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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但是工伤保险无法全面赔偿受伤劳动者损失的现实状况,无疑是有损社会正义的。因此,在目前有些企业社会责任还不是很强、现行法律救济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工伤保险赔偿不予赔偿的损害部分,应当通过增设用人单位的过错补充责任来弥补劳动者的实际损害,责令用人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工伤事故赔偿采纳替代模式必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