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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生于1979,死于2009。
1981年4月19日,在广东省电白县工商局,前去讨说法的该县农民汪庆被抓,后来被电白县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罪名有3个,其中最重的被判了9年,罪名是“投机倒把”。
这一罪名,在1982年改变了3万多人的命运。同时被改变的,还有中国发展的轨迹……
神奇的“二道贩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中国,徜徉在改革开放的宽松氛围里。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滋润的广大农村,正在释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电白县观珠镇农民汪庆,从时代的变迁中嗅到了商机。他把当地盛产的沉香从农民处收集过来,卖到国营的药材厂或医疗站,从中赚取差价。由于他讲信用、大方,脑袋又比较活络,逐渐打开了销路,销售额节节攀升,一时远近闻名。不仅农民求着汪庆,政府也找上门来。在最多的时候,汪庆做过9个公社的推销员。
当时,像汪庆这样的推销员不仅寻求成为国营企业的供货商,也在寻找国营企业外的其他目标。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国家允许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企业自销部分产品,其价格由市场决定。
由于长期被压抑的消费需求集中释放,流通不畅又造成供给不足,当时的市场价格要远远高出计划价格。其中的价格差被一些精明的生意人发现,流通领域一时热闹非凡。据统计,当时全国有各种公司30多万家,其中有三分之二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用温州“八大王”之一胡金林的话说,这些人就是“二道贩子”。
汪庆与公社的合作方式,是公社出钱,用来收购沉香,待沉香卖出后,原来的那笔钱,再加上双方约定的利润。一并还给公社。销售的货款不直接给汪庆,而是先给公社,再由公社转手。
汪庆的生意越做越大,在带给公社可观回报的同时,自己也收入颇丰。“最多的时候,我手里的流动资金有20多万元。每一年的收入都在两万元以上。”当时,一个处级干部的工资,一个月才上百元左右。
有钱后,他跑到广州,买了辆进口摩托车,从广州一直骑到300多公里外的家里;他还花了900多块钱,买了台上海产的“金星”牌电视机。
整治“笼外之鸟”
进入1981年,汪庆开始感觉情况有些不妙。
首先是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口风变了。1981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规定“个人未经工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农村社队集体,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
而就在半年前,在1980年6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中央仍然提出“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
中央对民营企业持续两年有余的第一轮整肃由此开始,其背景与政府前两年财政吃紧和国营企业的萎靡不振相关。
在国营企业的出路问题上,当时有两种声音:一种主张“放”,即把改革的重点放到“物价管理体制改革”和“流通渠道的改革”上面,逐步取消行政定价机制,建立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另一种则主张“收”,“加强集中统一”。这里面有个著名的“笼子与鸟”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国有经济体系就是一个大笼子,企业是笼中的鸟,它在笼中可以自由活动,但不能飞出这个笼子。
后一种声音由于契合了中央“走一步、看一步”的改革思路,最终说服了中央高层。这一思路的第一要务,就是对那些与国营企业抢原料、抢市场的“笼外之鸟”进行整治。
整治“笼外之鸟”的一个重要的武器,是“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被写入刑法,始于1979年。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没有规定投机倒把的具体罪状,而是将定罪的依据交给专政色彩甚浓的行政法律文件,这为其在执行中灵活处理提供了条件。一位刑法学者告诉某周刊记者,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那场对私有企业的整治中,这一罪名扮演着一个放大镜的角色。
定罪的逻辑
在被拘留的前一段时间,汪庆家里来了几名不速之客。汪庆本来以为,这说不定是又一拨报喜的官员——就在不久前,广东省的一位领导刚刚在一个大会上点名表扬了汪庆。
