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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来,我国在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工程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建筑技术和建设水平越来越高,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当然,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工程招投标偶的“潜规则”问题、施工单位违法分包问题以及企业工程资质不足问题等。我国在在规范整改以上工程问题的同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惩治力度,确保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文章介绍了一些了公路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工程违规操作及其相应法律后果,期望能够规范公路建设领域工程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我国对公路建设领域的违规行为早就出台过相关政策及法律,并且多次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治。整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规范建工工程施工违法行为,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公路建设的竞争使空前激烈的,其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则参与竞争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现实中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市场竞争存在诸多“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对于自由市场竞争发展的影响巨大,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也无法提供有力保证。因此文章列举出了公路建设领域的三个常见工程违规行为,希望引起一定的重视。
一、公路建设领域中关于企业资质的工程违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在我国公路建设领域中,企业超资质承包工程、挂靠行为泛滥已经成为令人十分头疼的行为。不可否认的是,企业超资质承包工程极有可能使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轻则造成人、财、物的损失,重则造成安全事故,所以该类建设工程违规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理。
我国交通部在早期的文件《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招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公路施工单位不能跨资质、超越范围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只能承包与其资质相当或者低于其资质的工程。另外,对于企业的资质问题,《通知》要求公路建设单位参与专业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及各类辅助和综合系统)施工和招投标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否则禁止其参加工程施工和招投标。对于公路施工单位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路总承包工程,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否则不允许其承包。最后,《通知》要求,资质为一级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各等级公路、桥梁及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施工,其承包单项工程的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五倍。
《合同法》、《民法通则》、《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等均对工程承包超资质、挂靠等行为作出了明文禁止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对工程承包超资质、违反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施工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还应当处于相应处罚,例如责令停工、罚款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凭证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施工企业超资质承包的行为,保证公路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公路建设领域中关于企业招投标的工程违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我國对公路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中企业招投标活动也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其市场行为,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大型公共设施等事业型项目或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等”必须强行进行招投标。
现阶段,我国的公路建设领域中,国家投资仍是占主体,由于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以及缺乏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或者制约,招投标过程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大部分取决于在职官员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如果招投标的负责人品德和职业操守较好,招投标活动就能很好的进行;但是,如果招投标负责人道德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很有可能出现恶意串通投标、泄露关键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而且,就现今工程招投标活动来说,不得不承认的是,公路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潜规则”现象数见不鲜。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潜规则”问题,规范市场招投标行为,必须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和法律,在招投标过程中,引入司法监督,发挥社会公示,人大代表监督,市场监督和舆论监督力量,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惩治机制,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正。决不能将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仅依靠个人道德和良心进行,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保证招投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从方案审批、开标到评标、定标全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另外,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招投标法规和条例,制定公开的企业招投标信用体系,起到监督施工企业招投标行为的作用,改变如今招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
三、公路建设领域中关于企业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工程违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企业非法转包是指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结构和相关管理人员,未对项目施工进行管理的违法行为;违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行为。企业进行违法分包的原因主要是承包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将已经承包的工程以肢解的方式转包或者干脆转让,避免了自己的义务,收取了管理费。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在转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在工程建筑合同中未为有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单位将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者将工程再进行转包的原因在于,其利用自身是项目的管理者、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特殊身份,意图谋取小团体、小集体的利益,甚至为本单位谋取不义之财。建设单位这样做得后果和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首先,建设单位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未从工程质量出发,将工程转包给不具相应资质企业,致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外一方面,为了满足多个项目参与主体的小集体利益,建设工程款的耗费将有可能大大增加,导致建设工程款无法利用到实处;最后,建设单位该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健身工程领域不正当风气的产生,这会严重制约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展。
毫无疑问的是企业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了法律,需要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工程质量是难以保证的,极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安全事故。因此,总包人或者分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除了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之外,还有可能受到接受刑法的处罚。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状,势必造成我国对公路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规范公路建设领域项目招投标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加大整治力度,加大奖惩力度,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核查承包企业的资质问题,监督承包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以此保证我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作者单位为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我国对公路建设领域的违规行为早就出台过相关政策及法律,并且多次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治。整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规范建工工程施工违法行为,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公路建设的竞争使空前激烈的,其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则参与竞争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现实中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市场竞争存在诸多“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对于自由市场竞争发展的影响巨大,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也无法提供有力保证。因此文章列举出了公路建设领域的三个常见工程违规行为,希望引起一定的重视。
一、公路建设领域中关于企业资质的工程违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在我国公路建设领域中,企业超资质承包工程、挂靠行为泛滥已经成为令人十分头疼的行为。不可否认的是,企业超资质承包工程极有可能使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轻则造成人、财、物的损失,重则造成安全事故,所以该类建设工程违规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理。
我国交通部在早期的文件《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招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公路施工单位不能跨资质、超越范围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只能承包与其资质相当或者低于其资质的工程。另外,对于企业的资质问题,《通知》要求公路建设单位参与专业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及各类辅助和综合系统)施工和招投标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否则禁止其参加工程施工和招投标。对于公路施工单位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路总承包工程,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否则不允许其承包。最后,《通知》要求,资质为一级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各等级公路、桥梁及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施工,其承包单项工程的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五倍。
《合同法》、《民法通则》、《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等均对工程承包超资质、挂靠等行为作出了明文禁止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对工程承包超资质、违反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施工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还应当处于相应处罚,例如责令停工、罚款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凭证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施工企业超资质承包的行为,保证公路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公路建设领域中关于企业招投标的工程违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我國对公路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中企业招投标活动也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其市场行为,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大型公共设施等事业型项目或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等”必须强行进行招投标。
现阶段,我国的公路建设领域中,国家投资仍是占主体,由于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以及缺乏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或者制约,招投标过程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大部分取决于在职官员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如果招投标的负责人品德和职业操守较好,招投标活动就能很好的进行;但是,如果招投标负责人道德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很有可能出现恶意串通投标、泄露关键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而且,就现今工程招投标活动来说,不得不承认的是,公路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潜规则”现象数见不鲜。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潜规则”问题,规范市场招投标行为,必须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和法律,在招投标过程中,引入司法监督,发挥社会公示,人大代表监督,市场监督和舆论监督力量,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惩治机制,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正。决不能将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仅依靠个人道德和良心进行,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保证招投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从方案审批、开标到评标、定标全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另外,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招投标法规和条例,制定公开的企业招投标信用体系,起到监督施工企业招投标行为的作用,改变如今招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
三、公路建设领域中关于企业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工程违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企业非法转包是指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结构和相关管理人员,未对项目施工进行管理的违法行为;违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行为。企业进行违法分包的原因主要是承包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将已经承包的工程以肢解的方式转包或者干脆转让,避免了自己的义务,收取了管理费。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在转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在工程建筑合同中未为有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单位将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者将工程再进行转包的原因在于,其利用自身是项目的管理者、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特殊身份,意图谋取小团体、小集体的利益,甚至为本单位谋取不义之财。建设单位这样做得后果和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首先,建设单位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未从工程质量出发,将工程转包给不具相应资质企业,致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外一方面,为了满足多个项目参与主体的小集体利益,建设工程款的耗费将有可能大大增加,导致建设工程款无法利用到实处;最后,建设单位该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健身工程领域不正当风气的产生,这会严重制约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展。
毫无疑问的是企业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了法律,需要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工程质量是难以保证的,极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安全事故。因此,总包人或者分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除了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之外,还有可能受到接受刑法的处罚。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状,势必造成我国对公路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规范公路建设领域项目招投标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加大整治力度,加大奖惩力度,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核查承包企业的资质问题,监督承包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以此保证我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作者单位为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