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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证遗嘱就是指由遗嘱人订立并由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我国的遗嘱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则是公证机关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及出具法律文书—公证书,以此来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法律效力是具有优先性的。笔者浅析公证遗嘱,将从公证遗嘱的历史发展、公证遗嘱审核程序、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 公证遗嘱 效力 变更和撤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8-01-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公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后,有了一定的财富剩余,社會关系的复杂化,处理财产的方式也成为财产所有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怎样妥善处理身后财产,因此设立遗嘱则是保障遗嘱人的财产处置权及其合法真实意思的体现,使遗嘱人的愿望得以实现。公证遗嘱的效力得以实现则是对遗嘱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和财产权的维护。
一、公证遗嘱的历史发展
遗嘱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有遗嘱方面的规定,到了公元前200年,遗嘱在罗马已为普通人所使用。现代各国法上的遗嘱已成为个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死后安排的手段。我们国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司法实践来看,一直保护遗嘱继承权,1982年,我国逐渐开始重建和恢复公证机构,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的业务项目,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贯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承认真实合法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继承法》一方面认可遗嘱自由, 另一方面对遗嘱的效力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更有利于稳定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团结。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对遗嘱经过审查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公证活动。公证遗嘱方式是设立遗嘱的方式中最严格的一种,更能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处理纠纷也更可靠,其效力是具有优先性的。
二、公证遗嘱的审核程序
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1、公证机关在受理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对遗嘱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公证人员通过询问立遗嘱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等认真收集证据。
2、在受理申请后,公证人员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客观的最大限度的确认遗嘱的内容是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对遗嘱内容仔细审核,确保无误,保证公证遗嘱的正确性。
3、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时,要确认公证遗嘱的内容是不是真实,语言是不是准确,表达叙述是不是符合立遗嘱人的语言习惯,对立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对立遗嘱人进行录音或录像时要运用好的录像设备,声像俱全比单一的录音更有说服力。录像应从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询问时开始到当事人在公证遗嘱书上签名或捺指印后结束,遗嘱录像最好有专门的录像室以确保安静无杂音。
4、 公证员经审查可以出具公证书的,连同卷宗报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出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除法律另有规定,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公证遗嘱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进一步明确了:立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此通过遗嘱公证的严格审核程序是对立遗嘱人的合法申请增加了公信力与证明力。可见遗嘱公证的形式是严格的,效力是优先的。
四、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并不表示遗嘱人一经订立公证遗嘱就无法变更和撤销,随着社会的变化及发展趋势,老龄化、公益化、及成员间的关系化等等,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况会有所增加。《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一款的规定,体现了遗嘱人变更和撤销的自由权利。公证遗嘱效力虽然优先,但并不能就表示遗嘱人无法变更和撤销经订立的遗嘱公证。但遗嘱公证相对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形式要具有特殊性和保障性。那么对遗嘱公证的变更和撤销,其效力是怎样的呢?
1、遗嘱公证的撤销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进行审核,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要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公证员要耐心倾听与帮助遗嘱人解答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这样体现了公证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2、撤销和变更遗嘱后,所立新遗嘱公证更要严格按照公证细则来审核和完成,对遗嘱人所述理由进行笔录记载,记录在卷。新立遗嘱其效力是不变的。
3、只有遗嘱人才能撤销或变更遗嘱公证,其他人无权使用该项权利。这项工作实际上存在一种风险性。遗嘱受益人对遗嘱内容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就会加怒于公证机关,为此我们只能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从防范和控制两个角度来降低公证遗嘱的风险,遗嘱公证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良好的执法环境。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的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完善司法程序,尊重保障人权。公证机关作为国家公证机关,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保障国家及公民的权益。遗嘱公证作为众多公证业务的一项,则更能体现对公民所有财产的保护和尊重。遗嘱公证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但也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守法规,有清晰的和科学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公证事业发展更加有效。
关键词 公证遗嘱 效力 变更和撤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8-01-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公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后,有了一定的财富剩余,社會关系的复杂化,处理财产的方式也成为财产所有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怎样妥善处理身后财产,因此设立遗嘱则是保障遗嘱人的财产处置权及其合法真实意思的体现,使遗嘱人的愿望得以实现。公证遗嘱的效力得以实现则是对遗嘱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和财产权的维护。
一、公证遗嘱的历史发展
遗嘱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有遗嘱方面的规定,到了公元前200年,遗嘱在罗马已为普通人所使用。现代各国法上的遗嘱已成为个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死后安排的手段。我们国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司法实践来看,一直保护遗嘱继承权,1982年,我国逐渐开始重建和恢复公证机构,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的业务项目,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贯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承认真实合法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继承法》一方面认可遗嘱自由, 另一方面对遗嘱的效力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更有利于稳定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团结。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对遗嘱经过审查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公证活动。公证遗嘱方式是设立遗嘱的方式中最严格的一种,更能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处理纠纷也更可靠,其效力是具有优先性的。
二、公证遗嘱的审核程序
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1、公证机关在受理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对遗嘱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公证人员通过询问立遗嘱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等认真收集证据。
2、在受理申请后,公证人员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客观的最大限度的确认遗嘱的内容是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对遗嘱内容仔细审核,确保无误,保证公证遗嘱的正确性。
3、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时,要确认公证遗嘱的内容是不是真实,语言是不是准确,表达叙述是不是符合立遗嘱人的语言习惯,对立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对立遗嘱人进行录音或录像时要运用好的录像设备,声像俱全比单一的录音更有说服力。录像应从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询问时开始到当事人在公证遗嘱书上签名或捺指印后结束,遗嘱录像最好有专门的录像室以确保安静无杂音。
4、 公证员经审查可以出具公证书的,连同卷宗报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出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除法律另有规定,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公证遗嘱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进一步明确了:立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此通过遗嘱公证的严格审核程序是对立遗嘱人的合法申请增加了公信力与证明力。可见遗嘱公证的形式是严格的,效力是优先的。
四、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并不表示遗嘱人一经订立公证遗嘱就无法变更和撤销,随着社会的变化及发展趋势,老龄化、公益化、及成员间的关系化等等,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况会有所增加。《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一款的规定,体现了遗嘱人变更和撤销的自由权利。公证遗嘱效力虽然优先,但并不能就表示遗嘱人无法变更和撤销经订立的遗嘱公证。但遗嘱公证相对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形式要具有特殊性和保障性。那么对遗嘱公证的变更和撤销,其效力是怎样的呢?
1、遗嘱公证的撤销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进行审核,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要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公证员要耐心倾听与帮助遗嘱人解答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这样体现了公证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2、撤销和变更遗嘱后,所立新遗嘱公证更要严格按照公证细则来审核和完成,对遗嘱人所述理由进行笔录记载,记录在卷。新立遗嘱其效力是不变的。
3、只有遗嘱人才能撤销或变更遗嘱公证,其他人无权使用该项权利。这项工作实际上存在一种风险性。遗嘱受益人对遗嘱内容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就会加怒于公证机关,为此我们只能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从防范和控制两个角度来降低公证遗嘱的风险,遗嘱公证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良好的执法环境。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的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完善司法程序,尊重保障人权。公证机关作为国家公证机关,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保障国家及公民的权益。遗嘱公证作为众多公证业务的一项,则更能体现对公民所有财产的保护和尊重。遗嘱公证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但也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守法规,有清晰的和科学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公证事业发展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