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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滑坡的现状
1、制造虚假新闻与有偿新闻现象。2001年,上海《新闻记者》杂志社做了一次全国“十大假新闻”的专题,原本只是一次性栏目,不料这个栏目马上成了各种揭露虚假新闻得以“投诉”的地方,面对不断涌来的大量材料,该刊编辑部不得不每年做一次,而且大有刹不住车的趋势。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不尊重事实,误导群众甚至严重危害社会。如2006年,《信息时报》记者黄熙灯,因为自己在街上买了一个不太好的西瓜,没有经过调查就想当然地写了“哗众取宠”的假新闻——《广州市面出现注水西瓜》一文(“荣获”2006年十大假新闻),造成广东、河南两省部分西瓜卖不出去。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出面辟谣后,才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
2、热衷于“走穴”现象。像演员为了捞外快而私自外出演出一样,如今的新闻媒介里也出现了类似演员“走穴”的行为。他们并不是凭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感,出现在最需要关注的社会难点、焦点事实现场,而是更热衷于前往省时省事又有好处的某些场合。如借参加某些新闻发布会获取好处。一般是被采访单位做好充分准备,然后约好记者到饭店宴请,给记者发“辛苦费”。记者便走马观花,靠被采访单位负责人精心准备的汇报和文字材料,写出所需的新闻稿件,然后接受“红包”。
3、部分编外记者行为失范现象。新时期在新闻传媒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按企业的方式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正式编制的“新闻记者”——编外记者。如许多刊社从2000年开始就没有增加或很少增加过正式用人编制名额,但实际用人量却是正式编制人员的好几倍。
这些编外记者既为新闻媒体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同时带来了新的问题。编外记者大致有两类人,一类是有些社会经验,善于联络各方面的自由文化人;另一种是刚刚走出校园不久的新闻学专业毕业生。许多媒体为了搞活经济,补充自身记者队伍的不足,大量聘用这些人当编外记者。据中国人力资源网发布的“2005年中国企业招聘调查”数据显示,向外招聘普通员工最多的是传媒行业,高达51%,说明该行业普通员工的流动率最大。而这些编外记者常常要冲在最前线,但又往往和编制内记者同工不同酬,导致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势必寻找种种机会,以求补偿。他们中的一些人,借采访报道之名,利用职务之便,拉关系,拉生意、做掮客,从中谋取私利。
二、提升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途径
1、增强社会责任感,立足行业自律。一般而言,对于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控制有三种模式:受众控制、第三方控制、同行控制。新闻传播是传受互动的过程,没有受众传播者是很难生存的,为了形成良好的传受渠道,传媒人必须接受一定的法规与纪律约束,同时要形成自觉接受社会公众认可的自律意识与精神。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提高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水平,既要对记者进行新闻专业主义的教育,又要使记者接受新闻法律规范的约束,体现记者的职业本色。
“新闻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是指新闻职业道德区别于包括一般社会公德和别种行业职业道德在内的其他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既然是内在的规定,那么就必须要通过自律的方式才能发挥作用。它不同于新闻法规,也不同于新闻纪律,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只有新闻工作者真心接受并付之实施到工作当中,才能从“人”这个根本上解决问题。曾经专门研究新闻道德问题的董炜博士指出:“新闻道德是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直接决定于新闻事业的性质,并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不断发展变化的,依靠新闻工作者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进行善恶评价的,调节人们新闻传播关系和规范人们新闻传播行为的一种社会道德现象。”因此,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必须强调不断增强记者的社会责任感,立足行业自律。
2、出台专门规范记者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本应是解决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滑坡的最好途径。但是,由于我国传媒行业组织天生的某些不足,更需要加强他律。现在能够被执行的对传媒职业行为的约束,即由众多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构成的一类他律,还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完善。
如《中国广播电视报纸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新闻工作者,“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这样的字眼其实是缺乏强制的法律效力。美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但在相关的新闻法制中规定:已刊布的新闻若非完全真实并对某人之名誉已造成损害的,可构成诽谤罪。“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真实报道或言论,对其职务或特别职业产生大的影响,给其带来损失者,可以‘恶意捏造’定罪。”相比之下可以看出,西方对于假新闻的处罚是明晰而严格的,而我国所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就惩罚这块,则显得含糊不清。现实提醒我们有必要尽快出台规范记者行为的明晰法律法规。
3、加强新闻学教育,培育高素质的记者队伍。进入21世纪的信息时代,新闻传播已经成为更受世人关注的第四大产业,它对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呼唤新闻传播的全球化开放视野,也要求新闻记者应具有更高的素质和层次。目前,我国新闻记者队伍虽以向高学历、低龄化方向发展,但距新时代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的新闻教育还很有必要从高等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乃至广义的社会新闻教育方面大力推进。我们既要提高专业新闻人的素质,又要提高社会受众的接受水平能力;要在培育优良的新闻记者队伍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社会新闻传播环境。
首先,新闻院校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加强对职业道德的教育;其次,新闻单位在选拔人才的时候,要着重对记者的职业道德和人品进行考察,而不是一味的要求业务能力的高低。新闻记者担负着媒体第一重把关人的职责,他们决定着那些信息能够进入传播过程,哪些不能进入。现阶段随着媒体的监督力量越来越大,记者的把关人职责也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加强新闻记者职业教育,积极培育优秀的新闻人才更显得十分重要。
