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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刑满释放的犯罪人员而言,由于存在着种种原因,有一部分人又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文就是采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对刑满释放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并与初次犯罪罪犯进行对比,然后对重复犯罪的罪犯的人格特征进行详细地分析,旨在为罪犯调教提供一条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重复犯罪;人格特征;心理学
当前,有不少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尤其在最近几年时间里,发生了大量的刑满释放人员因再次犯罪而入狱的情况。由于刑满释放人员具有特殊的犯罪经历,所以相较于初次犯罪的人员,其呈现出了不同的犯罪特点,无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是采用的作案手段,都远远高于初次犯罪,这无疑给政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性。现阶段,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有很多,但归根结底,都离不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总体而言就是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不仅存在个人因素,还包括一定的社会因素,不能一味的认为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是因其自身原因而致。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具体的原因,充分掌握了解事物发展的本质,做到有的放矢。
一、重复犯罪罪犯人格特征的分析
1.重新犯罪的罪犯情绪稳定性差
在情绪稳定性维度上,重新犯罪的罪犯明显比初次犯罪的罪犯情绪稳定性差,而且经检验表明,重新犯罪的罪犯在情绪稳定性维度上出现异常的几率显著高于初次犯罪者。导致重新犯罪的罪犯情绪稳定性差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初次入狱的监狱生活对其的情绪稳定性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漠视法律的存在,视法律如儿戏的主观心理
初次犯罪人员,自身文化水平往往有限,缺乏一定的认知能力,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低,法盲与文盲并存,而当其在监狱服刑中,通过参加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文化水平和认识能力均有很大提升。但刑满释放后,他们并未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利用学习到的法律知识,钻法律空子,意图逃避打击;更有甚者将法律抛在脑后,与法律背道而驰。在查看了众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案例后不难发现,他们基本上都知道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和会产生的后果,常抱有杀一人是死,杀两人也是死的不良思想,无视法律的存在,更有一些人员滥杀无辜,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3.耻辱感、罪责感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罪犯王某32岁,因聚众斗殴被判有期徒刑2年,家庭经济情况较好,已婚有一子上小学。前罪为抢劫罪,刑期三年6个月,服刑中因表现较好减刑1年六个月。出狱后不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因为曾经服过刑而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中以老大自居。在一些集体斗殴中起带头作用,在一些以前称为流氓罪的犯罪行为中再次触犯刑律的情况也有一定的代表性。“队长我也是没办法,你说好歹我也山上下去的。看着自己的兄弟被人家打了,我不替他出头以后还怎么在兄弟面前做人,不小心失手弄过了头把人给伤的那么厉害。”关于此类现象在笔者调查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也有一定的比例,这些人员出狱没多久就伙同他人干违法之事,而且认为自己有服刑或劳教的经历,了解众多的犯罪手段、犯罪情况,再次犯罪必定无任何失误。尤其在前罪是暴力型犯罪、前科劣迹较多、出狱后没得到相应安置,且家庭未对其进行控制的人员常常会发生该现象。这些人员重获自由后,未想过通过双手改善自己的生活,总是认为自己有丰富的服刑经历,这对于自己而言是最大的资本,所以出狱后他们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为了维持生活常替人讨债,或者在娱乐场所做保安等。总认为从大墙出去的人比一般的人要狠,敢打敢拼命。正是由于此思想的存在,使得这些人员重新犯罪几率大大提升。
二、預防初次犯罪者重复犯罪的措施
基于如上关于重复犯罪罪犯的人格特征的分析,下面提出如下几条预防重复犯罪的具体措施。
1.发挥家属优势,积极配合帮教
家庭应与刑满释放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第一个想到的去处就是自己的家庭,家庭成员是其回归社会后最先见到的亲人,所以家庭成员态度如何及采用的教育方法对这些人员出狱后重新走上社会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家庭成员必须更加的关心、尊重、信任,争取用热烈的亲情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应有条不紊的对他们进行教育,不得急功近利。一旦发现他们存在不良行为或有重新犯罪征兆时,家庭成员要第一时间揪出并命其改正,对于进步明显的,家庭成员要给予鼓励和表扬,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家庭不可盲目的满足刑释人员的需求,必须建立起严格与温暖同在的家庭关系,这样方可帮助这些人员以合理的行为在社会上生活。
2.改善监狱布局,实现分管分押
在我国,有不少监狱缺乏合理的布局,满足不了现代社会发展和刑事执行的具体要求,直接制约罪犯的再社会化。所以应对当前的监狱进行合理布局,改进规模、明确分类,监狱布局应结合人口和罪犯的分布情况,地处大中城市或交通沿线,有利于监狱接近、吸纳社会帮教力量,争取采取新建、迁移、合并等办法实施系统全面的整改,切实保证其科学合理性。对我国监狱设置体系进行改革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设置各类戒备等级的监狱,这是一种新型的设置体系,具有开创性意义;设置并完善特殊类型的监狱,不仅涵盖创新的内容,还应不断完善已经存在的一些类型特殊的监狱设置。
三、结论
综上所述,重复犯罪罪犯具有较特殊的人格特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只有抓住其人格特征的“特殊性”,并给予一定的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有效降低重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马海鹰,张小远. 罪犯人格特征的研究进展[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5,13(3).
[2] 陈卓生,张诂,韩布新. 重复犯罪罪犯人格特征分析[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5,19(3).
[3] 邱昌建, 方进博. 成年罪犯人格特征及父母教养方式的相关分析[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2,16(8).
[4] 王鑫强,李海春,庞小佳. 男性重复犯罪罪犯的心理韧性及相关特征研究[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0,12(3).
