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及突破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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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但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本文拟构建一个三主体框架—从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方面,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约因素;三主体框架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8-0068-04
  
  一、引言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WTO“绿箱政策”下一项重要的农业保护措施。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18个百分点,自然保护成本高27个百分点,生态恢复成本高36个百分点, 2007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亿人次不同程度受灾,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363亿元。这种生态环境的先天脆弱性使农业保险保障更为重要和迫切。
  为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国内学者进行了很多研究。王和、皮立波(2004)以及温蓓(2006)等学者探讨了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和策略选择,提出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模式。陈华、魏朝富 (2007)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托及其价值,提出农业保险的政府保护可以通过市场化运行,通过提高政府补贴的效率和控制政府补贴总量,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成为可能。由此可见,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的共同努力。本文拟依照三主体的框架对发展农业保险进行探讨。
  
  二、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逐步萎缩的过程,2004年以来保费收入虽然有所上升,但农业保险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迅速发展而农业保险业务却不尽人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渐趋萎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8.61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虽然从2005年开始出现上升趋势,但2006年保费收入为8.46亿元,仍不及1992年的水平。
  险种方面,1982年农业保险恢复后,险种最多时达100多个,其中主要标的物有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烟叶、棉花、甜菜、西瓜、亚麻等经济作物,以及耕牛、奶牛、猪、羊、鸡等,此外还试办了森林、果树保险。但众多险种的开展并没有维持多久, 1994年险种开始不断减少,截至目前农业保险险种仅剩下30多个。而且人保公司2003年末在海外上市,又进一步将农业保险中一些长期亏损的险种剥离出去。有些地区只保留了极个别险种,如耕牛和森林保险。
  (二)农业损失日益严重而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二十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 2007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亿人次不同程度受灾,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363亿元。在自然灾害中农业损失最为严重、最为广泛,全国平均每年大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有2亿多农村人口遭受各种灾害的经济损失。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约8.15亿元,而2004年仅2.89亿元,占农业灾害损失的0.5%左右,2006年有所回升,但只相当于1992年的72%;农业保险承保面与可保面之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三主体的分析框架
  
  (一)从农民角度分析
  首先,农民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难以实现。农业保险的费率是根据农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厘定的。然而众所周知,中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要远远大于普通财产保险,这使农业保险的费率必然大大高于普通财产保险费率。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调查了解到,普通财产的保险费率以千分之几计算,而农业保险费率则要以百分之几计算。中国农业保险除极个别险种(如森林、火灾险)外,其费率最低也在2%,有的甚至高达15—20%,要收入水平相对低下的农民仅靠自身的经济能力去承受比普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的农业保险,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其次,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农民风险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市场需求程度的高低,影响着农险的开办与发展。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在自然经济下形成的自给自足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了“靠天吃饭”,对农业生产的风险防范不太注重。实践证明,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较少发生,那么当年的农业承保面积和保险金额便大幅度下降。有的地区农民甚至认为农业保险是农村“乱收费”的项目之一,加重农民负担,能免则免。这些较弱的风险意识导致的最终结果是使得农业保险处于尴尬境地。
  (二)从保险公司角度分析
  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它们的目标。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不得不顾及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优化险种,提高经济效益。而农业保险是一个高风险、高费用、高难度的保险。如果依照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原则,势必要收取很高的保费,农民难以接受,也无力承担,这样使农业保险经营很难盈利。
  其次,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率一直居高不下 。尽管我国农业保险从一开始就采取“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的办法,然而由于农业保险的自然风险较高,且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开办农业保险业务25年来,除两年微利外,其余年度全部处于亏损状态。据资料统计,1982—2006 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6.94亿元 ,累计赔款支出82.29亿元,赔付率84.89%,再加上其他费用,平均综合赔付率将超过120%,大大高于国际上70%的临界点。
  截至2007年初,全国39家财险公司中仅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 阳光 、安盟四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其余33家基本不涉足农业保险)。然而,我国农业保险的试点时间不长且仅限于局部地区,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区域性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十分有限且面临着居高不下的赔付率。
  (三)从政府的角度分析
  农业保险是政府保护农业、稳定农村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工具,在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已受到广泛重视,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有增无减。相比较而言,中国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从各个方面讲都远远不够。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缺少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政府的财政补贴。1995年通过实行、2002年修订的现行《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另外,由于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而我国现有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只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许多商业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开设农业保险。
  
