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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水文监测资料提供规范性依据。《办法》规定以下五类情况下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编制行政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进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论证、可行性研究、设计;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水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