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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立法者未赋予值班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大打折扣,严重削弱了值班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导致实践中出现值班律师没有会见权、阅卷权、量刑辩护流于形式等问题。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身份,有利于提高值班律师的辩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