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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现象具有普遍性、严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这是由政府行为偏差、法律制度欠缺、工会组织软弱、劳动者自我维权能力弱、企业劳动法律意识淡漠等因素造成的。应在提高全社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法律、工会和劳动者自身等力量的共同作用,使企业“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