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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养老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今,经过二十多年的反复摸索,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日趋成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却成为中间地带,他们参保率低、退保率高,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应当从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入手,增强其参保意识,降低参保门槛,增强社保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农民工兄弟的老有所养。
关键词:养老保险;新农保;缴费比例
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急需解决养老问题的农民工至少超过2000万,如何探索出农民工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工的老有所养是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養老问题逐渐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各种新政逐渐出台。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农民工的参保意识依然较低。长久以来我国农村的养老模式大概为家庭养老模式和土地养老模式,大多数农民并不寄希望于领取养老金来解决养老问题。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养老金的缴费比较高、周期比较长、农民工收入偏低。另一方面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对国家的政策和操作流程不了解,对保险机构缺乏信心。
其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存在困难。根据《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目前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才属于“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的范畴。而很多单位聘用农民工就是希望通过低支出来获取高额的利益,他们当然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农民工也不愿意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提出购买养老保险的要求。
最后,各省市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的移转存在困难。例如:农民工养老保险最早出现在深圳,其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北京参照城保制度,为农民工设立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上海将“三险合一”进行统一收缴。虽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但由于各地差异很大,具体操作存在困难。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缺陷
从二十世纪90 年代末至今,各地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致形成了四种基本模式:城保模式、双低模式、独立性保险模式、农保模式。如今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在成保的基础上降低了缴费比例,在双低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益,确实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这只占大农民工的一部分,很多农民工只是与雇主存在劳务关系,甚至只是临时性用工,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缴费比例模糊。该《办法》将农民工的缴费比例定为4%至8%,这一浮动范围比较大,是由各地自行规定缴费比例还是由农民工自行选择缴费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农民工养老保险移转如何对缴费比例进行衔接也没有得到解决。
再次,移转接续存在困难。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移转由新旧社保机构进行衔接,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由于各地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存在很大差异,虽然社保能随意移转会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大的问题,但同时也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养老保险的转移可能会造成农民工在申请领取养老金时争相涌往养老保险标准较高的城市。
最后,保险发放存在一定的问题。依据该《办法》农民工参保满15年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养老金;不满15年但符合年龄条件,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入户籍地新农保;未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首先,如果农民工满15年且符合申领条件,同时又购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是否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次,当农民工符合申领养老金条件又同时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二者的权益如何统一计算;最后,未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临时购买,权益如何计算。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农民工为国家的建设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养老问题上对其进行特殊照顾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加快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扩大农民工的强制参保范围
农民工由于文化的局限性,对社保政策和参保的重要性都没有清晰的认识。扩大农民工的参保范围,首先就应当让其对社保的政策、流程等都有一定的认知,了解参保能为其带来怎样的利益以及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对农民工强制参保的范围应当扩大,应当逐步涵盖所有农民工。但是,这显然对单位会造成很大压力,使其不愿大规模聘用农民工。所以,我认为可以分为三类进行处理,一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是与单位或雇主建立劳务关系的农民工;三是临时用工。按照这个顺序逐渐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减轻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进入门槛
农民工参保低的根源就在于缴费高和缴费周期长。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减轻农民工和单位的缴费比例,增加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其工作强度大、危险性高,我认为应当适当降低缴费年限,让农民工提前安享晚年。
(三)加大农民工养老的政府义务
农民工对国家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国家在他们年老的时候当然应当对其进行特殊的帮扶。例如,给予为农民工集中进行养老保险的单位一定的税收优惠,再次降低农民工的缴费额度等等。
参考文献:
[1]王赵铭.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其思考[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
[2]伍艳.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过渡性制度的法律分析——兼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J].人口与经济,2010(3).
(作者简介:王媛媛(1988.10-),女,四川乐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
关键词:养老保险;新农保;缴费比例
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急需解决养老问题的农民工至少超过2000万,如何探索出农民工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工的老有所养是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養老问题逐渐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各种新政逐渐出台。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农民工的参保意识依然较低。长久以来我国农村的养老模式大概为家庭养老模式和土地养老模式,大多数农民并不寄希望于领取养老金来解决养老问题。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养老金的缴费比较高、周期比较长、农民工收入偏低。另一方面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对国家的政策和操作流程不了解,对保险机构缺乏信心。
其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存在困难。根据《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目前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才属于“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的范畴。而很多单位聘用农民工就是希望通过低支出来获取高额的利益,他们当然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农民工也不愿意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提出购买养老保险的要求。
最后,各省市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的移转存在困难。例如:农民工养老保险最早出现在深圳,其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北京参照城保制度,为农民工设立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上海将“三险合一”进行统一收缴。虽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但由于各地差异很大,具体操作存在困难。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缺陷
从二十世纪90 年代末至今,各地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致形成了四种基本模式:城保模式、双低模式、独立性保险模式、农保模式。如今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在成保的基础上降低了缴费比例,在双低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益,确实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这只占大农民工的一部分,很多农民工只是与雇主存在劳务关系,甚至只是临时性用工,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缴费比例模糊。该《办法》将农民工的缴费比例定为4%至8%,这一浮动范围比较大,是由各地自行规定缴费比例还是由农民工自行选择缴费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农民工养老保险移转如何对缴费比例进行衔接也没有得到解决。
再次,移转接续存在困难。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移转由新旧社保机构进行衔接,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由于各地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存在很大差异,虽然社保能随意移转会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大的问题,但同时也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养老保险的转移可能会造成农民工在申请领取养老金时争相涌往养老保险标准较高的城市。
最后,保险发放存在一定的问题。依据该《办法》农民工参保满15年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养老金;不满15年但符合年龄条件,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入户籍地新农保;未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首先,如果农民工满15年且符合申领条件,同时又购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是否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次,当农民工符合申领养老金条件又同时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二者的权益如何统一计算;最后,未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临时购买,权益如何计算。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农民工为国家的建设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养老问题上对其进行特殊照顾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加快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扩大农民工的强制参保范围
农民工由于文化的局限性,对社保政策和参保的重要性都没有清晰的认识。扩大农民工的参保范围,首先就应当让其对社保的政策、流程等都有一定的认知,了解参保能为其带来怎样的利益以及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对农民工强制参保的范围应当扩大,应当逐步涵盖所有农民工。但是,这显然对单位会造成很大压力,使其不愿大规模聘用农民工。所以,我认为可以分为三类进行处理,一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是与单位或雇主建立劳务关系的农民工;三是临时用工。按照这个顺序逐渐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减轻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进入门槛
农民工参保低的根源就在于缴费高和缴费周期长。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减轻农民工和单位的缴费比例,增加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其工作强度大、危险性高,我认为应当适当降低缴费年限,让农民工提前安享晚年。
(三)加大农民工养老的政府义务
农民工对国家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国家在他们年老的时候当然应当对其进行特殊的帮扶。例如,给予为农民工集中进行养老保险的单位一定的税收优惠,再次降低农民工的缴费额度等等。
参考文献:
[1]王赵铭.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其思考[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
[2]伍艳.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过渡性制度的法律分析——兼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J].人口与经济,2010(3).
(作者简介:王媛媛(1988.10-),女,四川乐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