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老有所住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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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黄某与其丈夫老陈育有两子,老陈与儿子大陈、小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房屋(老陈单位公房)回迁后由大陈、小陈共同出资购买并共有产权,二老可居住至过世,二老日后因病痛或生活困难的经济支出等由大陈、小陈共同承担.老陈过世后,黄某享有前述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并在数年后与大陈、小陈另行订立《房产分割协议书》(以下简称“分割协议”)对前述协议予以追认,后大陈、小陈依据分割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改房,房产登记于黄某名下,但未办理后续产权变更手续.2020年9月,该房面临征迁,小陈欲凭借分割协议获得房产份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家析产.黄某、大陈答辩认为,小陈长期以来未负起供养母亲的责任,在黄某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若依据分割协议分家析产,黄某对于诉争房产的居住权无具体保障,故诉争房产应由黄某决定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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