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

来源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du070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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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经由主债权让与而受让的情形则不可适用。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占有状态仅限于直接占有,而排除间接占有。冒名不动产抵押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并可有条件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如果出名人仅是登记名义人而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出名人则可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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