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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历来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一方面,违法建设危害巨大,是对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的挑战,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已经对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巨大阻碍。另一方面,违法建设查处难,行政执法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原因
违法建设行为的产生,有其主观和客观原因,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是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驱动,客观原因有违法建设行为人住房困难等客观实际情况以及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执法环境复杂等等导致的查处不力。
一是市场需求催生违法建设。市场需求是催生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城市的快速发展带来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城市教育资源优势又吸引了大批学生和陪读的家长,这些群体对住宅尤其是价格低廉的出租房屋产生了大量的市场需求,而政府缺乏有效的住房政策为这些人员提供住房保障,为违法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此外,城市经济的发展,厂房和营业用房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违法建设对市场需求快速的反应能力以及低廉的土地价格和租金,对一些中小业主必然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二是经济利益滋生违法建设。经济利益是滋生违法建设的直接动因。违法建设成本低廉,只要未被拆除,就会给违法建设行为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一方面,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利用房屋和土地资源 “以房生财”、“以地生财”被城市近郊农民,乃至村集体视为致富的捷径。违法用地、违法建厂、滥建私房等违法建设行为不断发生,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按相关规定违法建设在拆迁过程中是可以不予补偿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开发商和拆迁部门为了加快开发速度,大多采取折中的态度而给予一定补偿,使一些违法建设能够通过拆迁补偿获利,也是滋生违法建设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客观实际导致违法建设。一些棚户区和老小区房屋面积狭小,结构不合理,有的甚至缺少厨卫等设施,居民期盼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这些地区一般都是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设申请得不到批准,近期拆迁又不可能,为了增大住房面积,改善生活条件,有的居民只能想方设法加建、扩建,导致违法建设。这类由于客观实际情况而导致的违法建设行为往往容易得到同情,但由于这些地区一般建筑比较密集,违法建设造成的邻里矛盾尤为复杂,拆与不拆都可能产生不良反响,严格执法会被与不人性化执法挂钩,不严格执法矛盾又无法调和,违法建设查处陷入两难境地。
四是查处不力引发违法建设。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协调配合不力、地方保护思想较重等原因,导致执法部门管辖范围大、执法人员少、查处执行难。加之少数执法部门或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形,使得违法建设通过巡查发现率较低,有许多违法建筑都在建成后举报查处;执法人员按部就班的现场处置办法,又使得众多的违法建筑在查处中建成,在处罚时又会因为损失、矛盾、抗法等问题迟迟不能决策,许多违法建设查而不处、长期不能结案。查处不力容易导致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放纵,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群体效仿,违法建设越来越多,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
二、现行违法建设查处存在问题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违法建设查处一直是城市管理执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纵观各地的违法建设现状,查处情况不容乐观。随着城乡统筹步伐的加快,城乡规划管理趋于一元化,使违法建设查处的量更大、要求更高,现行管理机制,执法的程序以及执法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违法建设查处的效能。
一是过分强调程序,打击手段单一。违法建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违法建设行为刚刚开始与建成后被拆除,经济损失差异很大,违法建设查处的难易程度也相差很大。因此,采取处置措施的速度直接影响到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法》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社会和群众的责疑,许多执法人员往往以履行程序为由,来解脱自身不作为、慢作为之过,加之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等法律法规中的裁量权难以界定,历来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因此,实际工作中,过分强调程序,缺少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依据,造成打击手段单一、工作被动。
二是缺乏公开意识,查处结果不一。违法建设查处难,难就难在历年来违法建筑越积越多,被处罚、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只占少部分。许多违法建设未被查处或查而不处,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多,矛盾的大小成了许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设的标准。究其原因,一是查处的随意性长期存在;二是违法建设已成恶性循环之势,可比性大,容易引发处罚不公的申诉;三是涉及面太广,查处力量、保障跟不上;四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较为强势,而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大,使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力度变小。查处结果不一也造成规划部门查处结果不能公开、不愿公开。
三是执法水平较低,能力有待提升。执法人员由于编制数量的限制,在执法力量不足时,会聘用部分合同制工人参与执法。执法人员整体水平和能力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依法行政的法律知识严重不足,使办案的质量得不到保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各种传媒的快速反应,只要穿身制服、领个执法证就能执法的时代已经终结,没有足够的专业、法律知识,将无法从事行政执法。而且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和教育引导的能力也直接制约了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和结果,更需要执法人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执法不但要有据还得有方法。
三、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对策思考
违法建设最直接的诱因是利益驱动,要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首先必须在利益制衡上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综合各方面的力量,使违法建设的不当得利成为不可能,甚至得不偿失。其次要在执法的手段上有所创新,既坚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实际效果,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各种矛盾的化解,将执法队伍打造成素质高、业务熟、法律精、能力强的新型团队,充分履职尽责,规范执法行为,使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合情、合理、合法,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社会的评判。
