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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应该在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基础上,在遵循国际条约相关规定及充分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创立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法律法规,从而改变该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
关键词: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思路
1 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内反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基
本原则1.1 行为规制占有主导性的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己经从结构规制走向行为规制,特别是对于像微软公司一样的技术性大企业,采取分割或者剥夺专利权的做法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合理的。因此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应该将行为规制作为主导性措施。具体来看,应对知识产权领域内有可能因其垄断的滥用行为采取下列措施:对于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条款予以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纠正滥用知识产权优势和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以垄断取得为目的的知识产权集中给予的限制;对垄断行为给予处罚。
1.2 进行适当的结构规制
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法规制,适当的结构规制也是必需的,但应该符合“必要”和“有限”的原则。适当的结构规制所涉及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分割企业,这样可以达到分割原有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消除技术垄断、促进竞争和创新的目的,或者借此削弱企业垄断技术和市场的能力;打破技术标准,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对各种技术标准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构成垄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开放或公开技术标准,主要指形成的标准的规格和接口应向其他企业开放。但由于分割企业将会直接破坏刺激企业成长的激励机制,同时也可能带来更大的交易成本,因此一般情况不宜过多地使用结构规制。
1.3 补充性的预防性规制
由于在消费者中存在着“追随消费效应”,因此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产业形成初期就会急速的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为此反垄断机关应尽可能早的介入并实施适当的预防性干预措施。例如可以建立和完善对重要技术领域的重大专利的审查制度,明确该类专利授权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完善审查程序,以防止有关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重大专利申请和获得对国内企业造成严重损害。由此可以看出,补充性的预防性规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反垄断立法原则中也是占有一席之地的。
2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反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方式
第一,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形式就要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属于在没有具体制度或具体制度不明确时适用法律的原则,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以及反垄断法都没有明确法律规制的前提下,民法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仍然可以成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主要法律原则之一。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应该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综合知识产权法以及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垄断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第二,应该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就是在现有相关法律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从而使得在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为被控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甚至另行单独起诉。这就需要对我国《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或采取其他配套的措施,例如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等。
第三,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情况决定了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时应该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在具体的制定方法上,应在掌握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以此为基点,寻找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我国己经出台反垄断法,应以之为核心,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法律体系,并在反垄断法的领导下,利用多种法规、文件,尤其是带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文件对其进行补充和具体化。
第四,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执行机关。在具体的机构建设方面,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设置专门中央反垄断的执法机关,这不但要求政府授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更要授予其实体上的执法权,例如扣押,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职能。其次要分级别的建立一整套机构体
系,因为仅有中央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是无法准确快速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所以必须在省级甚至市级也设立相应的专门执法机关,同时保证各自的独立执法地位不受干扰。唯有如此,才可以准确快速的执行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措施。
第五,建立合理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随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也愈演愈烈,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市场经济市场行政管理这一单轨运行体制,“行政万能论”的思想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其他主题参与反垄断法律执行的积极性。而实际上,政府以有限的行政资源对繁冗复杂的各种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明显力不从心的,而中国经过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社会格局已经开始向多元利益主题转变。允许多样化的利益主体根据反垄断法律提起公益诉讼,不但有益于节省行政资源,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因此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体系中,应加入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
第六,建立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体系中,除了政府资源以及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外,还应加入知识产权权利人本身的自我约束。我国加入WTO以后,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纷争中的协调、谈判、制定技术标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不但可以为中国企业的合作,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技术的开发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而且可以引导中国企业在行业自律过程中达到避免知识产权滥用,相互进行监督,从而形成对市场垄断行为预防机制。因此,知识產权领域行业自律组织制度体系的建立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体系构建的重要一环。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民法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以及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和配合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综合规制,以期在根本上达到既要维护知识产权独占权的激励作用,并以此为基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又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性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制,以防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以微软垄断案为分水岭,昭示着世界范围内的法律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也己经开始步入新经济时代,新经济时代的法律不再仅仅停留在鼓励和维护权利所有人尤其是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利益的阶段,它已经逐渐超越所谓的“守夜人”的角色,开始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后果进行干涉。这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时代的要求。作为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更应该结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较为落后的现状,以已经出台的反垄断法为主干,制定其他辅助单行性立法,从而构建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宁立志主编.知识产权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思路
