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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是诉讼中极其重要的问题,尤其表现在证据领域之中,一方面可以防止法官心证的秘密性,另一方面,能真正有助于充实审理内容,及时保护当事人之实体上及程序上利益。应该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释明的情形与释明界限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同时,法官对证据行使释明权应该受到规则之治、裁判制度、上诉制度及社会舆论监督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