1、制造虚假新闻与有偿新闻现象。2001年,上海《新闻记者》杂志社做了一次全国“十大假新闻”的专题,原本只是一次性栏目,不料这个栏目马上成了各种揭露虚假新闻得以“投诉”的地方,面对不断涌来的大量材料,该刊编辑部不得不每年做一次,而且大有刹不住车的趋势。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不尊重事实,误导群众甚至严重危害社会。如2006年,《信息时报》记者黄熙灯,因为自己在街上买了一个不太好的西瓜,没有经过调查就想当然地写了“哗众取宠”的假新闻——《广州市面出现注水西瓜》一文(“荣获”2006年十大假新闻),造成广东、河南两省部分西瓜卖不出去。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出面辟谣后,才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
2、热衷于“走穴”现象。像演员为了捞外快而私自外出演出一样,如今的新闻媒介里也出现了类似演员“走穴”的行为。他们并不是凭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感,出现在最需要关注的社会难点、焦点事实现场,而是更热衷于前往省时省事又有好处的某些场合。如借参加某些新闻发布会获取好处。一般是被采访单位做好充分准备,然后约好记者到饭店宴请,给记者发“辛苦费”。记者便走马观花,靠被采访单位负责人精心准备的汇报和文字材料,写出所需的新闻稿件,然后接受“红包”。
3、部分编外记者行为失范现象。新时期在新闻传媒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按企业的方式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正式编制的“新闻记者”——编外记者。如许多刊社从2000年开始就没有增加或很少增加过正式用人编制名额,但实际用人量却是正式编制人员的好几倍。
这些编外记者既为新闻媒体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同时带来了新的问题。编外记者大致有两类人,一类是有些社会经验,善于联络各方面的自由文化人;另一种是刚刚走出校园不久的新闻学专业毕业生。许多媒体为了搞活经济,补充自身记者队伍的不足,大量聘用这些人当编外记者。据中国人力资源网发布的“2005年中国企业招聘调查”数据显示,向外招聘普通员工最多的是传媒行业,高达51%,说明该行业普通员工的流动率最大。而这些编外记者常常要冲在最前线,但又往往和编制内记者同工不同酬,导致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势必寻找种种机会,以求补偿。他们中的一些人,借采访报道之名,利用职务之便,拉关系,拉生意、做掮客,从中谋取私利。
二、提升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途径
1、增强社会责任感,立足行业自律。一般而言,对于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控制有三种模式:受众控制、第三方控制、同行控制。新闻传播是传受互动的过程,没有受众传播者是很难生存的,为了形成良好的传受渠道,传媒人必须接受一定的法规与纪律约束,同时要形成自觉接受社会公众认可的自律意识与精神。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提高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水平,既要对记者进行新闻专业主义的教育,又要使记者接受新闻法律规范的约束,体现记者的职业本色。
“新闻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是指新闻职业道德区别于包括一般社会公德和别种行业职业道德在内的其他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既然是内在的规定,那么就必须要通过自律的方式才能发挥作用。它不同于新闻法规,也不同于新闻纪律,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只有新闻工作者真心接受并付之实施到工作当中,才能从“人”这个根本上解决问题。曾经专门研究新闻道德问题的董炜博士指出:“新闻道德是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直接决定于新闻事业的性质,并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不断发展变化的,依靠新闻工作者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进行善恶评价的,调节人们新闻传播关系和规范人们新闻传播行为的一种社会道德现象。”因此,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必须强调不断增强记者的社会责任感,立足行业自律。
2、出台专门规范记者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本应是解决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滑坡的最好途径。但是,由于我国传媒行业组织天生的某些不足,更需要加强他律。现在能够被执行的对传媒职业行为的约束,即由众多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构成的一类他律,还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完善。
如《中国广播电视报纸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新闻工作者,“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这样的字眼其实是缺乏强制的法律效力。美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但在相关的新闻法制中规定:已刊布的新闻若非完全真实并对某人之名誉已造成损害的,可构成诽谤罪。“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真实报道或言论,对其职务或特别职业产生大的影响,给其带来损失者,可以‘恶意捏造’定罪。”相比之下可以看出,西方对于假新闻的处罚是明晰而严格的,而我国所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就惩罚这块,则显得含糊不清。现实提醒我们有必要尽快出台规范记者行为的明晰法律法规。
3、加强新闻学教育,培育高素质的记者队伍。进入21世纪的信息时代,新闻传播已经成为更受世人关注的第四大产业,它对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呼唤新闻传播的全球化开放视野,也要求新闻记者应具有更高的素质和层次。目前,我国新闻记者队伍虽以向高学历、低龄化方向发展,但距新时代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的新闻教育还很有必要从高等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乃至广义的社会新闻教育方面大力推进。我们既要提高专业新闻人的素质,又要提高社会受众的接受水平能力;要在培育优良的新闻记者队伍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社会新闻传播环境。
首先,新闻院校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加强对职业道德的教育;其次,新闻单位在选拔人才的时候,要着重对记者的职业道德和人品进行考察,而不是一味的要求业务能力的高低。新闻记者担负着媒体第一重把关人的职责,他们决定着那些信息能够进入传播过程,哪些不能进入。现阶段随着媒体的监督力量越来越大,记者的把关人职责也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加强新闻记者职业教育,积极培育优秀的新闻人才更显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