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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秦光荣受贿案,对被告人秦光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秦光荣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秦光荣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秦光荣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股权转让、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8年期间,秦光荣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9万余元.2019年4月6日,秦光荣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