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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招投标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为了防止参与投标各方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往往在有关招投标管理文件中对有效投标价的范围作出了硬性规定(基本上是以标底为基准,上下几个百分点,如水利部规定:上5%下8%)。这种做法,对控制低价中标,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通过对招投标工作的实际考察,笔者认为:在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中,将有效投标价的范围一次性定死的做法有失公允,其结果是弊大于利。 1 理论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