一是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执法环境。违法建设形成的利益链条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处置才能更奏效,如拆迁地段突击违法建设,就须拆迁部门坚持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拆迁政策,一旦违法建筑得到补偿,就会诱发其他居民群起而为。一些旧城区规划控制区域的住户要改善居住条件,而暂时又无拆迁计划,房管部门就可以采取先行收购储备、落实经济房等措施,化解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动因。再比如违法建设正在实施时,政府应尽快责令采取强制措施,公安、社区应全力配合等等。要在体制、机制上通过制度、规定和责任分解,构成违法建设查处的良性运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遏制的灵活性,既堵又疏,全方位多部门协同,优化管理优势和查处环境。
二是早发现早处置,减少执行成本。违法建设必须遏制在萌芽状态,发现得早才能处置得好。违法建设刚开始实施就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人投入的成本少,处罚的余地就大,违法行为人对抗的情绪不容易激化,执法的难度和执行的成本相对小些。这时候现场处置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要及时果断,切忌拖泥带水,不能停止建设通知书一发,就按部就班地处理,等处罚决定书下发,违法建筑物也差不多竣工,时效再慢一点违法建筑物已投入使用。因此,执法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时效规定,从制度层面上对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和处置限定时间和要求。
三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当前学界对“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是在调查取证前的应急措施,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能是查封施工现场,从法律审查的角度不能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因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没有走完,而且事实的认定存在不固定性,一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会有败诉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可以理解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是并行的措施,责令停止建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强制拆除,只要认定属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建设的,市政府责令强制拆除即符合法律规定。
四是坚持依法行政,重视矛盾化解。违法建设行为关系到社会反响最为敏感的利益和矛盾,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执法部门的形象难以提升。一是历史的欠账太多,旧的违法建设未除,新的违法建设又起,执法部门陷于被动应对之中;二是执法的方式方法上,有时候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因此,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不仅要依法行政,更要注重现实矛盾化解,理性处罚不留后遗症,要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执法的关系。
如某市查处的一起违法建设,违法建设行为人属特困户,住房条件极差,在公共用地上搭建简易厨房一间,社区群众非常同情,但矛盾较大而且在规划控制区内。执法部门不是一拆了之,而是在经基层组织和群众证明该户确属特困的情况下,通过协调帮助其下岗的妻子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并出面帮助解决了特困房计划,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安排人员协助该户在拆除方式上减少损失,很好地解决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执法的关系,受到了社会好评。所以违法建设的查处不可以因特殊性而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以放弃原则或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人性化,实质上就变成了不作为、乱作为。人性化执法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应重视研讨的课题,运用得当有利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阻力和避免非人性化执法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是公开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目前最大的障碍是执法的结果难以向社会公开,同一地段的处罚标准不一,产生的对立和矛盾又无力去化解,历年来执法的随意性、查处的不及时,导致违法建设处罚结果的公正性备受责疑,这样的执法结果难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审视。
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必须解决好公开问题,只有实现执法结果的公开,才能使执法行为受到外部监督,通过公开促进执法的公正性,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执法部门要敢于公开执法结果,首先要解决违法建设可比性问题,下决心开展一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对历年来形成的违法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时间段拿出处理办法,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解开历史包袱,在清理期间发现的违法建设从快、从严处罚。其次对专项整治后的违法建设处罚结果定期公开,必要时实施处罚前公开征求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六是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违法建设查处的关键是人,执法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各地执法队伍都有整套的规章制度,但执行力普遍不高,究其原因一是编制限制,人手少,对执法人员素质要求不高,导致执法能力不强;二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缺少必须的奖惩兑现,执法人员积极性调动不起来;三是执法环境存在问题,上级部门和领导过度关注上访问题,一但违法建设行为人上访,都强调要先息访,执法人员疲于应对、压力太大;四是行政过错责任难以认定,执法结果有时存在争议。针对执法队伍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可在强化日常培训教育的同时,根据执法环节的要求不同,对执法岗位制定量化标准,强化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一种科学的、可操作的执法流程。加强个案的分析研究,找出不同情况下查处违法建设的最优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处置各类违法建设的能力。
四、结语
违法建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城市规划建设不完善、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欠缺以及转型期社会矛盾较多等等问题如果得到有效解决,都能够对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产生积极作用。本文重点关注的是违法建设查处方面的管理机制问题,遏制违法建设不在于形式上的创新,关键在于形成科学的运行机制,通过执法方式的转变、执法能力的提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从源头上解决违法建设产生的诱因,铲除违法建设滋生的土壤。
参考文献