他后来知道,这些人是电白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该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他们看似无意地问了很多问题。这些人走后没几天,汪庆的一笔20余万元的货款就被冻结了。
汪庆的工商局之行,后来证明是自投罗网。在县工商局局长办公室,汪庆说明来意,局长就说汪庆“腐蚀了干部”。23岁的汪庆一时摸不着头脑,说:“我又没有硫酸,怎么会腐蚀领导?”工商局长于是给公安局打了个电话,随后赶到的警察把汪庆带走了。
后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起诉书中说:汪庆不择手段,大量贩卖贵重药品,从中牟利,严重违反了国发(1978)111号文件。
该文件强调,贵重药材由药材公司严格按照牌价统一收购、销售和组织进口。“对于非法倒卖贵重药材和贩卖假药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走私活动,各级卫生、医药、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和打击。”
但汪庆并不承认贩卖一说。他有两个证据:其一,他是为公社服务,他与公社之间签有合同,“我出去跑业务,都有政府部门盖有公章的介绍信。”
另一个理由是,汪庆的客户都是国家的单位,要么是医疗站,要么是药材厂。“都是占用这些单位的计划指标,价格也是计划价。”汪庆的任务,就是找到这些国营单位的业务员,希望能将一部分采购指标分给自己。作为报答,他有时候也遵照公社领导的指示,给这些业务员一些“表示”。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员动用了很多煽动性的语言。汪庆富裕后所买的很多东西,包括那辆日本进口的摩托车、日本进口的“梅花”牌手表以及上海产的“金星”牌电视机,都被公诉人员视为“罪证”。最让他们受不了的是,汪庆竟然带着老婆坐着飞机到处跑,还跑到天安门广场照了张合影,“而我们的县委书记,连广州都没有去过。”
温州的“八大王”之一胡金林在接受讯问时,也见识了大体相似的逻辑。当时,浙江省委工作组的人找他谈话,说:“我们(省委工作组)一个月300多元工资,你一年挣几十万元,这不是投机倒把是什么?这不抓你抓谁?”当时,他刚刚补齐了6万多元的零售税,但省委调查组显然意不在此。
汪庆承认,自己不加掩饰的暴富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了一些麻烦。一位曾在投机倒把办公室工作过的领导说,当时的很多投机倒把案,线索大都来自于举报。举报者既有群众,也有官员。后者由于长期受官本位的优越感支配,其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失落感更加难以捉摸。
汪庆最终被判了10年徒刑。除了投机倒把获刑9年外,他还有另外两个罪名:行贿罪和诽谤罪,前者被判了2 年,后者被判了1年。三罪合并,执行10年。
与投机倒把罪相比,他的另外两个罪名更加不可思议:行贿罪是因为他借给一名公社干部1000元,用来买耕牛:诽谤罪则是因为他抱怨看守所里卖的糖太贵。
此时,在浙江温州,“八大王”在惶惶然中相继落网。惟一逃过一劫的“螺丝大王”刘大源,在外面躲了整整三年时间,等他回到家乡时,面容枯槁,家人已不敢相认。
死亡之路
这一轮调控虽然让大部分私营企业噤若寒蝉,但市场的因素仍然在或明或暗间不断积蓄力量,最终在上世纪90年代初冲垮了价格双轨制。
1992年9月1日,国家物价局宣布将571种产品的定价权交给企业,另有22种产品的定价权也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延续11年有余的“价格双轨制”走向尾声,投机倒把罪从此失去了最重要的温床。
一个多月后,党的十四大召开,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新目标。
在1997年刑法修改中,投机倒把罪被废止,其调整范围被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非法转让罪和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替代。
1998年11月份,汪庆的案子在茂名中院再审。该院认为,汪庆推销沉香有合法身份,没有违反国家对中药材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规定,也未掺假,判决撤销电白法院一审和原湛江中院二审的判决,宣告汪庆无罪,发还原判予以没收的款物,其中包括2921公斤沉香,当时的价值已经高达几百万元。
在拿回无罪判决书的路上,汪庆不时把车停在路边,掏出判决书一看再看,看着看着就泪如泉涌。为了这个判决,他在1988年出狱后已经申诉了10年。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颁布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宣布废止。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一项内容,是删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这意味着,“投机倒把罪”在中国法律中的最后一块阵地从此消亡。
