞村回迁房破土奠基,率先动工的A区工程“村民实现10月底上楼”,“腾退”负责人,玉泉村委会书记张泉披露:北坞村的土地用途是“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酒店,此外玉泉慧谷二期将成为办公和科研区”。2009年3月24日《北坞村腾退改造方案》出台,方案确定是“村民自治”的“自我腾退”。
但《方案》第五条规定:“在腾退公告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经当事人申请由四季青镇人民政府调解,15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由玉泉村委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被腾退人执行强行腾退。”
之后,媒体陆续跟进报道:海淀区政府对北坞村新村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北坞村腾退工作现场指挥部”挂牌进驻北坞村,4月25日就应结束的房屋评估测量工作仍在进行,“北坞村拆迁腾退工作艰难进行”。
2009年6月,我应一些村民的要求到北坞村调研,在村里随机访谈的大约30名村民中,没有一个“自愿”腾退改造,原因很简单,一平方米的土地换一平方米的楼房,价值高低一目了然,村民们自有的土地可以盖成房屋出租,而搬到楼房靠什么吃饭都成了问题。另外,村民根本没地方搬迁,所谓的回迁楼正在建设中,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建成。
为了村民“自愿”腾退,政府部门很多领导频繁来到此地,村里到处是标语,给人一种不可抗拒的压力感。政府要求所有拒签腾退协议的公职人员回家,不签协议就不能上班。还有,自6月1日启动“腾退搬迁”,村里出现一帮身份不明人士四处转悠,村民的门窗不时被砸被毁,院子里被扔砖头,甚至断水、断电、断电话线等。
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2009年6月,我曾建议有关部门认真依法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在给当地村民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拆迁。在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之前不要急于强制搬迁,但该建议并未得到任何答复。
2009年11月24日下午,应村民要求,我们再次来到北坞村,当天傍晚我们见到了那群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男子。就在我们离开北坞村不到一个小时后,在北坞村居住的席新柱、村民于新贵被6个身份不明的人员暴打,席新柱右臂骨折,右小腿骨折,肩胛骨折,身上多处有伤,于新贵被打昏迷,血流满面。
2009年12月12日,玉泉村委会“公告”席家14日8点为腾退最后时限。14日下午,发生了本文开头自焚的一幕。目前,席新柱仍在304医院烧伤重症病房。
自焚事件发生后,海淀区政府对媒体发布了一则《情况说明》:“北坞村腾退拆迁工作是市委推进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试点,目前北坞村试点旧村腾退拆迁正处于最后阶段。截至12月12日,只剩余两户没有签订腾退协议。”
12月18日上午,北坞被拆迁者席新柱委托其弟弟席新强、公民朱福祥以及杨慧文律师到海淀法院起诉北坞自然村所属的玉泉村委会,诉状称,玉泉村委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强行拆除席新柱家的合法房屋,要求房屋恢复原状。虽然北坞拆迁背后是政府行为,但出面的是村委会,贴出强拆通告的是村委会,没有关于政府行为的证据,因此只能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
据《法制周末》报道,12月23日,席新柱的律师称,海淀区法院以该事属于村民自治为由,驳回席新柱起诉。
抛开法律程序的创新
与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事件相比,在北坞席新柱拆迁自焚事件中,强拆是由村委会出面,以“村民自愿腾退”为名义,将集体土地改变用途,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征用批文,没有听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争议裁决,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强拆了席新柱家拥有产权的合法房屋。
诚然,目前我国关于财产征收的法律本身存在严重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公有财产征收事项只能通过法律。据此,征收是政府公权力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通过谈判定价的商业开发混为一体,而且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规范财产征收行为,违反《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等上位法,当属非法之法。
其实比拆迁条例更为糟糕的是《土地管理法》,它规定农村土地征为国有的补偿按照该土地“原产值”不超过30倍,而且补偿不能归农民,而是给村集体。
这是一个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下拍脑袋制定的法律,丝毫不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也不考虑失地农民的起码公平。现实中各地征用土地大都违背此法——给农民补偿高于法律规定而且补偿给了农民,即便如此农民还不满意,引发群体事件,而当他们诉诸法律并不能得到公正,因为法律本身对他们很不利。
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因为法律本身有问题就完全抛开法律程序。北坞拆迁应当走城市规划、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裁决和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从2009年村民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来看,这些法律程序一个也没有。