[1]杨戌标等.中国城市管理研究:以杭州市为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曹珊,苏腾. 违法建设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 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文雪峰)
一、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原因
违法建设行为的产生,有其主观和客观原因,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是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驱动,客观原因有违法建设行为人住房困难等客观实际情况以及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执法环境复杂等等导致的查处不力。
一是市场需求催生违法建设。市场需求是催生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城市的快速发展带来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城市教育资源优势又吸引了大批学生和陪读的家长,这些群体对住宅尤其是价格低廉的出租房屋产生了大量的市场需求,而政府缺乏有效的住房政策为这些人员提供住房保障,为违法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此外,城市经济的发展,厂房和营业用房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违法建设对市场需求快速的反应能力以及低廉的土地价格和租金,对一些中小业主必然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二是经济利益滋生违法建设。经济利益是滋生违法建设的直接动因。违法建设成本低廉,只要未被拆除,就会给违法建设行为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一方面,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利用房屋和土地资源 “以房生财”、“以地生财”被城市近郊农民,乃至村集体视为致富的捷径。违法用地、违法建厂、滥建私房等违法建设行为不断发生,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按相关规定违法建设在拆迁过程中是可以不予补偿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开发商和拆迁部门为了加快开发速度,大多采取折中的态度而给予一定补偿,使一些违法建设能够通过拆迁补偿获利,也是滋生违法建设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客观实际导致违法建设。一些棚户区和老小区房屋面积狭小,结构不合理,有的甚至缺少厨卫等设施,居民期盼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这些地区一般都是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设申请得不到批准,近期拆迁又不可能,为了增大住房面积,改善生活条件,有的居民只能想方设法加建、扩建,导致违法建设。这类由于客观实际情况而导致的违法建设行为往往容易得到同情,但由于这些地区一般建筑比较密集,违法建设造成的邻里矛盾尤为复杂,拆与不拆都可能产生不良反响,严格执法会被与不人性化执法挂钩,不严格执法矛盾又无法调和,违法建设查处陷入两难境地。
四是查处不力引发违法建设。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协调配合不力、地方保护思想较重等原因,导致执法部门管辖范围大、执法人员少、查处执行难。加之少数执法部门或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形,使得违法建设通过巡查发现率较低,有许多违法建筑都在建成后举报查处;执法人员按部就班的现场处置办法,又使得众多的违法建筑在查处中建成,在处罚时又会因为损失、矛盾、抗法等问题迟迟不能决策,许多违法建设查而不处、长期不能结案。查处不力容易导致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放纵,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群体效仿,违法建设越来越多,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
二、现行违法建设查处存在问题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违法建设查处一直是城市管理执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纵观各地的违法建设现状,查处情况不容乐观。随着城乡统筹步伐的加快,城乡规划管理趋于一元化,使违法建设查处的量更大、要求更高,现行管理机制,执法的程序以及执法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违法建设查处的效能。
一是过分强调程序,打击手段单一。违法建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违法建设行为刚刚开始与建成后被拆除,经济损失差异很大,违法建设查处的难易程度也相差很大。因此,采取处置措施的速度直接影响到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法》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社会和群众的责疑,许多执法人员往往以履行程序为由,来解脱自身不作为、慢作为之过,加之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等法律法规中的裁量权难以界定,历来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因此,实际工作中,过分强调程序,缺少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依据,造成打击手段单一、工作被动。
二是缺乏公开意识,查处结果不一。违法建设查处难,难就难在历年来违法建筑越积越多,被处罚、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只占少部分。许多违法建设未被查处或查而不处,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多,矛盾的大小成了许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设的标准。究其原因,一是查处的随意性长期存在;二是违法建设已成恶性循环之势,可比性大,容易引发处罚不公的申诉;三是涉及面太广,查处力量、保障跟不上;四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较为强势,而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大,使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力度变小。查处结果不一也造成规划部门查处结果不能公开、不愿公开。
三是执法水平较低,能力有待提升。执法人员由于编制数量的限制,在执法力量不足时,会聘用部分合同制工人参与执法。执法人员整体水平和能力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依法行政的法律知识严重不足,使办案的质量得不到保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各种传媒的快速反应,只要穿身制服、领个执法证就能执法的时代已经终结,没有足够的专业、法律知识,将无法从事行政执法。而且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和教育引导的能力也直接制约了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和结果,更需要执法人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执法不但要有据还得有方法。
三、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对策思考
违法建设最直接的诱因是利益驱动,要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首先必须在利益制衡上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综合各方面的力量,使违法建设的不当得利成为不可能,甚至得不偿失。其次要在执法的手段上有所创新,既坚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实际效果,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各种矛盾的化解,将执法队伍打造成素质高、业务熟、法律精、能力强的新型团队,充分履职尽责,规范执法行为,使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合情、合理、合法,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社会的评判。
