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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是统计执法检查(稽查)中,统计执法人员对相对人进行询问时的记录,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笔录能否真正成为处罚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笔录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在统计执法实践中,除了询问笔录格式的统一,对其内容并无规定,也难以规定,因此也是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常常难以把握的问题。如何使笔录达到上述要求,笔者在统计执法中进行了探索,笔者根据实践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