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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数年来一直是环境法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这是一项关乎长远的浩大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本文权为一片砖瓦。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其一、现实层面,严峻的环境形势彰显《环保法》修改的迫切性;其二、理论层面,可持续发展观的勃兴昭示《环保法》修改的必然性;其三、技术层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弱势和不足突显《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紧迫性。近年来,我国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很丰富,但是极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方面是空前繁荣的环境立法,出现各种法律法规遍地开花;另一方面是大部分法律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严重的环境危机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浪费资源现象更是非常严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措施不得力。上述现象的出现是和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密切相关,同时法律体系的不完整、不健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关注度在逐渐增加,对环境资源的法律体系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也有大幅度的提高。本文首先从宏观理论背景出发,然后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资源法体系上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同时在此基础之上,从整合现行的环境资源法体系、改善体系构建的方式、方法等两个方面,笔者提出了完善环境资源法体系完善的构想和对策。
从环境和资源法律的实际的影响效果来看,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其法律效率低下的关键因素。“九龙管水”“九龙治水”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协调与配合,使污染管理、资源开发人员、排污人员相分离,管理人员只负责收费而不去治理,资源开发人员不仅要开发而且还要治理,而排污人员只负责交费,这样下去的话,水资源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很多这样的例子。由于环境和资源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整体效应难以得到充分发挥。①
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得到世界上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从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发展经济同保护环境与资源相互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并明确指出了它们应当是相互联系的。其后,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多个领域的专家分别提出了有一定差异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但其中有一个共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长期性、系统性、综合性的最终目标,除了要运用行政、经济等机制外,法律也是不可或缺的机制之一。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汇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也具体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性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标准作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发展生存原则纳入它们的国家宪法和立法中;所有国家应制定保护人权、子孙后代利益及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可持续的社会的原则应纳入宪法以及国家管理和政策的其他基本概念之中;应该对现成的法律的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其弱点;到20世纪末,所有地方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以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
尽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有一定争议。但其在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传统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另外对于一些部门法,还可以根据其调整方法划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领域的法律体系层出不穷,部门法划分局限日益显现,划分的必要性也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质疑。现在划分部门法不应抱残守缺,应突破传统界限,以社会现实为考量基准,如果某一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数量、规模、体系上自成一体,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成矣。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体系上均已自成一体,在实践中也在独立发挥着保护环境、资源,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然为一独立之法律部门。但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既与国家、民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密不可分,同时也与学界的理论研究水平、立法的质量、执法的效果休戚相关。
法治完善的最基本的意义或条件有两个:“第一条就是必须有基于公平、正义、科学依据上的覆盖到社会生活各个角落的法律体系;第二条就是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严格地来执法,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行为标准,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安全依赖”。法律体系是完善法律的基本环节,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更好地体现出整个作用。②环境资源的法律体系的完整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特性。由于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手段的复杂、调整对象范围的广泛,其价值概念有更显著的超前性、公共福利性,所以,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是高于其他任何法律体系而更加复杂的法律体系,重要性也会资源法律为持续改进的日益突出。
学习和吸收国外相关环境和资源法律体系的先进理论和研究结果,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和资源现状与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和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相关环境和资源法律体系理论,通过比较研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和资源法律体系。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汪劲.《中圈环境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②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第l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参考文献:
[1]朴光洙,刘定慧,马品懿.《环境法与环境执法》.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肖剑明.《比较环境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
[4]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关注度在逐渐增加,对环境资源的法律体系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也有大幅度的提高。本文首先从宏观理论背景出发,然后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资源法体系上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同时在此基础之上,从整合现行的环境资源法体系、改善体系构建的方式、方法等两个方面,笔者提出了完善环境资源法体系完善的构想和对策。
从环境和资源法律的实际的影响效果来看,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其法律效率低下的关键因素。“九龙管水”“九龙治水”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协调与配合,使污染管理、资源开发人员、排污人员相分离,管理人员只负责收费而不去治理,资源开发人员不仅要开发而且还要治理,而排污人员只负责交费,这样下去的话,水资源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很多这样的例子。由于环境和资源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整体效应难以得到充分发挥。①
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得到世界上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从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发展经济同保护环境与资源相互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并明确指出了它们应当是相互联系的。其后,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多个领域的专家分别提出了有一定差异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但其中有一个共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长期性、系统性、综合性的最终目标,除了要运用行政、经济等机制外,法律也是不可或缺的机制之一。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汇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也具体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性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标准作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发展生存原则纳入它们的国家宪法和立法中;所有国家应制定保护人权、子孙后代利益及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可持续的社会的原则应纳入宪法以及国家管理和政策的其他基本概念之中;应该对现成的法律的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其弱点;到20世纪末,所有地方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以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
尽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有一定争议。但其在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传统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另外对于一些部门法,还可以根据其调整方法划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领域的法律体系层出不穷,部门法划分局限日益显现,划分的必要性也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质疑。现在划分部门法不应抱残守缺,应突破传统界限,以社会现实为考量基准,如果某一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数量、规模、体系上自成一体,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成矣。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体系上均已自成一体,在实践中也在独立发挥着保护环境、资源,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然为一独立之法律部门。但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既与国家、民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密不可分,同时也与学界的理论研究水平、立法的质量、执法的效果休戚相关。
法治完善的最基本的意义或条件有两个:“第一条就是必须有基于公平、正义、科学依据上的覆盖到社会生活各个角落的法律体系;第二条就是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严格地来执法,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行为标准,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安全依赖”。法律体系是完善法律的基本环节,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更好地体现出整个作用。②环境资源的法律体系的完整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特性。由于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手段的复杂、调整对象范围的广泛,其价值概念有更显著的超前性、公共福利性,所以,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是高于其他任何法律体系而更加复杂的法律体系,重要性也会资源法律为持续改进的日益突出。
学习和吸收国外相关环境和资源法律体系的先进理论和研究结果,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和资源现状与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和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相关环境和资源法律体系理论,通过比较研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和资源法律体系。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汪劲.《中圈环境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②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第l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参考文献:
[1]朴光洙,刘定慧,马品懿.《环境法与环境执法》.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肖剑明.《比较环境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
[4]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