一是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执法环境。违法建设形成的利益链条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处置才能更奏效,如拆迁地段突击违法建设,就须拆迁部门坚持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拆迁政策,一旦违法建筑得到补偿,就会诱发其他居民群起而为。一些旧城区规划控制区域的住户要改善居住条件,而暂时又无拆迁计划,房管部门就可以采取先行收购储备、落实经济房等措施,化解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动因。再比如违法建设正在实施时,政府应尽快责令采取强制措施,公安、社区应全力配合等等。要在体制、机制上通过制度、规定和责任分解,构成违法建设查处的良性运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遏制的灵活性,既堵又疏,全方位多部门协同,优化管理优势和查处环境。
二是早发现早处置,减少执行成本。违法建设必须遏制在萌芽状态,发现得早才能处置得好。违法建设刚开始实施就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人投入的成本少,处罚的余地就大,违法行为人对抗的情绪不容易激化,执法的难度和执行的成本相对小些。这时候现场处置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要及时果断,切忌拖泥带水,不能停止建设通知书一发,就按部就班地处理,等处罚决定书下发,违法建筑物也差不多竣工,时效再慢一点违法建筑物已投入使用。因此,执法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时效规定,从制度层面上对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和处置限定时间和要求。
三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当前学界对“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是在调查取证前的应急措施,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能是查封施工现场,从法律审查的角度不能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因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没有走完,而且事实的认定存在不固定性,一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会有败诉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可以理解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是并行的措施,责令停止建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强制拆除,只要认定属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建设的,市政府责令强制拆除即符合法律规定。
四是坚持依法行政,重视矛盾化解。违法建设行为关系到社会反响最为敏感的利益和矛盾,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执法部门的形象难以提升。一是历史的欠账太多,旧的违法建设未除,新的违法建设又起,执法部门陷于被动应对之中;二是执法的方式方法上,有时候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因此,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不仅要依法行政,更要注重现实矛盾化解,理性处罚不留后遗症,要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执法的关系。
如某市查处的一起违法建设,违法建设行为人属特困户,住房条件极差,在公共用地上搭建简易厨房一间,社区群众非常同情,但矛盾较大而且在规划控制区内。执法部门不是一拆了之,而是在经基层组织和群众证明该户确属特困的情况下,通过协调帮助其下岗的妻子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并出面帮助解决了特困房计划,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安排人员协助该户在拆除方式上减少损失,很好地解决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执法的关系,受到了社会好评。所以违法建设的查处不可以因特殊性而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以放弃原则或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人性化,实质上就变成了不作为、乱作为。人性化执法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应重视研讨的课题,运用得当有利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阻力和避免非人性化执法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是公开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目前最大的障碍是执法的结果难以向社会公开,同一地段的处罚标准不一,产生的对立和矛盾又无力去化解,历年来执法的随意性、查处的不及时,导致违法建设处罚结果的公正性备受责疑,这样的执法结果难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审视。
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必须解决好公开问题,只有实现执法结果的公开,才能使执法行为受到外部监督,通过公开促进执法的公正性,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执法部门要敢于公开执法结果,首先要解决违法建设可比性问题,下决心开展一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对历年来形成的违法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时间段拿出处理办法,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解开历史包袱,在清理期间发现的违法建设从快、从严处罚。其次对专项整治后的违法建设处罚结果定期公开,必要时实施处罚前公开征求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六是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违法建设查处的关键是人,执法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各地执法队伍都有整套的规章制度,但执行力普遍不高,究其原因一是编制限制,人手少,对执法人员素质要求不高,导致执法能力不强;二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缺少必须的奖惩兑现,执法人员积极性调动不起来;三是执法环境存在问题,上级部门和领导过度关注上访问题,一但违法建设行为人上访,都强调要先息访,执法人员疲于应对、压力太大;四是行政过错责任难以认定,执法结果有时存在争议。针对执法队伍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可在强化日常培训教育的同时,根据执法环节的要求不同,对执法岗位制定量化标准,强化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一种科学的、可操作的执法流程。加强个案的分析研究,找出不同情况下查处违法建设的最优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处置各类违法建设的能力。
四、结语
违法建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城市规划建设不完善、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欠缺以及转型期社会矛盾较多等等问题如果得到有效解决,都能够对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产生积极作用。本文重点关注的是违法建设查处方面的管理机制问题,遏制违法建设不在于形式上的创新,关键在于形成科学的运行机制,通过执法方式的转变、执法能力的提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从源头上解决违法建设产生的诱因,铲除违法建设滋生的土壤。
参考文献
[1]杨戌标等.中国城市管理研究:以杭州市为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曹珊,苏腾. 违法建设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 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文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