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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强制之间——美国证券法对前瞻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鼓励与强制之间——美国证券法对前瞻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来源 :金融法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yu
【摘 要】
:
<正> 以信息披露的时间着眼点为标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着眼于历史,是对既成事实的陈述,例如公司对过去财务年度的市场占有份额、销售额和利润率的陈述等;另
【作 者】
:
廖凡
【机 构】
: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出 处】
:
金融法苑
【发表日期】
:
2003年03期
【关键词】
:
前瞻性信息披露
美国证券法
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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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信息披露的时间着眼点为标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着眼于历史,是对既成事实的陈述,例如公司对过去财务年度的市场占有份额、销售额和利润率的陈述等;另一类着眼于未来,是对将来发展的预期,例如公司对未来经营和盈利状况的预测、对特定资产持续性价值的估计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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