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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国别差异研究,探讨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足之处,并借鉴美国的先进之处,为提高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提供几点启示。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国别差异
会计信息披露一般可以分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相对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而言的,是公司管理层在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的情况下,自主的对公司财务、社会责任和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补充和深化。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于消除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资本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而投资者越来越关注这方面信息的披露。
一、美国自愿性信息披露
美国证券市场被称为无摩擦(frictionless)的完美市场,它的信息披露要求可以说是全世界最充分、全面的。在如此充分的信息披露环境下,公司自愿披露的空间相对较窄。尽管如此,SEC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包括盈利预测在内的各种信息。阿瑟·莱维特(美国证监会前主席)在《谈投资者保护》一文中指出:“市场可以离开许多因素而运转,但是市场不可以没有投资者,这就是为什么必须把他们的利益放在首位;只有美国看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才会看重美国,这就是我们证监会要不惜一切努力达到的目的”。美国为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指引,鼓励披露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公司核心能力,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预先警示原则是指当提出预测性财务报表或意见时,如盈利预测、意见、估算或预计等,若其中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且这些陈述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的总体信息组合,则该预测性报表将不构成证券欺诈行为。安全港规则规定:预测性信息披露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免于诉讼责任:(1)不重要的,未引起损失;(2)对可能引起事后偏离的重要因素进行了事先的警示性说明;(3)具备一般常
识(common knowledge)就能辨认出报告是错误的或是误导的。
二、中国自愿性信息披露
2003年10月21日,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在该指引中首次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这标志着自愿性信息披露从法规上纳入到我国信息披露体系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1月出台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增强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7月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25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一次将社会责任引入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美国相比,目前我国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只是在政府监管框架之中留有一定余地,并没有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系统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增加自愿披露内容。
三、对中国的启示
(1)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而言,自愿性信息计量和披露具有复杂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具有挑战性。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随意披露,策略性披露,甚至是恶意的操作性披露,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2)鼓励并保护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我国可以在不影响合法性和统一性原则下,借鉴美国的做法,为了防止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引起的诉讼和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应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只要不是恶意的虚假披露以误导投资者,就应当免除企业的责任,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不会打击企业披露信息的积极性。(3)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加强自愿披露以下信息:第一,公司的战略性信息。包括公司的战略描述,实现公司战略的时间表,战略对当前业绩和未来业绩的影响,以及实现战略的障碍等。第二,预测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对公司做出投资决策的时候,不仅要衡量公司的现在,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公司的未来,因此预测性的信息对于他们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第三,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应关注环境保护、公益捐助等问题。
参 考 文 献
[1]王惠芳.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国别差异及其启示[J].山东经济.
2006(5):83~85
[2]何卫东.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J].深交所研究报告.
2003
[3]屈志凤.中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比较[J].财会月刊.
2009(12)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国别差异
会计信息披露一般可以分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相对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而言的,是公司管理层在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的情况下,自主的对公司财务、社会责任和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补充和深化。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于消除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资本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而投资者越来越关注这方面信息的披露。
一、美国自愿性信息披露
美国证券市场被称为无摩擦(frictionless)的完美市场,它的信息披露要求可以说是全世界最充分、全面的。在如此充分的信息披露环境下,公司自愿披露的空间相对较窄。尽管如此,SEC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包括盈利预测在内的各种信息。阿瑟·莱维特(美国证监会前主席)在《谈投资者保护》一文中指出:“市场可以离开许多因素而运转,但是市场不可以没有投资者,这就是为什么必须把他们的利益放在首位;只有美国看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才会看重美国,这就是我们证监会要不惜一切努力达到的目的”。美国为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指引,鼓励披露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公司核心能力,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预先警示原则是指当提出预测性财务报表或意见时,如盈利预测、意见、估算或预计等,若其中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且这些陈述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的总体信息组合,则该预测性报表将不构成证券欺诈行为。安全港规则规定:预测性信息披露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免于诉讼责任:(1)不重要的,未引起损失;(2)对可能引起事后偏离的重要因素进行了事先的警示性说明;(3)具备一般常
识(common knowledge)就能辨认出报告是错误的或是误导的。
二、中国自愿性信息披露
2003年10月21日,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在该指引中首次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这标志着自愿性信息披露从法规上纳入到我国信息披露体系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1月出台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增强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7月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25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一次将社会责任引入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美国相比,目前我国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只是在政府监管框架之中留有一定余地,并没有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系统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增加自愿披露内容。
三、对中国的启示
(1)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而言,自愿性信息计量和披露具有复杂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具有挑战性。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随意披露,策略性披露,甚至是恶意的操作性披露,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2)鼓励并保护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我国可以在不影响合法性和统一性原则下,借鉴美国的做法,为了防止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引起的诉讼和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应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只要不是恶意的虚假披露以误导投资者,就应当免除企业的责任,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不会打击企业披露信息的积极性。(3)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加强自愿披露以下信息:第一,公司的战略性信息。包括公司的战略描述,实现公司战略的时间表,战略对当前业绩和未来业绩的影响,以及实现战略的障碍等。第二,预测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对公司做出投资决策的时候,不仅要衡量公司的现在,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公司的未来,因此预测性的信息对于他们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第三,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应关注环境保护、公益捐助等问题。
参 考 文 献
[1]王惠芳.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国别差异及其启示[J].山东经济.
2006(5):83~85
[2]何卫东.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J].深交所研究报告.
2003
[3]屈志凤.中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比较[J].财会月刊.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