但汪庆被没收的近3000公斤沉香依然不见踪影。汪庆说,这些已经被没收28年的名贵中药材,今日价值早已过亿。
1981年4月19日,在广东省电白县工商局,前去讨说法的该县农民汪庆被抓,后来被电白县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罪名有3个,其中最重的被判了9年,罪名是“投机倒把”。
这一罪名,在1982年改变了3万多人的命运。同时被改变的,还有中国发展的轨迹……
神奇的“二道贩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中国,徜徉在改革开放的宽松氛围里。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滋润的广大农村,正在释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电白县观珠镇农民汪庆,从时代的变迁中嗅到了商机。他把当地盛产的沉香从农民处收集过来,卖到国营的药材厂或医疗站,从中赚取差价。由于他讲信用、大方,脑袋又比较活络,逐渐打开了销路,销售额节节攀升,一时远近闻名。不仅农民求着汪庆,政府也找上门来。在最多的时候,汪庆做过9个公社的推销员。
当时,像汪庆这样的推销员不仅寻求成为国营企业的供货商,也在寻找国营企业外的其他目标。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国家允许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企业自销部分产品,其价格由市场决定。
由于长期被压抑的消费需求集中释放,流通不畅又造成供给不足,当时的市场价格要远远高出计划价格。其中的价格差被一些精明的生意人发现,流通领域一时热闹非凡。据统计,当时全国有各种公司30多万家,其中有三分之二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用温州“八大王”之一胡金林的话说,这些人就是“二道贩子”。
汪庆与公社的合作方式,是公社出钱,用来收购沉香,待沉香卖出后,原来的那笔钱,再加上双方约定的利润。一并还给公社。销售的货款不直接给汪庆,而是先给公社,再由公社转手。
汪庆的生意越做越大,在带给公社可观回报的同时,自己也收入颇丰。“最多的时候,我手里的流动资金有20多万元。每一年的收入都在两万元以上。”当时,一个处级干部的工资,一个月才上百元左右。
有钱后,他跑到广州,买了辆进口摩托车,从广州一直骑到300多公里外的家里;他还花了900多块钱,买了台上海产的“金星”牌电视机。
整治“笼外之鸟”
进入1981年,汪庆开始感觉情况有些不妙。
首先是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口风变了。1981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规定“个人未经工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农村社队集体,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
而就在半年前,在1980年6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中央仍然提出“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
中央对民营企业持续两年有余的第一轮整肃由此开始,其背景与政府前两年财政吃紧和国营企业的萎靡不振相关。
在国营企业的出路问题上,当时有两种声音:一种主张“放”,即把改革的重点放到“物价管理体制改革”和“流通渠道的改革”上面,逐步取消行政定价机制,建立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另一种则主张“收”,“加强集中统一”。这里面有个著名的“笼子与鸟”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国有经济体系就是一个大笼子,企业是笼中的鸟,它在笼中可以自由活动,但不能飞出这个笼子。
后一种声音由于契合了中央“走一步、看一步”的改革思路,最终说服了中央高层。这一思路的第一要务,就是对那些与国营企业抢原料、抢市场的“笼外之鸟”进行整治。
整治“笼外之鸟”的一个重要的武器,是“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被写入刑法,始于1979年。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没有规定投机倒把的具体罪状,而是将定罪的依据交给专政色彩甚浓的行政法律文件,这为其在执行中灵活处理提供了条件。一位刑法学者告诉某周刊记者,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那场对私有企业的整治中,这一罪名扮演着一个放大镜的角色。
定罪的逻辑
在被拘留的前一段时间,汪庆家里来了几名不速之客。汪庆本来以为,这说不定是又一拨报喜的官员——就在不久前,广东省的一位领导刚刚在一个大会上点名表扬了汪庆。
他后来知道,这些人是电白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该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他们看似无意地问了很多问题。这些人走后没几天,汪庆的一笔20余万元的货款就被冻结了。
