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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生的一起未满12周岁儿童违法骑乘共享单车的交通事故中,儿童的监护人将肇事人与共享单车公司诉诸法院,该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的具体划分问题成为审判关键。违法儿童具有利用漏洞解锁共享单车的过错以及违章骑乘共享单车的过错,故而首先应当由该儿童承担高于50%的责任,具体来说由该儿童父母自担监护不利责任,其次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共享单车公司、共享单车的前使用人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份承担“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