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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证种类被立法者刻意地贴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标签.这种“列举模式”实无必要,无益于维护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相反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改革这种封闭的“列举模式”,构建一种开放式的“概括模式”,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开辟道路,以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刑事审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