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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涉及面广、受害人数多、金额巨大等特征。本文在梳理现行法律不足、借鉴境外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民间借贷受害人救济应跳出"谁损害,谁赔偿"的传统损害赔偿模式,充分发挥国家制度供给者的作用,构建集放贷人准入的条件与程序、互助保险、高利贷责任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救助基金于一体的受害人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