  四、国际上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实行政府主导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加拿大,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是农民均自愿投保,农民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捐助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并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和保险互助会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一切农作物险。
  (二)民办公助方式
  民办公助是部分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无论是一切险还是特定灾害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开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三)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
  亚洲的部分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这些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特点大致如下: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和小麦(泰国和印度也有棉花),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性,应该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
  五、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支撑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农业法》中也只是略有涉及,所以必须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再保险机制、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保险,国家可借鉴与银行业发展类似的道路,建立政策性的由国家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民参保方式上可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农险经验,如可自愿投保,但不投保的享受不到政府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等,这样可减少农民逆向选择的问题。第二,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当巨灾发生的时候,无论是国家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还是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损失,所以必须通过双方的合作共同承担,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把对农业保险业务减免的税收转作农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重灾,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例,启动重灾风险基金,由国家保险公司担任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双方按照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三,对农民参保费进行直接补助。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上一些农业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都采用这种形式,美国补贴保费的53%,加拿大补贴保费的50%,日本补贴保费的40—80%。我国在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由于有财政补贴,农险保费率降低了,不仅可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还可不断地扩大农险险种。
  (二)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益
  第一,对于专业性的农险公司,推广实施“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通过一些有效益险种的赢利经营,可弥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如经保监会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除经营传统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经营涉及农户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险种,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整体运作还是较好的。而对于一般的寿险财险公司,更是可通过其它各种险种的开发和销售来贴补农险。第二,通过资本市场,将巨灾风险证券化。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不能较好地处理农业巨灾风险。国外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主要产品是“巨灾债券”:此计划能使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巨灾风险转移给一个信托账户。市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一个信托账户,再由受托人购买国库券;如果指定的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可以得到信托账户中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而不需偿还原投资者;如果指定的巨灾风险没有发生,投资者即可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附加的、由市场决定的利息金额。这是迄今为止最成功、最典型、最重要的一种巨灾证券。第三,保险公司要重视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中心环节,也是保险企业的重要职责。开展防灾防损既可促进被保险人改善经营管理、保障社会财富和人民财产安全,还可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特别是对于农业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多数是来自于自然灾害,防灾防损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保险企业要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合作,特别是当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保险企业要通过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提前将信息通知给农民,以便让他们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应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引导,向农民讲解参保的意义,增强其防范风险意识,同时设立专项基金,出台相关政策,来支持农户参保。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教育,既要考虑到农村地域分散、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等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民文化水平低、小农意识严重等特点。一是宣传形式要多种多样。例如,政府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学习保险知识,再由基层干部向农户宣传;派遣保险销售人员下乡举办各种农业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耐心给农民讲解;组织高校保险专业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向农民宣传;编写农业保险简易读本,组织农民学习,如举办农民夜校等,普及农业保险基本知识。二是宣传方式要有针对性。例如,选择在当地有影响的乡镇干部,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要抓住农民最为关心的话题和利益,提高宣传吸引力,避免造成逆反心理。宣传的内容要实实在在、贴近生活,通过典型实例重点讲解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让他们了解保险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互助机制,避免强制性的负面影响。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农业保险、接受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样,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多了,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得到了满足,保险标的的分散程度加大,农业保险赔付率自然也就能降低,农业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得到提高,农业保险也就具备了自我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祖荣:《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技术障碍与技术选择》,《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
  [2]刘京生:《构建多层次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中国金融》2006年第11期。
  [3]张忠明等:《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扰因素分析》,《重庆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编辑 耿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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