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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有了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但对看守所隶属调整问题并未涉及。为了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总体要求,管理看守所的上级部门分别从羁押理念、羁押管理、羁押形态、羁押目标等四个方面进行调整。但以上调整举措治标不治本,无法根除看守所现有弊病。因此,把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