1 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内反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基
本原则1.1 行为规制占有主导性的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己经从结构规制走向行为规制,特别是对于像微软公司一样的技术性大企业,采取分割或者剥夺专利权的做法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合理的。因此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应该将行为规制作为主导性措施。具体来看,应对知识产权领域内有可能因其垄断的滥用行为采取下列措施:对于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条款予以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纠正滥用知识产权优势和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以垄断取得为目的的知识产权集中给予的限制;对垄断行为给予处罚。
1.2 进行适当的结构规制
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法规制,适当的结构规制也是必需的,但应该符合“必要”和“有限”的原则。适当的结构规制所涉及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分割企业,这样可以达到分割原有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消除技术垄断、促进竞争和创新的目的,或者借此削弱企业垄断技术和市场的能力;打破技术标准,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对各种技术标准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构成垄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开放或公开技术标准,主要指形成的标准的规格和接口应向其他企业开放。但由于分割企业将会直接破坏刺激企业成长的激励机制,同时也可能带来更大的交易成本,因此一般情况不宜过多地使用结构规制。
1.3 补充性的预防性规制
由于在消费者中存在着“追随消费效应”,因此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产业形成初期就会急速的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为此反垄断机关应尽可能早的介入并实施适当的预防性干预措施。例如可以建立和完善对重要技术领域的重大专利的审查制度,明确该类专利授权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完善审查程序,以防止有关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重大专利申请和获得对国内企业造成严重损害。由此可以看出,补充性的预防性规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反垄断立法原则中也是占有一席之地的。
2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反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方式
第一,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形式就要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属于在没有具体制度或具体制度不明确时适用法律的原则,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以及反垄断法都没有明确法律规制的前提下,民法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仍然可以成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主要法律原则之一。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应该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综合知识产权法以及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垄断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第二,应该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就是在现有相关法律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从而使得在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为被控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甚至另行单独起诉。这就需要对我国《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或采取其他配套的措施,例如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等。
第三,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情况决定了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时应该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在具体的制定方法上,应在掌握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以此为基点,寻找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我国己经出台反垄断法,应以之为核心,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法律体系,并在反垄断法的领导下,利用多种法规、文件,尤其是带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文件对其进行补充和具体化。
第四,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执行机关。在具体的机构建设方面,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设置专门中央反垄断的执法机关,这不但要求政府授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更要授予其实体上的执法权,例如扣押,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职能。其次要分级别的建立一整套机构体
系,因为仅有中央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是无法准确快速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所以必须在省级甚至市级也设立相应的专门执法机关,同时保证各自的独立执法地位不受干扰。唯有如此,才可以准确快速的执行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措施。
第五,建立合理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随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也愈演愈烈,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市场经济市场行政管理这一单轨运行体制,“行政万能论”的思想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其他主题参与反垄断法律执行的积极性。而实际上,政府以有限的行政资源对繁冗复杂的各种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明显力不从心的,而中国经过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社会格局已经开始向多元利益主题转变。允许多样化的利益主体根据反垄断法律提起公益诉讼,不但有益于节省行政资源,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因此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体系中,应加入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
第六,建立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体系中,除了政府资源以及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外,还应加入知识产权权利人本身的自我约束。我国加入WTO以后,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纷争中的协调、谈判、制定技术标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不但可以为中国企业的合作,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技术的开发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而且可以引导中国企业在行业自律过程中达到避免知识产权滥用,相互进行监督,从而形成对市场垄断行为预防机制。因此,知识產权领域行业自律组织制度体系的建立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体系构建的重要一环。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民法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以及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和配合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综合规制,以期在根本上达到既要维护知识产权独占权的激励作用,并以此为基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又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性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制,以防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以微软垄断案为分水岭,昭示着世界范围内的法律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也己经开始步入新经济时代,新经济时代的法律不再仅仅停留在鼓励和维护权利所有人尤其是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利益的阶段,它已经逐渐超越所谓的“守夜人”的角色,开始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后果进行干涉。这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时代的要求。作为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更应该结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较为落后的现状,以已经出台的反垄断法为主干,制定其他辅助单行性立法,从而构建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宁立志主编.知识产权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