如果北坞拆迁真的是“村民自愿腾退改造”,那应当是每一个村民同意,截至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村委会可以以多数表决拆迁少数村民的房子。而事实上,北坞村民绝大部分根本不同意拆迁,如果公共利益必要,也只能走土地征用程序。
我们可以理解地方政府在拆迁问题上的创新模式,比如绿化隔离带等,客观来看北坞拆迁补偿已远远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补偿标准,但这不是回避法律程序的理由,事实上在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村民公正补偿,比如安置费等。政府制定政策完全抛开法律,村民拿着法律求告无门,为了公共利益的市政道路修建该拆的拖延几年都不拆,为了商业利益毫不顾忌村民利益动用黑社会野蛮拆迁,这些现象贬损法治的后果是深远的。
5万人的公共利益
在自焚事件发生前,我们曾建议村民提起诉讼,但是他们没有起诉,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而是因为他们太了解国情了。惨剧发生之后,他们终于诉到法院,但法院仍向他们关了门。
席新柱起诉到法院,立案庭长认为代理律师“不顾大局”,什么是大局?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最大的局。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制定出代表最广大公众利益的良法,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经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充分讨论。其次,政府必须严格执法,任何人不得有法外特权。最后,必须有中立的司法作为正义底线。
如果没有发生席新柱自焚事件,很多官员可能还真的以为北坞村民高高兴兴上楼了。对于村民而言,虽然也喜欢漂亮的市容环境,但更重要的是生存和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拆迁中有一个被忽略的庞大群体:那些到城市打工只能租廉价房屋的公民。以北坞旁边的六郎庄为例,目前原住民4000多人,而外来新移民达5万。原住民与新移民相互依存发展,新移民大部分在中关村一带从事服务业,租不起城市房屋,六郎庄对于他们而言非常重要,是市场形成的“廉租房”,一旦被拆’他们又要重新找住处,甚至不得不换工作。而当地村民也因为新移民的居住、饮食增加了就业机会,虽然有点脏乱,但他们和谐共处,安居乐业。
拆迁六郎庄要损害5万多人的利益,对于公众而言,好处在哪?有人说为了保护颐和园周边环境,仅仅是因为附近住了一些穷人,颐和园就不是颐和园了?六郎庄比颐和园建得还早,某些人的市容环境和另一些人的生存哪个更重要?有人说城乡结合部治安差,所以要拆走他们,这和当年收容遣送制度的思维一样,就好比用夹板治哮喘,因噎废食,以为把穷人赶到五环以外就成了发达国家了。
北坞拆迁先说为了商业开发,后说为了建郊野公园。就算是为了建公园,看起来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能说只要涉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就要无条件让步,不能为了公共的蝇头小利而伤害很多私人的生存大益,公盟起草的《征收法》建议草案中参照各国征收惯例明确规定,“征收后拟建项目可实现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财政拨付的征收补偿、征收费用和该项目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等征收公共成本之和。”
绕不开的过程
这个世界上有两类国家没有贫民窟,一类是欧美发达国家,政府能够解决每一个人的住房,再穷的人也有体面的住处。一类是北朝鲜之类国家,政府过于强势,把穷人赶到乡下去了,城市里也没有贫民窟。而大量的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和巴西,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他们又不可能买房或者租高档公寓,只能住破败的房子,而政府又不那么强势,于是就有了贫民窟。
不是一个国家有了贫民窟所以才贫困,而是国家正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贫民窟。以印度孟买最大的贫民窟达拉维地区为例,这里曾经是荒郊野外,但离孟买老市区不远,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后租不起房,只好在这个三不管地带搭起帐篷(印度的城管很弱),天长日久盖起了房子。很多中国人看到印度贫民窟都觉得很有自豪感,其实如果深入他们的生活就会发现,贫民窟里住的不是乞丐,而是在城市工作的新移民,他们以作为贫民窟的主人而骄傲。印度政府没那么强势,不是赶走最早搭棚子的住户而是发给他们房产证,然后再逐步规范市容环境。
当然,印度模式也许有些极端,政府过于弱势了。但是,我们也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去,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和印度面临同样的问题,城市不能短期内提供体面的住房给迅速城市化过程中急剧增加的外来人口,我们只能容忍某种程度上的“贫民窟”存在。
城乡结合部的脏乱差某种程度上也是必然的。政府用赶走人的方式治理脏乱差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懒政。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很好的没想,但不能把它简单理解为强行变农村为城市。
在这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变迁当中,城市规划、管理乃至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拆迁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能过于走极端,政府不能太过强势。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不能超越国情,中国绕不开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路,发展必须在正义的前提下才能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