汪庆的工商局之行,后来证明是自投罗网。在县工商局局长办公室,汪庆说明来意,局长就说汪庆“腐蚀了干部”。23岁的汪庆一时摸不着头脑,说:“我又没有硫酸,怎么会腐蚀领导?”工商局长于是给公安局打了个电话,随后赶到的警察把汪庆带走了。
后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起诉书中说:汪庆不择手段,大量贩卖贵重药品,从中牟利,严重违反了国发(1978)111号文件。
该文件强调,贵重药材由药材公司严格按照牌价统一收购、销售和组织进口。“对于非法倒卖贵重药材和贩卖假药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走私活动,各级卫生、医药、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和打击。”
但汪庆并不承认贩卖一说。他有两个证据:其一,他是为公社服务,他与公社之间签有合同,“我出去跑业务,都有政府部门盖有公章的介绍信。”
另一个理由是,汪庆的客户都是国家的单位,要么是医疗站,要么是药材厂。“都是占用这些单位的计划指标,价格也是计划价。”汪庆的任务,就是找到这些国营单位的业务员,希望能将一部分采购指标分给自己。作为报答,他有时候也遵照公社领导的指示,给这些业务员一些“表示”。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员动用了很多煽动性的语言。汪庆富裕后所买的很多东西,包括那辆日本进口的摩托车、日本进口的“梅花”牌手表以及上海产的“金星”牌电视机,都被公诉人员视为“罪证”。最让他们受不了的是,汪庆竟然带着老婆坐着飞机到处跑,还跑到天安门广场照了张合影,“而我们的县委书记,连广州都没有去过。”
温州的“八大王”之一胡金林在接受讯问时,也见识了大体相似的逻辑。当时,浙江省委工作组的人找他谈话,说:“我们(省委工作组)一个月300多元工资,你一年挣几十万元,这不是投机倒把是什么?这不抓你抓谁?”当时,他刚刚补齐了6万多元的零售税,但省委调查组显然意不在此。
汪庆承认,自己不加掩饰的暴富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了一些麻烦。一位曾在投机倒把办公室工作过的领导说,当时的很多投机倒把案,线索大都来自于举报。举报者既有群众,也有官员。后者由于长期受官本位的优越感支配,其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失落感更加难以捉摸。
汪庆最终被判了10年徒刑。除了投机倒把获刑9年外,他还有另外两个罪名:行贿罪和诽谤罪,前者被判了2 年,后者被判了1年。三罪合并,执行10年。
与投机倒把罪相比,他的另外两个罪名更加不可思议:行贿罪是因为他借给一名公社干部1000元,用来买耕牛:诽谤罪则是因为他抱怨看守所里卖的糖太贵。
此时,在浙江温州,“八大王”在惶惶然中相继落网。惟一逃过一劫的“螺丝大王”刘大源,在外面躲了整整三年时间,等他回到家乡时,面容枯槁,家人已不敢相认。
死亡之路
这一轮调控虽然让大部分私营企业噤若寒蝉,但市场的因素仍然在或明或暗间不断积蓄力量,最终在上世纪90年代初冲垮了价格双轨制。
1992年9月1日,国家物价局宣布将571种产品的定价权交给企业,另有22种产品的定价权也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延续11年有余的“价格双轨制”走向尾声,投机倒把罪从此失去了最重要的温床。
一个多月后,党的十四大召开,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新目标。
在1997年刑法修改中,投机倒把罪被废止,其调整范围被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非法转让罪和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替代。
1998年11月份,汪庆的案子在茂名中院再审。该院认为,汪庆推销沉香有合法身份,没有违反国家对中药材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规定,也未掺假,判决撤销电白法院一审和原湛江中院二审的判决,宣告汪庆无罪,发还原判予以没收的款物,其中包括2921公斤沉香,当时的价值已经高达几百万元。
在拿回无罪判决书的路上,汪庆不时把车停在路边,掏出判决书一看再看,看着看着就泪如泉涌。为了这个判决,他在1988年出狱后已经申诉了10年。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颁布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宣布废止。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一项内容,是删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这意味着,“投机倒把罪”在中国法律中的最后一块阵地从此消亡。
但汪庆被没收的近3000公斤沉香依然不见踪影。汪庆说,这些已经被没收28年的名贵中药材,今日价值早已过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