作者简介:
乐玲,女,1981年4月出生,籍贯安徽广德,工作单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重复犯罪;人格特征;心理学
当前,有不少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尤其在最近几年时间里,发生了大量的刑满释放人员因再次犯罪而入狱的情况。由于刑满释放人员具有特殊的犯罪经历,所以相较于初次犯罪的人员,其呈现出了不同的犯罪特点,无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是采用的作案手段,都远远高于初次犯罪,这无疑给政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性。现阶段,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有很多,但归根结底,都离不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总体而言就是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不仅存在个人因素,还包括一定的社会因素,不能一味的认为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是因其自身原因而致。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具体的原因,充分掌握了解事物发展的本质,做到有的放矢。
一、重复犯罪罪犯人格特征的分析
1.重新犯罪的罪犯情绪稳定性差
在情绪稳定性维度上,重新犯罪的罪犯明显比初次犯罪的罪犯情绪稳定性差,而且经检验表明,重新犯罪的罪犯在情绪稳定性维度上出现异常的几率显著高于初次犯罪者。导致重新犯罪的罪犯情绪稳定性差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初次入狱的监狱生活对其的情绪稳定性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漠视法律的存在,视法律如儿戏的主观心理
初次犯罪人员,自身文化水平往往有限,缺乏一定的认知能力,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低,法盲与文盲并存,而当其在监狱服刑中,通过参加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文化水平和认识能力均有很大提升。但刑满释放后,他们并未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利用学习到的法律知识,钻法律空子,意图逃避打击;更有甚者将法律抛在脑后,与法律背道而驰。在查看了众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案例后不难发现,他们基本上都知道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和会产生的后果,常抱有杀一人是死,杀两人也是死的不良思想,无视法律的存在,更有一些人员滥杀无辜,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3.耻辱感、罪责感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罪犯王某32岁,因聚众斗殴被判有期徒刑2年,家庭经济情况较好,已婚有一子上小学。前罪为抢劫罪,刑期三年6个月,服刑中因表现较好减刑1年六个月。出狱后不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因为曾经服过刑而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中以老大自居。在一些集体斗殴中起带头作用,在一些以前称为流氓罪的犯罪行为中再次触犯刑律的情况也有一定的代表性。“队长我也是没办法,你说好歹我也山上下去的。看着自己的兄弟被人家打了,我不替他出头以后还怎么在兄弟面前做人,不小心失手弄过了头把人给伤的那么厉害。”关于此类现象在笔者调查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也有一定的比例,这些人员出狱没多久就伙同他人干违法之事,而且认为自己有服刑或劳教的经历,了解众多的犯罪手段、犯罪情况,再次犯罪必定无任何失误。尤其在前罪是暴力型犯罪、前科劣迹较多、出狱后没得到相应安置,且家庭未对其进行控制的人员常常会发生该现象。这些人员重获自由后,未想过通过双手改善自己的生活,总是认为自己有丰富的服刑经历,这对于自己而言是最大的资本,所以出狱后他们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为了维持生活常替人讨债,或者在娱乐场所做保安等。总认为从大墙出去的人比一般的人要狠,敢打敢拼命。正是由于此思想的存在,使得这些人员重新犯罪几率大大提升。
二、預防初次犯罪者重复犯罪的措施
基于如上关于重复犯罪罪犯的人格特征的分析,下面提出如下几条预防重复犯罪的具体措施。
1.发挥家属优势,积极配合帮教
家庭应与刑满释放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第一个想到的去处就是自己的家庭,家庭成员是其回归社会后最先见到的亲人,所以家庭成员态度如何及采用的教育方法对这些人员出狱后重新走上社会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家庭成员必须更加的关心、尊重、信任,争取用热烈的亲情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应有条不紊的对他们进行教育,不得急功近利。一旦发现他们存在不良行为或有重新犯罪征兆时,家庭成员要第一时间揪出并命其改正,对于进步明显的,家庭成员要给予鼓励和表扬,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家庭不可盲目的满足刑释人员的需求,必须建立起严格与温暖同在的家庭关系,这样方可帮助这些人员以合理的行为在社会上生活。
2.改善监狱布局,实现分管分押
在我国,有不少监狱缺乏合理的布局,满足不了现代社会发展和刑事执行的具体要求,直接制约罪犯的再社会化。所以应对当前的监狱进行合理布局,改进规模、明确分类,监狱布局应结合人口和罪犯的分布情况,地处大中城市或交通沿线,有利于监狱接近、吸纳社会帮教力量,争取采取新建、迁移、合并等办法实施系统全面的整改,切实保证其科学合理性。对我国监狱设置体系进行改革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设置各类戒备等级的监狱,这是一种新型的设置体系,具有开创性意义;设置并完善特殊类型的监狱,不仅涵盖创新的内容,还应不断完善已经存在的一些类型特殊的监狱设置。
三、结论
综上所述,重复犯罪罪犯具有较特殊的人格特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只有抓住其人格特征的“特殊性”,并给予一定的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有效降低重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马海鹰,张小远. 罪犯人格特征的研究进展[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5,13(3).
[2] 陈卓生,张诂,韩布新. 重复犯罪罪犯人格特征分析[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5,19(3).
[3] 邱昌建, 方进博. 成年罪犯人格特征及父母教养方式的相关分析[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2,16(8).
[4] 王鑫强,李海春,庞小佳. 男性重复犯罪罪犯的心理韧性及相关特征研究[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0,12(3).
作者简介:
乐玲,女,1981年4月出生,籍贯安徽广德,工作单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