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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比新旧《食品安全法》不难发现,新出炉的《食品安全法》最为显著变化是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十倍赔偿”规定的出台有无必要性;其预期效果如何;在实践中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怎样真正加以完善,这些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预期效果;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实际上是近年食品安全形势变化而导致的法律规定的必然变化。先是毒大米、毒面粉事件层出不穷,苏丹红、二噁英似乎还在昨天,三聚氰胺就马上甚嚣尘上;对接着又遭遇多美滋、蒙牛OMP特仑苏牛奶困惑的民众来说,很难不发出“我们还能吃些什么”的疑问。这些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社会快速向前发展过程中的阵痛,新《食品安全法》正是在支付了这些无比沉重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成本代价之后,在急迫的社会压力下出炉。这个背景下,有关“十倍赔偿”规定的初衷也就不言而喻。
一、“十倍赔偿”规定的必要性
关注“十倍赔偿”本身,它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条款。惩罚性条款,一般认为是引自英美法系国家,他们认为只要存在欺诈、恶意、压制或者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常常会判处高额的罚款金额,如因为咖啡太烫,麦当劳赔了数十万美元;因为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数千万美元等。因而,国外食品制造、销售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很高的甚至是巨额的: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的违法成本极低,这也是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关键原因。如此看来,出现“十倍赔偿”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无疑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来说都是一道紧箍咒,这就在无形中迫使企业生产和销售质量更好更稳定的食品。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二、“十倍赔偿”规定的预期效果
不少专家学者的一个疑问在于,“十倍赔偿”究竟能达到怎样的预期效果,“十倍”究竟够不够。我们认为,公众关心的不只是个案中赔偿多少的问题,而是一种普遍的正义,即法律能否真正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而真正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最小化。防范于未然,总是比事后一个一个进行弥补显得成本更低,也更令人信服。“十倍赔偿”究竟对生产者的震慑效果有多大?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就指出,食品和普通商品还不一样,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块,“损一罚十”也只有100块,但消费者实际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换个更通俗的例子来讲,假如你吃了一碗4元钱的有毒凉皮,口吐白沫,浑身抽搐,而卖毒凉皮的只被罚款40元,或只被吊销许可证,除非闹出人命来,除非“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他才会被判刑。违法的成本如此之低,法律就没了震慑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有一位人大代表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lO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偏轻。在食品中添加有害化学物质,应该视为投毒,而刑法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观点经不少媒体报道,已受到相当部分的民众的支持。
三、有关“十倍赔偿”规定的完善
在我看来,新《食品安全渤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无疑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不可将其神话,过多地寄希望于这一条文,换句话说,它最重要是在于宣誓意义,表明当局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坚定决心和对于违法食品生产的坚决的否定性评价,它的意义不在于对实际执行中的绝对强制性规范,相关的规定仍待法律进一步完善。对于一般的食品安全事件,采用“十倍赔偿”的做法是可取的,也会起到应有的效果;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甚至事故,或者说,厂家明知会造成极大损害、却仍然生产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然适用刑法规范,按照投毒处理更为合适。《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与刑法的配合适用有待于法律进一步加以规定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赵颖彦.陈颖婷.《食品安全法》10倍惩罚性赔偿标准还是太低[N].址海法治报》.2008-12-22
[3]杨耕身.食品安全法如何承载起生命安全之重[N].《东方早报》,2009-02-22
[4]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预期效果;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实际上是近年食品安全形势变化而导致的法律规定的必然变化。先是毒大米、毒面粉事件层出不穷,苏丹红、二噁英似乎还在昨天,三聚氰胺就马上甚嚣尘上;对接着又遭遇多美滋、蒙牛OMP特仑苏牛奶困惑的民众来说,很难不发出“我们还能吃些什么”的疑问。这些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社会快速向前发展过程中的阵痛,新《食品安全法》正是在支付了这些无比沉重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成本代价之后,在急迫的社会压力下出炉。这个背景下,有关“十倍赔偿”规定的初衷也就不言而喻。
一、“十倍赔偿”规定的必要性
关注“十倍赔偿”本身,它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条款。惩罚性条款,一般认为是引自英美法系国家,他们认为只要存在欺诈、恶意、压制或者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常常会判处高额的罚款金额,如因为咖啡太烫,麦当劳赔了数十万美元;因为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数千万美元等。因而,国外食品制造、销售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很高的甚至是巨额的: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的违法成本极低,这也是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关键原因。如此看来,出现“十倍赔偿”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无疑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来说都是一道紧箍咒,这就在无形中迫使企业生产和销售质量更好更稳定的食品。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二、“十倍赔偿”规定的预期效果
不少专家学者的一个疑问在于,“十倍赔偿”究竟能达到怎样的预期效果,“十倍”究竟够不够。我们认为,公众关心的不只是个案中赔偿多少的问题,而是一种普遍的正义,即法律能否真正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而真正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最小化。防范于未然,总是比事后一个一个进行弥补显得成本更低,也更令人信服。“十倍赔偿”究竟对生产者的震慑效果有多大?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就指出,食品和普通商品还不一样,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块,“损一罚十”也只有100块,但消费者实际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换个更通俗的例子来讲,假如你吃了一碗4元钱的有毒凉皮,口吐白沫,浑身抽搐,而卖毒凉皮的只被罚款40元,或只被吊销许可证,除非闹出人命来,除非“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他才会被判刑。违法的成本如此之低,法律就没了震慑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有一位人大代表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lO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偏轻。在食品中添加有害化学物质,应该视为投毒,而刑法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观点经不少媒体报道,已受到相当部分的民众的支持。
三、有关“十倍赔偿”规定的完善
在我看来,新《食品安全渤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无疑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不可将其神话,过多地寄希望于这一条文,换句话说,它最重要是在于宣誓意义,表明当局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坚定决心和对于违法食品生产的坚决的否定性评价,它的意义不在于对实际执行中的绝对强制性规范,相关的规定仍待法律进一步完善。对于一般的食品安全事件,采用“十倍赔偿”的做法是可取的,也会起到应有的效果;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甚至事故,或者说,厂家明知会造成极大损害、却仍然生产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然适用刑法规范,按照投毒处理更为合适。《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与刑法的配合适用有待于法律进一步加以规定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赵颖彦.陈颖婷.《食品安全法》10倍惩罚性赔偿标准还是太低[N].址海法治报》.2008-12-22
[3]杨耕身.食品安全法如何承载起生命安全之重[N].《东方早报》,2009-02-22
[4]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